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
民法-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知识总结,包括意思表示的要素、类型、生效规则、解释,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等。
编辑于2022-01-06 22:28:38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要素
行为意思
缺乏行为意思,不成立意思表示
表示意思
缺乏表示意思,须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才能确定是否成立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
缺乏效果意思,须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才能确定是否成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类型
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对在场者的意思表示(能够同步受领)
对不在场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同步受领)
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例外:遗嘱)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
表示使者:表示使者实际传达给相对人时,方属到达
受领使者(相对人的配偶、管家、秘书):对受领使者意识表示后, 能够期待受领使者能够将意思表示传达给相对人时,即属到达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公告发布时
特殊规则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了解时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了解时 (例外,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其行为能力相当、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
对相对人的代理人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代理人或代理人了解时(无须代理人转达给被代理人)
意思表示的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须先于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
意思表示被撤回的,不再生效
意思表示的解释
表示主义
意思主义
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规则 (“可归责性”)
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
采用意思主义的例外情形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其他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误载不害真意”:无须保护
“应知而不知”:不值得受保护
具体解释方法
整体解释
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
非格式条款(协商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目的解释
公平解释
交易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特殊成立要件
遗嘱:6种法定形式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
法律行为的生效
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但有若干例外
附生效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前,法律行为成立但未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
一般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类型
重大误解
构成要件
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的认识错误
动机错误,原则上不成立重大误解
内容错误(符号表意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
表示错误,可成立重大误解
传达错误,若系使者过失可成立重大误解,若系使者故意合同不成立、不构成重大误解
对标的物的错误
性质错误,且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可成立重大误解
价值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
计算错误
隐藏的计算错误,属于狭义的动力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
公开的计算错误,按照“误载不害真意”规则处理,通过解释可消除错误,也不成立重大误解
共同的计算错误,区别于狭义的动机错误,按照“法律行为主观基础不存在”规则处理, 通说认为适用合同变更,也不成立重大误解
表意人因该错误无意(非有意)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排除错误方撤销权的例外情形
所发出的错误表示较其真意对其表意人更为有利
表意人发出对己不利的错误表示,但受领人知悉表意人真意后,愿意以其真意为内容订立契约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解释先行于撤销)
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收古玩、作担保
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
典型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
显失公平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之时
显失公平的原因系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危困、急迫、轻率、缺乏经验、 意志力显著薄弱、缺乏判断力等不利困境,使对方无意思表示的形成自由
欺诈
构成要件
欺骗者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对相对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在有说明、告知义务时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对订立合同期时无须说明的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
对法律问题的故意虚假陈述不成立欺诈,权威执法部门除外
过失虚假陈述不成立欺诈(双重故意)
相对人因该欺骗陷入、维持或加深错误认识
未陷入错误认识,不成立欺诈
欺骗与陷入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合理信赖规则)
相对人因该错误认识为意思表示
错误与为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欺骗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仅为个人意见或个人观点的虚假陈述,不成立欺诈
故意对商品或服务作抽象的夸大宣传,或抽象的玩过其实的吹嘘,只要未对商品或服务的 具体性质进行虚假陈述,不成立欺诈(民法只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
因第三人欺诈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撤销受特别限制
若相对人、利益第三人于法律行为成立时均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受害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对第三人主张侵害损害赔偿
若相对人或者利益第三人于法律行为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胁迫
构成要件
威胁着基于胁迫的双重故意对相对人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相对人因威胁陷入恐惧
陷入恐惧与威胁具有因果关系,通说认为主观标准优先于客观标准,在无可资判断的主观标准时,才采用客观标准
相对人因恐惧为意思表示
威胁具有不正当性
因第三人胁迫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撤销不受特别限制
效力状况:撤销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仅误解方
显失公平:仅受有不利益的一方
欺诈、胁迫:仅受害人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起诉或者仲裁(形成诉权)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最长除斥期间5年,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短期除斥期间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遭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例外,因重大误解享有的撤销权的短期除斥期间为90日
撤销权的抛弃
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真意保留(“恶意的玩笑”)
原则,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有效
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戏谑行为(“善意的玩笑”)
无论相对人是否信以为真,一律无效
若相对人信以为真,戏谑者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
虚伪行为(“通谋虚伪表示”)
在当事人间无效
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如隐藏在租赁合同关系内的借贷关系
隐藏行为的效力,适用法律关于该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则判断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效力转化
自始无效
自始有效
相对人保护
催告权(无论是否善意)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既可以诉讼,也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但不能以公告的方式行使)
除斥期间:法定代理人追认前
无权代理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善意相对人保护
催告权
撤销权
既可以诉讼,也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但不能以公告的方式行使)
除斥期间: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无效的法律行为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类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损害公共秩序
违背善良风俗
违反性道德,但为结束婚外性关系支付的分手费有效
婚姻伦理,预立的离婚协议无效,但忠诚协议有效
违反家庭伦理
贬损人格尊严
过度限制自由
践踏宪法基本权利
违反公平竞争
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如赌博合同
恶意串通
观念主义的恶意
仅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不成立恶意串通
意思主义的恶意
不仅意识到将造成伤害,而且追求希望损害之发生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事由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