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构成(第2至9讲)
总结2022年柏神版犯罪构成笔记,刑法中最难的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知识点,融合了大量的案例,看了思维导图,更容易熟练记忆。
编辑于2022-01-14 19:15:55犯罪构成(第2至第9讲)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1.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某特殊身份犯)
主体身份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有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
2举例:老婆(平民)教唆老公(市长)贪污受贿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犯)
主体身份影响犯罪的量刑
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是国家工作人员罪加一等,从重处罚。
常考点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依据是否从事公务
1.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2.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定职务侵占罪
2.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单位干)
如:单位行贿罪、受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个人都能干)
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私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单位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
独立法人资格
分公司
满足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满足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主观条件
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
1.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如董事会决议)
2.单位领导、职员依据职权作出决策
主观罪过形式
可以故意
可以过失
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揭开单位的面纱
成立单位目的就是犯罪,或者单位的主营业务就是犯罪,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系
单位犯罪=单位意志+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与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单位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
处罚
原则双罚,例外只罚个人
单位只能判罚罚金,不能没收财产,保护合法收益
公司没了怎么办
真没了(注销),追究直接责任人
假没了(合并、分立),追究原单位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
行为是身体的活动,思想再邪恶,无罪。
有意性
行为是人意识的体现,梦游、癫痫、无意识的反射举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有害性
行为对社会有危害行,注意区分生活行为
判断
1.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
2.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把原危险向下降。
替代危险指开创新的危险,比原危险程度低。
替代危险:甲见义勇为去火场救婴儿,无法脱离,把婴儿丢出窗户,造成重伤
3.被害人自陷风险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无认识能力
甲赠送毒品给小孩乙,乙无认识能力。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无控制能力
甲为了逗乙,把钱丢到湖里,乙跳入其中被淹死,乙有控制能力。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害行为。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是否有认识能力
甲让醉酒的男友开车送自己回家,男友答应,开车不慎致甲死亡。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是否有控制能力
警察甲让醉酒的摩托司机乙车送自己去派出所,乙开车不慎致甲死亡。
分类
作为犯(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犯(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犯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定义: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立法设定了法定的作为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
常考罪名
1.丢失枪指不报罪(129条)
2.遗弃罪(261条)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条之一)
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311条)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条)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定义:即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罪可以是积极作为杀人,也可以被动消极不履行救助义务杀人,如:饿死婴儿
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看身体行为信号)
作为:积极的创设危险
不作为: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法律未设定上缴的义务,不存在不履行的义务,持有即为犯罪。
成立条件
定行要求(应为、能为,而不为)
1.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观点展示
被抛弃的四分说理论
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务带来的义务
合同规定的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局限性:普通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一定是刑法上的义务
实质的二分说(法考立场)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如:自己养的狗咬人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义务
如:对精神病子女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如:带女友去迪斯尼漂流,女友遇险,无救助义务
如:带女友去野外探险,女友遇险,有救助义务
特别注意
正当防卫,负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紧急避险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子女与父母的救助义务
