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法
期末复习法学期末复习,马工程教材总结。著作权法:复制权(如临摹、翻拍、翻制)+发行权(出售)=出版权、发行权(出售、赠予,其他转让所有权,不特定对象)。
编辑于2022-01-07 11:15:20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客体
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独创性+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符合作品其他智力成果同样是作品)
不保护
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本;时事新闻;历法、同用表格和公式
违禁作品也认定,但禁止传播
主体
原则:作成即保护(我国:自动取得原则,自愿登记制度)/注册取得原则,加注标记取得原则
外国人
国民待遇
公约国:完成取得
我国出版,或我国公约国出版
出版取得
例外(法律特别规定)
合作作品
可分割:单独享有,不得侵害整体著作权
不可分割:均可行使转让外权利,合理分配收益
委托作品
无约归受托人
委托人无期限免费使用
报告讲话:著作权归报告人,可给与执笔人报酬
自传体:有无约则归特定人物,执笔人获得报酬;口述经整理人编排选择形成,至少归特定人物和执笔人
职务作品(条件)
未利用单位 物质技术条件
归作者
单位2年内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或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合意
归单位(作者享署名权)
演绎作品
归演绎人;原作品归原作者;演绎经原作者批准
第三人使用需要原作者和演绎者双重许可和付费
汇编作品
汇编人独立享有
汇编人应当经原作品人授权,支付报酬
第三人使用双许可,双付费
视听作品
制片者享有(不是制片人)(除了署名权外,其他权利,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可分别享有著作权)
演员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非署名权)和报酬
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报酬
剧本、音乐等独立作品作者享有单独著作权
遗著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中财产权可继承
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 发表权由继承人享有50年;无继承人,原件所有人行使
美术作品展览权
仅移转原件展览权,复制件展览权仍在著作权人
展览不侵犯发表权
著作权 内容
人身
发表权
公之于众权
一次性权利!!之后他人在对作品在网上发行,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
可由他人代为行使
可能与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冲突
署名权
决定署名及何名(可以不本名)
但不得约定他人署名
保护作品完整权(非绝对)
歪曲、篡改
修改权
报社可无授权做文字性修改,不适用图书出版 专属作者权利,权利义务承受人也不能行使
财产
复制权(如临摹、翻拍、翻制)+发行权(出售)=出版权
发行权(出售、赠予,其他转让所有权,不特定对象)
发行权是一次性权利,“发行权穷尽”原则
出租权
仅适用于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或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原件或复制件
但软件不是主要标的物除外
表演权 包含机械表演
公开表演作品/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行为
放映权
视听、美术摄影等可被放映 |区别表演权
广播权
不是直接传播
摄制权
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
改编权
不同于改编者权
翻译权
忠于原作,不适用非自然语言之间转换,新的与原作同等的著作权
汇编权
不改变被汇编作品的表现形式,需经著作人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作者授权上传→侵权行为(不包括删帖) 平台避风港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不侵权)
展览权
仅限美术和摄影作品
演绎权
未经许可改编、翻译
著作邻接权
表演者权
演出或演出单位的表演活动
人身权利:表明身份;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利:现场直播/转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传播
对表演的作品演出需要许可+付费
录音录像制作者
首次制作人
经著作权人许可
权利: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
被许可人需要获得制作者和表演者双许可,双付费 录音制品,可不经许可,但需付报酬
广播组织
电视台广播信号
权利:未经许可,不得转播、录制、复制
电视台
使用已发表作品
法定许可,可不经许可,但付费
使用未发表作品
许可付费
使用录像制品
双许可、双付费(作者+录像制作者)
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图书、期刊的版式涉及的专有权
首次出版的第10年年底
软件著作权
合理使用
仅限于为研究设计思想合理使用 不许可+不付费
盗版软件
无过错认定,均为侵权
善意不赔偿,需停止使用
可以付费使其合法化
期限
人身权(除发表)永久保护
财产权和发表(死亡起算主义/发表起算主义)
个人作者生命周期,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到年底)
身份不明或法人作品:发表后50年
职务作品、影视作品:发表后50年
合理使用(12种) 不需许可+报酬
个人使用、适当引用、免费表演:不付报酬+不收费(不同于义演收费) 机械复制(室外公共作品临摹等+商业目的外的再使用) 媒体报道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讲话+课程/科研使用,但不得出版 +执行公务+馆藏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求+(中国)已发表汉语言→少数民族,且国内发行+已发表作品→盲文
三个条件
只能特殊情况
与作品正常使用不冲突
不能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许可
无需许可,需要付费 针对已发表作品 但可以提前声明不让使用
报刊转载(无网站)、翻唱再录制、 广播播放(未赋予保留权)、教科书编写
