导图社区 民法物权编全面分析(考研可用)
民法物权编全面分析(考研可用)的思维导图,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编辑于2021-12-28 22:50:23民法物权编
物权概述
物权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支配且排他的权利
特征
物权属于财产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者行为即可实现支配
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支配之物在内容与范围上必须确定
物权能够排除他人干涉,遭遇妨碍时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排除妨碍
物权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权责
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一般为登记,动产一般为交付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创设
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
有体物与无体物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为交付
特殊动产还需要登记,但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特殊动产包括船舶、机动车以及航空器)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为登记
种类物与特定物
主物与从物
主物所有权发生移转,从物所有权随同移转
例外
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从物不属于抵押权客体
在质权设立时,从物未交付质权人,该从物并非质权客体
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的,从物并非留置权客体
原物与孳息
物权变动
定义
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类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特性
区分性
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有因性
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种,如果法律行为无效,物权变动不可发生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例外(无需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未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地役权的设立
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例外(无需交付)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征收
判决或裁决物权变动
继承
基于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违章建筑即使建造完成也无法取得所有权)
无需登记,但其中不动产未经登记,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但法律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登记
变动登记
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实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
相关人员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是指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可以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实体审查。登记不当在此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进行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交付
现实交付
是指将标的物置于受让人实际控制之下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时完成所有权转移合意
指示交付
第三人借用时间满了让受让人去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改定
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所有权转移时达成借用、保管、租赁等合意
物权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请求权人必须是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抵押权人与地役权人没有占有权能)
被请求人是现时的占有人
被请求人可以为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
被请求人不是占有辅助人
被请求人是相对于请确认的物权占有人(基于合同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被请求人占有无正当权利来源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有权
定义
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
全面性
所有权是在法定范围内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并且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
整体性
弹力性
所有权部分权能可能剥离
排他性
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
恒久性
所有权不因时效消灭
所有权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存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不动产完成登记、动产完成交付(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
积极要件
占有脱离物无法被善意取得
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无法善意取得
消极要件
先占
拾得遗失物(针对有主动产)
拾得人义务
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及时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
妥善保管,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拾得人权利
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添附!!
附合
是指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
动产与动产附合的,所有权归一方价值高的物或者主物(可以对另一方适当补偿)否则按份共有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所有权归不动产人所有(可以对另一方适当补偿)
混合
准用附合的规定
加工
新物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所有权人,但是加工行为相对于原物明显更具价值时归属加工人
继受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接受遗赠、企业合并、买卖与赠与等
所有权限制
相邻关系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所有权的特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
如该作商业用途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共有权
子主题
管理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得以拘束所有业主,利益受损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该决定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管理权的方式是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
书上p109
共有!!
按份共有
情形
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除具有共同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优先购买权
权力内容
按份共有人之一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
行使期限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以15日为准
自通知到达之日计算
自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算
既未通知也无法知道同等条件的,自共有份额转移之日起6个月
救济途径
按份共有人之一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共有份额时,没有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不可以仅主张撤销合同或转让合同无效
权利阻却
继承、遗赠不适用
内部转让不适用
多人主张按份额: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并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支持
共同共有
情形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同居关系
继承关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具有共同关系时,视为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定义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无需登记也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村内进行转让)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向外村人转让)
权利的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但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承
承包的方式
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权利的内容
权利
对所承包的土地可以占有、使用以及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被征收的,可以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义务
维持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掠夺经营而对土地造成永久损害
在生产过程中保护环境
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管理、指导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定义
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
权利的设立
有偿出让(民事方式)
无偿划拨(行政方式)
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通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
权利的流转
房地一体
权利的内容
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只能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缴纳土地使用税
变动假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办理登机手续
权利消灭之后应当返还土地并且恢复原状
宅基地使用权
定义
是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以及使用的权利
村民申请而后集体组织审核同意或者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原则
地役权!
定义
是指为了自己之不动产的便利,基于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之不动产的权利
权利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的流转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应当随同流转
需役地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已登机时,受让人应当负担地役;地役权未登记时,说让人无须负担地役
权利的内容
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与方法利用土地
在供役地上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
物上请求权
义务
尽量减少对供役地人的限制
维护相关设施并且在不影响地役权的情况下容忍供役地人使用相关设施
居住权!