保姆到点下班,将小孩遗弃在家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警察阻止犯罪
3.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依赖关系(将弃婴捡回家)
交通肇事者对被害人的处理
逃逸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
藏匿被害人:属于能产生义务的先行行为
将被害人扔到河里:作为的杀人
特定领域
1.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2.形成依赖关系
出租车上,男乘客强奸女乘客
2.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能为)
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大叔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小孩大叔均落水,大叔有救助义务,但无救助能力,不构成不作为犯
3.不履行(不为)
为的前提是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甲车间操作不当,导致机器压伤了乙,乙濒临死亡,甲不救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甲没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无需谴责行为人不救助的行为。
交通肇事者致行人当场濒临死亡,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程度要求(等价性)
客观危害程度
主观恶性程度
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甲驾车撞伤了乙
甲逃逸致乙死亡
甲不救,但没有排除他人救助的可能(事没做绝)
甲将乙抬到附近山洞后逃逸
甲不救也不让别人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恶性更大)
甲直接将乙推下河
甲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赶尽杀绝)
客观危害程度时,应考察行为人危险的支配程度
危害结果
危险犯与实害犯
实害犯
需要具备实害结果,也成为结果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有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这种危险需要法官进行具体判断。
抽象危险犯
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危险由立法者认定,不需要法官判断。
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要求产生具体危害结果,即可构成犯罪。
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
不以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
结果犯
丢失枪指不报罪、滥用职权罪、劣药罪
结果加重犯
1.法定性
不是一个行为只要导致了加重结果,就一定构成结果加重犯,只有刑法明文规定。
主观要件
第一:基本犯罪是故意,对结果一般是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对结果也可以是故意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2.一个行为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的差异
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不同点:有无法律的特别规定。(结:法律特别规定,想:择一重罪处罚)
甲绑架人质乙,绳子绑的太紧,导致乙窒息死亡。刑九后无特别规定,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3.因果关系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构成的死亡的前因。
“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番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判断的标准是:行为与目的是否同时存在。
甲欲强奸乙,乙极力反抗,甲打晕乙后强奸致重伤,符合结果加重犯。
甲欲强奸乙,得逞后,乙威胁报警,甲打晕乙致其重伤,构成强奸罪既遂和故意伤人既遂
甲欲强奸乙,乙极力反抗,甲打死乙后进行奸尸,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侮辱尸体
甲抢劫乙,得逞后,乙追捕甲,甲极力反抗,致乙重伤。构成抢劫罪既遂+故意伤人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
问题意识
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有实还结果的地方就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1.故意犯罪既遂与否的问题
行为与结果间无因果关系,该罪不成立既遂
甲想杀乙,致乙重伤,乙被人送到了医院,结果被医生误诊致死,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
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甲强奸乙后,被乙嘲笑性无能,甲杀乙,甲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罪。
3.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
由于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和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考察层次
客观归责理论
也即客观上将结果归责于谁,更公平合理
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事实判断的层次(自然科学、物理层面)
侧重于归因
第二层次:价值评价的层次(客观归责理论)
侧重于归责
甲在乡间小路开车,乙睡于路中间的稻草堆,甲将乙压死(物理层面的原因),但死亡的责任不能归责于甲(客观归责理论)
判断条件
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没有制造危险
甲要害死乙,买溜冰鞋给乙,希望乙溜冰摔死
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甲追赶小偷,小偷慌乱中撞上汽车死亡
过程: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1.重叠的因果关系
行为1+行为2=(一起作用,发挥作用)结果
甲、乙都想丙死亡,未串谋,甲向丙茶中加了5克毒药,乙也放了5克,5克不致死,10克致死。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2.双重的因果关系
行为1or行为2=(择一竞合,各自发挥)结果
甲、乙都想丙死亡,未串谋,甲向丙茶中加了10克毒药,乙也放了10克,10克致死。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结果避免可能性
两种罪犯中都存在一种义务,不作为犯有作为义务,过失犯有注意义务
(青霉素案)(超速井盖案)
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1.现实发生的结果
假设的因果关系不是现实的因果关系,不被采纳。
如:男朋友给女友的车做手脚,意图害死其女友,女友开车出去,结果山洪暴发致其死亡。
如:著名日本刑法案例,父亲作为被害人家属参加罪犯的绞刑仪式,因愤怒不已,直接提前10分钟点击行刑按钮,导致罪犯立刻死亡。10分钟后的死亡结果是一个假设,而刑法讨论的是现实的结果背后的因果关系。
2.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甲交通肇事致乙死亡,丙路过拿走了乙的财产。交通肇事罪保护的法益,不涉及直接财产损失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1.违反了注意义务,实施了危害行为