不是网站转载 翻录需要授权 唱的行为需要授权
强制许可(我国未规定,但加入国际公约)
使用人申请,主管机关批准,付报酬
已发表的作品,事先未获得著作人许可,申请
翻译,复制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
独占许可(仅被许可人一人使用,著作权人都不可)
要式合同
分许可禁止(除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可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
排他许可(仅被许可人、著作权人可用)
要式合同
在著作权人不提起诉讼时,可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
普通许可
合同形式可约定
不可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
其他利用方式
著作财产权转让
要式行为
与人身权分离
非原件物权转让
登记对抗主义,向行政部门备案
质押
要式行为,书面合同+国家版权局质权登记(登记要件主义)
必须处于保护期内
信托(只保留收益)
受托人以自身名义进行管理或处分
以信托目的行使财产权
集体管理
管理机构:批准主义 xx协会
法律关系
对内:会员大会(权力);理事会(执行)
对外:信托关系,协会名义从事活动
监督
非官方,民间组织,社团法人,不具有营利性
收取管理费,一般是会员制
侵害的法律责任
新增惩罚性赔偿:另1倍以上5倍以下
管辖:北上广杭知识产权法院(原则中级法院管)
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特定)举证倒置
专利权
不予保护对象
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权归属
委托发明
合同优先原则;见民法
合作发明
共有人,转让具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职务发明
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 包括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与原单位职务有关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
设计人有优先受让权、署名权和报酬权
非职务发明
发明人、设计人,(自然人)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实用性(可实施性、有益性)
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前为全球范围内公众所知
先申请原则
特殊情形,如展览会、学术会议,属申请日前六月内发生的)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较)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技术性
显著的进步
判断标准
判断的人是发明创造所属专业的的普通技术人员
开拓性
目的和效果具有不可预测性
发明构成的难易程度
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条件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绝对新颖性标准加抵触申请)
创造性(明显区别)
尊重既有权利,如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同时申请的 协商,协商不成均驳回,作为商业秘密
单一性原则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一件发明一个权力 先获得实用新型,放弃权利才可授予发明专利
优先权原则:某国申请后又向某国申请 申请日视为第一次申请日 发明、实用新型间隔1年内享有
专利无效
申请人:任何单位或个人
宣告:专利局(非法院)
法院不能宣告无效
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不服,收到通知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能直接判决专利的有效性
自始无效,对之前裁判或者合同不溯及
已给的不还 未给的不给 恶意的赔偿
专利纠纷答辩期间被告请求宣告无效 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无效宣告的诉讼救济,请求复议前置
专利权 实施
独占实施
发明/实用新型:任何人不得制、使、销、许诺销售、进
许诺销售类似要约邀请
外观设计:不控制使用权
许可权 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不备不影响合同效力)
强制许可
概念
自授权起满3年,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种类
因垄断行为引发的
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目的消除或减少该行为不利影响
因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引发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
指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因公共健康而引发的
公共健康目的
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
可出口,但只能出口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家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
因从属专利实施而引发的(“类似演绎作品”)
比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重大技术进步
依赖前一
后一专利权人申请
先以合理条件请求前一,但未获得许可
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普通许可:多人同时用,无诉权
排他许可:被许可人+权利人用 怠于起诉可代为起诉
独占许可:仅被许可人用 可单独起诉
基本许可、分许可(通常没有,除许可人明确授权)
单方许可、交叉许可(“专利池”)
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 登记生效
登记前,以申请被驳回 不可解除申请权转让合同
例外解除情形 驳回是因为他人的抵触申请
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10年
申请日起起算
临时保护
只适用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前
