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主体(1)思维导图
这是一个关于民事主体(1)思维导图,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编辑于2023-11-12 22:35:29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和死亡时间,以证明记载为准
如无证明,以户籍登记记载为准
若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证据为准
例外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继承、接收赠与等与胎儿利益密切相关
胎儿为活体,父母代为接受
胎儿为死体,该预留份失去意义,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定继承
胎儿为活体旋即死亡,预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依法定继承
由胎儿的法代代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如果胎儿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对胎儿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受代际限制∶3代以内近亲属
侵害英烈人格权益的,不受代际限制,检察机关也可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年龄、心智划分,主要是是否有独立判断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①成年且心智正常;②年满16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行
①不满8;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18;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超出范围
纯获利益,有效
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抛弃)
双方行为,效力待定
监护
目的∶弥补无限民行为能力的欠缺
未成年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当父母无法监护时,按该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有关组织, 但要经三基同意
父母的意定监护
遗嘱意定监护
遗嘱生效时,该被指定人不同意的,回到法定监护
允许父母双方取得一致意思订立遗嘱
基于个人意思订立遗嘱
生效且无纠纷
生效产生纠纷,则推翻遗嘱,回到法定继承
协议意定监护
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责任,无效
约定由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有效
指定监护
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的
申请被监护人居住地的三基指定,不服的,申请法院指定
或直接选择由法院指定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人也可以是多个
中国特色的“组织监护”——没有个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三基担任监护人
委托监护——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无、限民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配偶是第一监护人
可以通过协议来事先意定监护人(应对老年痴呆问题)
无限民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适用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
主要体现为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基本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尊重和保护真真实意愿
违反监护职责∶民事赔偿责任(+撤销监护人身份)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申请主体∶有关个人和组织
撤销后不免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义务
原则上撤销后就不能恢复,但是父母有一次悔改的机会,但是曾因故意犯罪而撤销的除外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尸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其他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①近亲属;②有继承权的其他亲属(代位继承;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女婿);③不宣告死亡则权利义务受影响的人
申请人不存在先后顺序
条件
连续失踪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之日起算
法律效果
财产代管人
按意愿;法院指定
有权管理和在必要范围内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但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程序地位∶充当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直接起诉代管人)
失踪人被离婚——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应当判离
宣告死亡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申请人
同宣告失踪
顺序
无顺序限制,但有实体限制
不受限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女婿
其他近亲属只有在不受限制的人不存在,或者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证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才能申请
不宣告死亡,就会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条件
公告1年
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公告3个月——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死亡之日——判决做出之日为其死亡之日;若因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则为其死亡之日
效力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子女可被配偶单方送养
继承开始
失踪人死亡,权利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生还的处理
民事权利能力自始恢复
婚姻关系自然恢复,但配偶拒绝回复和再婚的除外
已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除非收养人同意
请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但是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除外
请求过错人(隐瞒真相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
基本理论
特征∶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分类
大陆法系
公法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
私法人
社团法人(有member,结社赚钱)
营利社团法人(公司)
公益社团法人(学会)
财团法人(无member,只有property)(均是公益法人,基金会)
中国法
营利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国企,如中国烟草总公司
营利=客观盈利+主观愿意分配给成员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如律协、商会
捐助法人(类似财团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过分合作制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其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
法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成立表见代表
代理人
区别于民事代理的“一事一授权”
超越代理权限
效力待定
第三人善意,表见代理
法人与法人内部若干主体的关系
法人成员∶人格、财产、责任相互独立
法人机关
一般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无独立人格,不能以其为被告
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因为其无成员),监督机关也不是每个法人必设
非营利法人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可设监事会为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必设会员大会(决策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缺一不可
法人工作人员——法人只对其“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分公司相对独立,子公司完全独立,职能部门不独立
法人组织的一生
设立
尚未成立前,不得以法人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法人承受
设立失败,(全体)设立人承担
以设立人名义
设立成功,合同相对人有选择权
请求法人承担
请求该设立人承担,最终像全体设立人追偿
设立失败,该设立人承担后,向全体设立人追偿
存续、变更
清算——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
终止——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规则
程序∶依章程或者权利机构的决议
归属∶“类似原则”,转给宗旨或者目的相近的其他公益法人
登记
生效要件
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对抗要件∶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民事能力【略】
民事权利能力
“设立中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
清算期间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限
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单纯违反经营范围的,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