2.造成实害结果
3.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甲车乙车追尾,导致路边丙死亡。甲小心行驶的注意义务,无法防止丙的死亡结果。
3.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
甲开卡车尾灯损坏,交警乙拦下卡车,将手电筒挂在卡车后面。乙命令甲跟随前往警局,并且把手电筒拿下来,导致后方来车装上甲卡车,致使甲死亡。当乙管理甲的车后,防止追尾便是乙的责任。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过程)
介入因素的种类
1.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特异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2.被害人自身行为
两个例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虐待罪致人死亡
死亡包含了被害人自杀,因为以上两罪中,被害人自杀是犯罪人长期、虐待积累的结果,累积因果关系。
3.第三人的行为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丙看到直接向乙开枪,直接致乙死亡。丙的介入为异常因素。
分析思路(介入因素两步走)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大吃一惊)
不异常:引发关系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第二步: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结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
结论:二因一果
日本著名的大阪南港案(甲殴打丙致昏迷,乙路过棍棒殴打丙,后丙死亡,二因一果)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为1人
1.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如:灾难现场,甲拿走倒地不动乙的钱包。无法查明当时乙是昏迷还是死亡。昏迷构成盗窃,死亡构成侵占。
2.实施两个行为:分析可能情形,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如:甲杀乙,乙倒地,甲又放火。无法查明乙在放火前已死,还是放火后才死。
行为人为2人
1.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甲乙共同向丙开枪,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明谁打的。
2.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可能情形,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甲乙两人向丙开枪,事前无共谋,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明谁打的。(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连环碾压案)甲深夜开车不慎将丙撞倒,乙经过时对丙进行二次碾压,无法确定谁导致丙的死亡。
情形1:甲碾压致死
死亡结果归责于甲
情形2:乙碾压致死
乙碾压的因素不异常,丙死亡与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归责于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
存在实现危险
一是单纯的危险
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二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甲追砍乙,乙迫不得已闯入丙家。乙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假想避险
处理同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
法益收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如果事前或事后避险,处理办法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3.意思条件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避险动机)
甲看到野狗在追乙,仇人丙路过捧着花瓶,甲出于报复乙的意图,躲过花瓶砸向狗,救了乙。
分析思路
1.甲认识到乙正处于危险中,具有避险认识
2.甲砸花瓶的目的不是出于保护乙,甲无避险意图
偶然避险
辨认标准:在避免危险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以毁损财物的目的砸坏乙的汽车玻璃,但意外救了被锁在车内的婴儿。
不同观点展示
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免,需要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结论: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甲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甲不构成紧急避险,但甲制造了好结果,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未遂
4.不得已条件
避险手段只是不得已而为之
甲威胁杀死乙子,迫使乙去抢劫路边银行
5.限度条件
拓展阅读:法哲学、洞穴奇案、少年派、女王诉杜德利案
限度条件的衡量: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被害人承诺等
1.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权限和范围
财产权益
人身自由
名誉
轻伤范围内可以,超出轻伤不可以
承诺的意思表示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欺骗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小龙女误以为尹志平是杨过,和其发生性行为。小龙女承诺无效,尹构成强奸罪。
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乙自己产生错误认识
甲不知道乙有认识错误,乙的承诺有效
甲知道乙有认识错误
甲实施不作为的欺骗(甲有告知真相的义务),乙的承诺无效
甲实施积极作为的欺骗,乙的承诺无效。
甲没有实施不作为的欺骗(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也没有实施作为的欺骗,只是单纯利用乙的认识错误,乙的承诺有效。
导演潜规则女演员
2.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现实中没有被害人承诺,但是推动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的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做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和过失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非绝对)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行为人自身的特征(性病传播罪得知道自己得了性病)
2.行为的危险性(2岁小孩拿着刀砍人)
3.行为对象的存在
4.会发生危害结果
注:过失犯罪不需要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一个故意
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对象、危害数量不确定(散弹打鸟)
择一的故意
两个故意
两个结果中确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罪过形式的区分