定义
是指基于合同约定而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无收益权能)
设立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居住权无偿设立
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流转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内容
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物权保护或侵权责任
义务
妥善使用他人住宅
地役权与相邻权异同!!
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体现的则是所有权的延申与限制
产生依据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内容不同
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立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担保物权
定义
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事由出现时,债权人得以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特征
从属性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主债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主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就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上代位金
不可分性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竞合
留置权>购置款优先权>设立在前的质权>设立在前且登记的抵押权>设立在后的质权>设立在后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设立在后的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主债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放弃担保物权
其他情形
混合担保!!
定义
是指在同一债权上,既有担保物权,又有保证的担保方式
效力
债权实现顺序
有约定从约定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
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的担保的,可以就第三人物保或保证人选择求偿
追偿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
抵押权
定义
是指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进行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得以拍卖、变卖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以担保的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抵押权无需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抵押权除担保物权的四大性质外,还具有追及性
抵押权的运转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
不能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例外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请求行使抵押权时,相关 措施已解除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权利
收取抵押财产孳息的权利
一般抵押财产孳息由抵押人收取,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后,孳息由抵押权人收取(孳息一并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保全抵押财产的权利
请求抵押人停止其作为或不作为
请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
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变动抵押权顺位的权利
顺位变更需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一致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义务
容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义务
登记约定,按照约定
未约定,转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容忍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的义务
容忍抵押人抵押抵押财产的义务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期间
抵押权期间即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进行协商: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流押条款
流押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不予支持
流押条款与协议折价区别
达成约定的时间不同:协议折价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后,流押条款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前
内容不同:协议折价是将抵押物折算一定金额,不一定正好为债务金额;流押条款是将抵押物所有权转移随后债权消灭
“房地一体”
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时,应当联通新增建筑一并拍卖、变卖。但拍卖、变卖新增建筑所得价款无法优先受偿
反担保
抵押权的特类
共同抵押
按份共同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抵押人仅依约定份额承担抵押责任
当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后,其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抵押人追偿
连带共同抵押
各抵押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主张全部债权
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或向其他抵押人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内部份额比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视为等额),但应优先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额抵押
定义
是指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在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特征
最高额抵押设立之初,实际债权尚未确定
债权转让时,已经转让的债权不在被担保(前提:在最终债权确定前)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
实际债权的确定
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按2年计算(2年后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请求确定债权的)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
抵押权人知到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的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即已存在的债权,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明确规定,可以计入实际债权
担保额度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外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
定义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抵押,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特征
抵押权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不确定
抵押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已经转让的抵押财产不再担保债权
抵押财产时经营者的动产的集合
抵押财产的确定
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宣告破产或解散
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质权
定义
是指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拍卖、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付占有的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质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财产权利
质权需要移转出质财产的占有
质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种类
动产质权
设立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动产质权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财产交付时设立(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
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分协议
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方才成立质权
效力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处置财产的权利
收取出质财产之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不能因此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收取的孳息应当优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
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出质财产毁损、灭失获得的物上代位金
转质的权利
责任转质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将出质财产再次出质
在责任转质中,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其有无过错
承诺转质
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将出质财产再次出质
在承诺转质中,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以其过错为前提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处置财产的义务
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应当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财产。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返还出质财产的义务:质权消灭,质权人应当返还出质财产
权利质权
定义
是指以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设立
原则上在中国人民银行登记才设立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等存在权利凭证的,交付时即设立质权
类型
有价证券质权
基金份额或者股票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
留置权
定义
是指债权人依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得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
留置权不具有追及性,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即会丧失留置权
留置权的条件
一般留置权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债务与被扣留的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基于侵权行为考查留置权,此时大部分是自助行为
基于合同行为考查留置权,如果扣留之物为合同的标的物,那即为行使留置权
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
商事留置权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均为商事组织
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
紧急留置权
不受债务履行期满的限制
在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才可行使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动产
优先受偿
收取孳息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经请求应当行使留置权
返还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占有
定义
是指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