他人使用只能主张合理费用补偿非损害赔偿(不构成侵权)
终止
期限届满前终止:书面声明放弃;不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不侵害专利权行为,类似“合理使用”)侵权抗辩
属于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权穷竭”即权利用尽:一次许可后,售出产品可使用(全球穷竭)
先用权: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或做好准备(不是公布或批准) 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在他人申请之日前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独立研究或以合法手段取得
制造或使用行为没有破坏专利技术的新颖性
先用权人对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
非商业使用: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研究对象是专利产品,而不是利用专利产品对其他对象研究 不包括制造
临时过境: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运输工具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的需要,仅制、使、进
善意侵权:不知无使、销权利,不赔不罚 可要求停止使用 已经支付合理对价不停止侵权
保护的对象
发明 20年
概念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点
一种创新
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商业方法专利化NO!)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
自然规律本身不是
具体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10年 (只能是关于有固定形状或构造的产品的技术方案)
概念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专利的比较
1、保护范围不同;2、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必须有确定的形状;3、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和保护水平较发明专利低;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形式审查)
外观设计 10年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特点
必须以产品为依托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功能
应当具备美感
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即可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与在先权利冲突,如商标注册图案或造型,不批准申请专利
保护范围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商标权
商标
是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识别标志
使用商标的主体
商标标志
使用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
文字、图形、声音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如律师事务所)
1、集体商标(成员资格);2、证明商标(品质) 转让有主体资格限制
1、联合商标:同一民事主体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一组近似商标,首先或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他商标为联合商标;(主商标和联合商标一同转让) 2、防御商标:同一民事主体在不同类别的若干商品上注册的相同的商标。如驰名商标,主要为防止他人抢注
1、视觉商标; 2、非视觉商标,如声音商标
1、注册商标,专有权 2、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
禁用
有损国家尊严或公共利益;有损工序良俗 特殊的地名;物权代理;欺骗性
例外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已经注册的既往不咎
禁注册、不禁用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本商品通用名称;仅表示商品质量、原料等属性; 商品自身性质形状;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
例外: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注册
注册条件
合法性
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识别来源作用
获得显著性:长期使用和宣传
非功能性
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和权益相冲突
商标权取得的基本原则
使用取得原则
我国:注册取得原则、自愿申请原则
取得程序
审查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对商标不注册的绝对事由
对商标权不注册相对事由
保护期
10年,可续展注册
驰名商标
被动认定:认定主体为商标局、法院
特殊保护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同类混淆”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跨类混淆””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防止淡化(误导认为有相当程度联系,“丑化”、“弱化”市场声誉、商标显著性)
对恶意注册行为请求宣告无效不受期限限制
“个案认定”:禁止用驰名商标宣传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
作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无效不受5年限制
侵犯注册 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 有权请求赔偿责任
侵犯未注册 驰名商标
同类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有权请求停止侵害,不赔偿
