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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宪法学概念通说:一般认为,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编辑于2022-01-16 15:04:57宪法导论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 宪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宪法学概念通说:一般认为,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我国宪法学的概念:在我国,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的本质及其基本理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的学科。
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统治阶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认统治阶级建立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运行。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典、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
二 宪法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马克思主义揭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所蕴含的科学方法论。
根本方法下的其他方法: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法
第二节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一 近现代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辛亥革命以前和以后
近现代中国宪法的特点及局限
特点:在内容、方法及体系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局限:宪法学研究未能从整体上和理念上把握立宪主义实质;未能完全结合中国社会的客观实际;宪法学的学术价值与理论价值风格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化有待进一步凝练等。
二 新中国宪法学的创立和发展
1949《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 1982年宪法及5次修宪
第三节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一 宪法学的分类
阶级属性: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
宪法发展的历史阶段:近代宪法学、现代宪法学和当代宪法学(近代宪法学过渡现代宪法学的标志:1918苏俄宪法和1919德国魏玛宪法
宪法研究方法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宪法解释学、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
其他分类:实质宪法学和形式宪法学
二 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宪法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三个统一+坚持改革开放、阶级性、阶级力量、阶级地位
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法的渊源:许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
在我国,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
在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建立后,各个部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合宪性问题就可以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宪法学包含大量的原则性和价值性规定,具有宪法特有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用案例和事例的解决来检验宪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四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要求
一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有助于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
有助于科学的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正确认识和评价各种宪法理论
有助于正确把握宪法学同其它部门法学的关系,切实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科
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二 学习宪法学的基本要求
注重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
要注重掌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深入学习研究《宪法》
注重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应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 宪法的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
制定: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提出,设立专门制定机构、制宪机关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四分之三多数人以上通过
修改:特定主题提出修改宪法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出,修宪机关以全国人大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通过,有些国家对宪法修改内容提出限制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 宪法是普通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宪法与民主存在密切联系,民主事实的存在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和运行的基础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表现为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是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 宪法的分类
经济基础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其他分类
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制定主体的差异: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长宪法和短宪法、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至上性的宪法和实用主义的宪法、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
二 宪法的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
宪法性文件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
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渊源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一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的概述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者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属于人民,人民是行使制宪权的主体,是一种始原性的权力,即能够创造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力
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指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制宪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
新中国的制宪机关:人民政权决定制宪的人民性和自主性
二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的前提是宪法解释,同时宪法解释可独立存在,具有独立意义。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方法。界限:在适用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或者歧义,应尽可能地以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当穷尽解释宪法规范任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以宪法修改的方法,使宪法修改能够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制
宪法解释的种类
宪法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宪法解释的目的: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法: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协调宪法规范和社会实际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制:我国仅规定了宪法解释权的归属,而从未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1因此,宪法解释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概念: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宪法修改的限制(不能修改)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领土完整
整体
宪法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
概念:又称整体修改,使指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修改都属于全面修改
基本特征
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全面修改宪法和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修改后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实施
部分修改
概念: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文本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变动的活动。
基本特征
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宪法修改和宪法制定的主要区别
通常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法律,通过决议或者修正案的方式进行。
具体方式
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
优点:修改的内容十分明确、一目了然;
缺点:通常需要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宪法,因此增加了宪法修改的频率
修宪机关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内容
优点:不需要重新通过或者重新公布宪法,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点性和完整性,并I且能够保持宪法的历史延续性
缺点: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相对照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提案主体:代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混合主体
先决投票
公告
议决:有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公布:国家元首公布;代表机关公布;行政机关公布
第四节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宪法规范即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五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