分析思路(判断路线图)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想不想结果的发生)
赞成票(直接故意)
弃权(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无(应当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甲想隔断乙的安全绳,致其高空坠落摔死,但安全绳还系着丙,必然导致丙死亡,甲不管,导致乙丙都死亡。甲对乙丙的死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可能,而不是必然,否则成立直接故意
甲想杀乙,向远处乙开枪,乙和丙正在聊天,估计可能打中丙,甲不管(放任心态),打中了丙。甲对丙死亡时间接故意。
曾考题:一个犯罪有间接故意构成,必然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因为两者的位阶,直接高于间接。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结构: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相同点
两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点
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弃权
过于自信过失:反对票
甲乙路上开斗气车,甲要吓唬下乙,乙翻车死亡,甲预见了乙可能死亡的结果,但认为发生概率不高,过于自信。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区分标准:是否预见
过于自信:对危害结果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应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
甲在桌子上放了麦片包盛放的老鼠药,随后因急事离开,乙丙看到后误食,甲对毒药保管负有责任,应预见其随便乱放,被人误食的可能性。甲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点:有无预见的可能性
疏忽大意:可以预见而没预见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相同点:二者都预见危害结果可能性
区分点:有无避免的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避免
不可抗力:无法避免
事实认识错误
分析思路(客观阶层的危害行为)
没有危害行为
不能犯
有危害行为
主观阶层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甲以为自己买的是贩卖的普通书刊,实际是淫秽书刊,甲对行为对象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可以排除甲的犯罪故意,甲不构成犯罪。
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甲以为前方是仇人乙,随即举枪击杀,但却杀了路人丙,甲对行为对象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错误
对象错误
无观点争议,构成犯罪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重点是因果关系
结果的推迟发生,重点是因果关系
结果的提前发生,重点是着手
抽象的错误
分别分析两个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主观想侵害的法益和客观侵害的法益是否相同
相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甲想杀乙结果杀了丙)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里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对应模型2)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对应模型2)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对应模型3)
对象错误
客观决定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一个要素如不是客观构成要件,则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如:杀人不需要精确到这个认定的身份、姓名、年龄等。
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乙,开枪打死,走进发现是路人丙。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观点一致,对象错误不重要,构成犯罪。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现的丙。
观点展示(平分秋色)
具体符合说: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保障人权
观点: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结论: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侧重于保护法益
观点: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持过失心理,对丙持死亡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把过失拟制为故意。
结论: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考常考点
隔离犯
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明显时空间隔(如:邮寄毒酒案)
模型1:甲意图杀211住户乙,211住户实际是丙,邮寄毒酒,致丙死亡。
模型2:甲意图杀211住户乙,写错地址217住户,邮寄毒酒,致丙死亡。
模型3:甲意图杀211住户乙,但乙老婆丙也在家,可能致丙也死亡。
教唆犯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意图杀丙,结果甲失手杀了乙,事后查明,甲若未击中乙,乙便会射击丙。
分析思路
甲对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构成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三角关系
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择一重罪处罚
偶然防卫:两角关系
主客观不一致
防卫认识不要说:甲成立正当防卫
结论:无罪
防卫认识必要说: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如是过失犯罪,不符合坏结果要求,甲不成立过失犯罪
结论:无罪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判断是否既遂)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以为是A死法,结果是B死法
真题:甲推乙到深井中淹死,结果井中无水,乙实际是摔死的,甲推乙的行为对乙的死亡结果成立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分析思路
成立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前提条件是,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已经构成犯罪。
模型1:甲送乙苹果,希望其噎死,乙结果真的被苹果噎死。
分析思路:甲送苹果的行为是生活行为,与乙的死亡客观上无因果关系,甲无罪。
模型2:甲送乙含氰化钾的苹果,希望其毒死,乙结果被苹果噎死。
分析思路:甲送乙氰化钾,预想的危险流是乙被毒死,结果乙被噎死。毒药并未起到作用,甲送氰化钾的行为与乙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
甲想杀乙,将乙殴打致重伤昏迷,将乙推下井,乙实际上被淹死。