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同一日抽签 不得与他人成立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
自愿注册原则
优先权原则:6个月
申请
可以一份申请、多个类别商品、同一商标
外国企业或个人,强制代理
中国除外
代理人职责
不得注册情形的告知、对方坚持则可接受委托
恶意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不可接受委托
不可自行申请注册(不可倒卖商标)
内容
转让权
双方共同申请→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转让 联合商标(类似)必须一并转让,限期不改正,视为放弃申请
联合商标 类似商品、商标
许可权
备案对抗第三人;许可人监督产品质量;被许可人表明名称和产地
消灭
1撤销 非注销
擅自改变(依职权)+显著性退化+连续3年休眠(依任何人申请)
2宣告无效
侵权(被侵害人)+本身违法(依职权+依申请)
侵权:如恶意抢注 损害在先权利 侵犯驰名商标等 本身违法:如用地名 违背公序良俗等
一般被侵害人注册之日5年,驰名商标被侵害人不限制
商标局才有权撤销和宣告无效,法院无权
商标侵权行为
混淆(仿冒:相似商品、类似商标;假冒:相同商品,相同商标) 销售 擅自更换注册权人的商标 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他人注册商标相似或类似的文字作为域名并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他人注册商标 协助侵权+故意
抗辩
1、使用商标中含有的特征描述;使用商标文字进行用途说明 2、先用权,即他人已经在申请注册前使用, 可申请宣告恶意抢注人的商标无效 在原使用范围可使用,但可要求附加区分标识(外地不可使用) 3、商品一次许可,再次销售,即商标权用尽
其他商业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一般由该产品产地的地理名称加产品的名称组成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
商标法保护: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商号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
域名保护:主要部分接近于商号,域名与企业名称类似
特征
识别性
价值性
稀缺性
保护
形式审查,采用先申请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
概念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征
主体特定性
主观过错,一般是故意
过程或方式的不正当性、非诚实性
损害后果
商业秘密保护
概念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
秘密性
价值性
保密性
类型
非法获取
非法泄露
非法使用
抗辩事由
反向工程
自主研发
其他事由
通过合法受让或许可
因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疏忽泄露
基于公共利益原因
其他技术成果权
植物新品种权
条件
国家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
新颖性(商业新颖性)
特异性(明显区别))
一致性和稳定性
适当的命名
取得
审批:农业局、林业局
保护期
20年;15年
合理使用
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取得
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登记,不再予以登记
内容
复制权
商业实施权
保护期
10年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客体
人类的智力成果,独创性+能复制
不保护
竞技体育,新闻,官方文件等
违禁作品也认定,但禁止传播
主体
原则:作成即保护
外国人
国民待遇
公约国:完成取得
我国出版,或我国公约国出版
出版取得
例外
合作作品
可分割:单独享有
不可分割:均可行使转让外权利,合理分配收益
委托作品
无约归受托人
委托人无期限免费使用
报告讲话:著作权归报告人,可给与报酬
自传体:著作权归委托人,执笔人获得报酬
职务作品
未利用单位 物质技术条件
归作者
单位2年内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演绎作品
归演绎人;原作品归原作者;演绎经原作者批准
第三人使用需要原作者和演绎者双重许可和付费
汇编作品
汇编人独立享有
汇编人应当经原作品人授权,支付报酬
第三人使用双许可,双付费
影视作品
制片者享有(不是制片人)
演员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非署名权)和报酬
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报酬
剧本、音乐等独立作品作者享有单独著作权
遗著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中财产权可继承
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 发表权由继承人享有50年;无继承人,原件所有人行使
原件所有权移转
仅移转原件展览权
展览不侵犯发表权
著作权 内容
人身
发表权
公之于众权
一次性权利
署名权
决定署名及何名(可以不本名)
但不得约定他人署名
保护作品完整权
歪曲、篡改
修改权
报社可无授权做文字性修改,不适用图书出版
财产
复制(如临摹)+发行(出售)=出版权
发行权是一次性权利
出租权
适用于影视作品、软件
但软件不是主要标的物除外
表演权 包含机械表演
公开表演作品/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作者授权上传→侵权行为(不包括删帖) 平台避风港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不侵权)
展览权
美术和摄影作品
演绎权
未经许可改编、翻译
著作邻接权
表演者权
演出或演出单位的表演活动
人身权利:表明身份;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利:现场直播/转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传播
对表演的作品演出需要许可+付费
录音录像制作者
首次制作人
经著作权人许可
权利:复制、发行、出租、传播
被许可人需要获得制作者和表演者双许可,双付费
广播者
电视台广播信号
权利:转播、录制、复制
电视台
使用已发表作品
法定许可
使用未发表作品
许可付费
使用录像制品
双许可、双付费(作者+录像制作者)
软件著作权
合理使用
仅限于为研究设计思想合理使用 不许可+不付费
盗版软件
