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是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的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是不讨论停止形态问题的,仅惩罚完成形态。 本导图涵盖了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具体问题,有利于对不同形态进行区分以解决这一刑法总论中的重点难点。
编辑于2022-01-05 19:56:4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定义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特征
终局性
排斥性
相互排斥,不能并存与同一案件中
不可逆性
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
注意
明显停顿后构成了犯罪未遂的
就不能再形成中止,事后补救行为不等于中止行为
范围
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过失犯罪只处罚其完成形态,所以无需讨论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通常不罚
犯罪阶段中的犯罪形态
预备阶段
由预备行为到实行着手前
是预备行为
可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止形态
实行阶段
由犯罪着手到实行终了
是实行行为
可能出现犯罪中止、未遂与既遂状态
事实阶段
结果发生
既遂或未遂
事后补救不属于中止
注意
实行终了不一定既遂
犯罪既遂
概念
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分则条款就是按照单个人的既遂为基准设置的 通常按照客体所遭受的实际侵害设置犯罪构成与法定刑
判定标准
各种学说
结果说
造成了刑法构成的结果就既遂
片面
目的说
实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既遂
过于主观
构成要件齐备说
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的要件就既遂
通说观点
构成要件齐备说
由于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危害结果为必要
因此,结果说与目的说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点是片面的
类型
结果犯 实害犯
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就既遂
结果发生之前可能形成预备、未遂或中止
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危险犯
造成了(发生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就既遂
以危险现实的发生为标志,不要求实际损害后果
可能未遂或中止
行为犯
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就既遂
以行为完成为标志,在实行过程中达到了一定程度,才视为完成
不要求造成物质性和有形的结果,但是也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
可能预备、未遂或中止
犯罪的各种形态都成立犯罪 成立在前,既遂在后 成立不一定既遂
处罚
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预备
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预备犯
有犯罪预备行为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特征
客观上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
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准备工具也是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主观上有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意图
为了自己或他人实行犯罪
为了预备犯罪而做准备不是犯罪预备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预备行为没有完成
成立预备犯而不是未遂犯
预备行为已完成但未能着手实行
辨析
犯意表示
通过口头、书面的方式表露出直接犯罪的意图
不认为是犯罪
预备行为
因为有为了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思想认识阶段
对客体、法益有潜在危险,不直接侵害客体
预备阶段不成立犯罪未遂
有可罚性,能够定罪
实行行为
能够直接、现实侵害客体、法益
此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彼罪的实行行为,客体不同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特征
已着手实行犯罪
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质上是对客体、法益已经有现实、紧迫的危险
着手前未完成的是预备或预备阶段的中止
犯罪未得逞
指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没有既遂
结果犯
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危险犯
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出现
行为犯
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与中止的区分标志
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
第三人阻止
自然力的阻碍等
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能力不足
身体状况的缺乏等
犯罪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
误以为犯罪已经无法完成
误以为犯罪无法继续下去
是否着手的判断
抢劫
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
或者开始针对财产实施强取行为
杀人
开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刀杀
举刀时着手
枪杀
拔枪是预备
瞄准是着手
扣动扳机是实行终了
投毒
背后投毒是预备
当事人准备服用时是着手
当面投毒是着手
强奸
接触或者接近女性并开始实施了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时
分类
是否终了
实行终了
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
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判断标准
行为人认为已完成且实际未遂的是实行终了
行为人认为未完成且实际未遂的是未实行终了
分类意义
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
表明“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能否实际既遂
能犯未遂
有可能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区分的意义
不能犯未遂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更小,客观上罪行较轻
能犯未遂一般应较不能犯未遂从重处罚
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
使用迷信或者愚昧的方式犯罪
按照科学的观念不可能对客体、法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不同点
迷信犯
常识错误
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但是是迷信的、不科学的
客观上无危害
不为罪、不可罚
误以为白糖可杀人,用白糖杀人
不能犯未遂
事实认识错误
预定实施的犯罪方法与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
客观上有危害
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
误把白糖当砒霜而杀人
未遂犯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在德日刑法中被称为“中止未遂”
特征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从预备到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预备终了、实行着手之前
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终了之后、既遂之前
中止与(预备、未遂)的重要区别
犯罪预备只能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能在实行阶段
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成立中止
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后,成立犯罪既遂后,进行补救的,不成立中止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整个犯罪行为还在进行中,没有中断
例如,连续丢石头砸人,经哀求后停止的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行为人自愿放弃自认为能够完成、能够既遂的犯罪
采用主观说判断
中止
主观认为能达目的,而不欲
未遂
主观欲达目的,而以为不能
中止的原因并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注意区分引起中止的原因和意志以外的原因
抢劫遇到熟人而放弃
犯罪中止
抢劫遇到亲人而放弃
犯罪未遂
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罪
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的,是未遂
当下无法完成
担心日后被告发、被逮捕的,是中止
当下可以完成
客观性:客观上要有中止行为
客观上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并有效的阻止犯罪发生
预备阶段
自动放弃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阶段
未实行终了
自动放弃着手犯罪
因为犯罪时机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的不是中止
实行终了
自动采取了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努力行为
如果防止结果的中止行为本身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成立独立的犯罪
有效性: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放弃犯罪后或者采取阻止结果发生的行动后,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中止
分类
按照阶段
预备阶段的中止
发生在预备过程中,着手犯罪前
放弃犯罪行为即构成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
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犯罪
实行终了,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是否积极
消极中止
仅需自动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便可成立犯罪
积极中止
行为人需要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等作为形式才能构成
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的是犯罪既遂结果以外另一个轻罪的实害结果
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