前行为(殴打重伤)+后行为(井下抛尸),焦点问题,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
观点展示
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预测考题:甲殴打乙,乙假装昏迷倒地,甲想毁尸灭迹,将乙推下河,结果乙被淹死。两个行为两个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前后行为无因果关系。
3.结果的提前发生(也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妻子甲杀丈夫乙,意图明天端给丈夫喝,结果丈夫提前回家,直接喝了餐桌上的毒酒,丈夫提前死亡。
前行为(计划毒杀乙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毒杀乙的实行行为),焦点问题:前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
分析思路
已经着手
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PS: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不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甲想杀乙结果杀了🐕)
处理办法:找出涉嫌的两个罪名,分别分析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若都构成,则想象竞合。
考查角度:包容评价思维
A与A+B的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
甲在太平间工作,意图奸尸乙,完事后,结果乙未死。甲涉嫌强奸罪未遂+侮辱尸体罪。
分析思路
强奸罪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无强奸活人的故意)
侮辱尸体罪
客观A+B(活人的概念包容评价未尸体)
主观要件A
案例
包容评价罪名总结
人身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财产犯罪
抢劫罪>抢夺罪
抢夺罪>盗窃罪
抢劫罪>盗窃罪
盗窃罪>侵占罪
盗窃枪支罪>盗窃罪
金融诈骗罪>诈骗罪
甲意图盗窃乙的包,结果包内含有枪指,枪是A+B,普通财物是A,A+B可以包含评价未A,甲构成普通盗窃罪。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两种罪,不是两个罪名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造成实害结果,重伤与残疾是并且的关系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
八种罪,八种犯罪行为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包含法条竞合
包含法律拟制
1.5个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
2.3个法律拟制的抢劫罪
267携凶器抢夺
269事后转化抢劫
存在例外
289聚众打砸抢
12至18岁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75岁故意犯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过失犯罪应当
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人群
1.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生活中的醉酒,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
指因究竟中毒致幻、妄想等精神疾病,精神病的一种,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吸毒的人
吸毒后第一次致幻,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以认定为过失
明知吸毒,利用该特点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甲欲杀死乙,准备到乙家门口开车撞死乙,结果半路撞路人,结果是乙。
分析:甲撞车瞬间不存在杀人故意,不够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交通肇事罪。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隔离犯
实施犯罪时未达责任年龄,危害结果发生时达到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甲安装炸弹装置时13岁,炸弹爆炸时已经14岁,甲具有拆除义务,防止结果发生,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继续犯
甲在15岁时非法拘禁了乙,拘禁状态持续至16岁,甲应付刑事责任。
连续犯
甲在15岁时走私汽车,16岁时还走私。甲在15岁时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甲欲杀害乙,看了一刀之后,鲜血直流,甲因恐惧诱发间歇性精神病,继续砍乙致死。
分析:前因(甲精神正常时的砍人行为)与后因(精神病时的堪忍行为),与死亡结果二因一果,后因不具谴责性,前因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恶意利用使自己陷入精神病正常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一个人干事有两个层次,1,首先认识到自己在干什么,2.认识到自己干的事在刑法上是否被禁止。
层次1事: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层次2法: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甲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普通读物,但实际上是淫秽物品,甲对该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无罪。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自然犯:一般都具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
法定犯:存在例外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1.事实认识错误
不知者不为罪: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2.法律认识错误
不知法者不免责: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例外: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原因: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天津赵春华案
分析思路
第一步:事实判断,对构成要件事实有无认识错误
有事实认识错误
排除犯罪故意
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第二步:法律评价,对刑法禁止性有无认识错误
有法律认识错误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责任
无法律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概念: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客船公司,最大载重28人,实载128人,船长多次提醒船东,被忽视。后船倾覆致多人死亡,船长免责。
常考情形
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宽处罚。
2.盗窃者将赃物拿去销赃,购买者也知情,这种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无罪过事件
标识含义
常考点\重要考点
分析思路
案例模型
不成立
成立
重点概念
关键字
观点展示(多种观点)
差异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