无过错认定,均为侵权
善意不赔偿,需停止使用
可以付费使其合法化
期限
人身权(除发表)永久保护
财产权和发表
个人作者生命周期,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到年底)
法人作品:发表后50年
影视作品:发表后50年
合理使用 不需许可+报酬
个人使用、适当引用、不付报酬+不收费(不同于义演收费) 机械复制(室外公共作品临摹等+商业目的外的再使用) 媒体报道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课程/科研使用,但不得出版 +执行公务+已发表汉语言→少数民族,且国内发行+已发表作品→盲文
法定许可
无需许可,需要付费 针对已发表作品 但可以提前声明不让使用
报刊转载(无网站)、翻唱再录制、 广播播放、教科书编写
不是网站转载 翻录需要授权 唱的行为需要授权
专利权
排除
动植物(但生产方法或微生物包括)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主体
合作、委托发明
见民法
职务发明
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物质 包括人事关系终止1年,与原单位职务有关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
设计人有优先受让权、署名权和报酬权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无现有,不抵触)、创造性、实用性
专利申请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同时申请的 协商,协商不成均驳回,作为商业秘密
单一性原则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一件发明一个权力 先获得实用新型,放弃权利才可授予发明专利
优先权原则:某国申请后又向某国申请 申请日视为第一次申请日 发明、实用新型间隔1年内享有
专利无效
申请人:任何单位或个人
宣告:专利局(非法院)
法院不能宣告无效
自始无效,对之前裁判或者合同不溯及
已给的不还 未给的不给
专利纠纷答辩期间被告请求宣告无效 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无效宣告的诉讼救济,请求复议前置
专利权 实施
独占实施
发明/实用新型:任何人不得制、使、销、许诺销售、进
许诺销售类似要约邀请
外观设计:不控制使用
许可权
普通许可:多人同时用,无诉权
排他许可:被许可人+权利人用 怠于起诉可代为起诉
独占许可:仅被许可人用 可单独起诉
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 登记生效
登记前,以申请被驳回 不可解除申请权转让合同
例外解除情形 驳回是因为他人的抵触申请
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10年
申请日起起算
临时保护
只适用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前
他人使用只能主张合理费用补偿非损害赔偿(不构成侵权)
侵权抗辩
属于现有技术抗辩
权利用尽:一次许可后,售出产品可使用
先用权: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或做好准备(不是公布或批准) 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非商业使用: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研究对象是专利产品,而不是利用专利产品对其他对象研究 不包括制造
临时过境: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行政审批的需要
善意侵权:不知无使、销权利,不赔不罚 可要求停止使用 已经支付合理对价不停止侵权
商标权
商标
包括标志和声音
集体商标(成员资格)和证明商标(品质)
禁用
有损国家尊严或公共利益;有损工序良俗 特殊的地名;物权代理
例外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已经注册的既往不咎
禁注册、不禁用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本商品通用名称;仅表示商品质量、原料等属性; 商品自身性质形状;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
例外: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注册
驰名商标
认定主体为商标局、法院
禁止用驰名商标宣传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
作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无效不受5年限制
侵犯注册 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 有权请求赔偿责任
侵犯未注册 驰名商标
同类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有权请求停止侵害,不赔偿
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同一日抽签 不得与他人成立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
自愿注册原则
优先权原则:6个月
申请
可以一份申请、多个类别商品、同一商标
外国企业或个人,强制代理
中国除外
代理人职责
不得注册情形的告知、对方坚持则可接受委托
恶意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不可接受委托
不可自行申请注册(不可倒卖商标)
内容
转让权
双方共同申请→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转让 联合商标(类似)必须一并转让,限期不改正,视为放弃申请
联合商标 类似商品、商标
许可权
备案对抗第三人;许可人监督产品质量;被许可人表明名称和产地
消灭
1撤销 非注销
擅自改变(依职权)+连续3年休眠(依任何人申请)
2宣告无效
侵权(被侵害人)+本身违法(依职权+依申请)
侵权:如恶意抢注 损害在先权利 侵犯驰名商标等 本身违法:如用地名 违背公序良俗等
一般被侵害人注册之日5年,驰名商标被侵害人无限制
商标局才有权撤销和宣告无效,法院无权
商标侵权行为
混淆(仿冒:相似商品、类似商标;假冒:相同商品,相同商标) 销售 侵犯标识 擅自更换注册权人的商标 协助侵权+故意
抗辩
1使用商标中含有的特征描述;使用商标文字进行用途说明 2先用权,即他人已经在申请注册前使用, 可申请宣告恶意抢注人的商标无效 在原使用范围可使用,但可要求附加区分标识(外地不可使用) 3商品一次许可,再次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