非法人组织【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无限连带责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和死亡时间,以证明记载为准
如无证明,以户籍登记记载为准
若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证据为准
例外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继承、接收赠与等与胎儿利益密切相关
胎儿为活体,父母代为接受
胎儿为死体,该预留份失去意义,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定继承
胎儿为活体旋即死亡,预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依法定继承
由胎儿的法代代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如果胎儿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对胎儿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受代际限制∶3代以内近亲属
侵害英烈人格权益的,不受代际限制,检察机关也可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年龄、心智划分,主要是是否有独立判断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①成年且心智正常;②年满16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行
①不满8;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18;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超出范围
纯获利益,有效
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抛弃)
双方行为,效力待定
监护
目的∶弥补无限民行为能力的欠缺
未成年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当父母无法监护时,按该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有关组织, 但要经三基同意
父母的意定监护
遗嘱意定监护
遗嘱生效时,该被指定人不同意的,回到法定监护
允许父母双方取得一致意思订立遗嘱
基于个人意思订立遗嘱
生效且无纠纷
生效产生纠纷,则推翻遗嘱,回到法定继承
协议意定监护
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责任,无效
约定由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有效
指定监护
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的
申请被监护人居住地的三基指定,不服的,申请法院指定
或直接选择由法院指定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人也可以是多个
中国特色的“组织监护”——没有个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三基担任监护人
委托监护——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无、限民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配偶是第一监护人
可以通过协议来事先意定监护人(应对老年痴呆问题)
无限民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适用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
主要体现为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基本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尊重和保护真真实意愿
违反监护职责∶民事赔偿责任(+撤销监护人身份)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申请主体∶有关个人和组织
撤销后不免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义务
原则上撤销后就不能恢复,但是父母有一次悔改的机会,但是曾因故意犯罪而撤销的除外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尸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其他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①近亲属;②有继承权的其他亲属(代位继承;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女婿);③不宣告死亡则权利义务受影响的人
申请人不存在先后顺序
条件
连续失踪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之日起算
法律效果
财产代管人
按意愿;法院指定
有权管理和在必要范围内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但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程序地位∶充当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直接起诉代管人)
失踪人被离婚——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应当判离
宣告死亡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申请人
同宣告失踪
顺序
无顺序限制,但有实体限制
不受限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女婿
其他近亲属只有在不受限制的人不存在,或者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证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才能申请
不宣告死亡,就会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条件
公告1年
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公告3个月——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死亡之日——判决做出之日为其死亡之日;若因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则为其死亡之日
效力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子女可被配偶单方送养
继承开始
失踪人死亡,权利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人生还的处理
民事权利能力自始恢复
婚姻关系自然恢复,但配偶拒绝回复和再婚的除外
已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除非收养人同意
请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但是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除外
请求过错人(隐瞒真相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
基本理论
特征∶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分类
大陆法系
公法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
私法人
社团法人(有member,结社赚钱)
营利社团法人(公司)
公益社团法人(学会)
财团法人(无member,只有property)(均是公益法人,基金会)
中国法
营利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国企,如中国烟草总公司
营利=客观盈利+主观愿意分配给成员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如律协、商会
捐助法人(类似财团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过分合作制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其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
法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成立表见代表
代理人
区别于民事代理的“一事一授权”
超越代理权限
效力待定
第三人善意,表见代理
法人与法人内部若干主体的关系
法人成员∶人格、财产、责任相互独立
法人机关
一般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无独立人格,不能以其为被告
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因为其无成员),监督机关也不是每个法人必设
非营利法人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可设监事会为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必设会员大会(决策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缺一不可
法人工作人员——法人只对其“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分公司相对独立,子公司完全独立,职能部门不独立
法人组织的一生
设立
尚未成立前,不得以法人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法人承受
设立失败,(全体)设立人承担
以设立人名义
设立成功,合同相对人有选择权
请求法人承担
请求该设立人承担,最终像全体设立人追偿
设立失败,该设立人承担后,向全体设立人追偿
存续、变更
清算——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
终止——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规则
程序∶依章程或者权利机构的决议
归属∶“类似原则”,转给宗旨或者目的相近的其他公益法人
登记
生效要件
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对抗要件∶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民事能力【略】
民事权利能力
“设立中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
清算期间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限
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单纯违反经营范围的,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
非法人组织【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