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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知识总结,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应该遵循的资产负债比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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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
货币政策目标
最终目标
经济增长
平衡国际收支
稳定物价
充分就业
目的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货币政策委员会
职责
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组成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工作程序
例会制度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报送。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按中央银行的性质
调控
管理
服务
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银行的银行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交一定比例的准备金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政府的银行
将政府作为其直接客户,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
发行的银行
发行货币的银行
商业银行应该遵循的资产负债比例
注册资本(实缴资本)
全国性商业银行
10亿
城市商业银行
1亿
农村商业银行
5,000万
资本充足率
不得低于8%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
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
不得超过10%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文件、资料。
申请通过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若在超6个月内未开业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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