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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之刑法知识总结,包括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等内容。
编辑于2022-01-17 18:16:40刑法
绪 论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
定义
规范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形式(渊源)
《刑法典》(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
单行刑法 (广义刑法)
附属刑法(广义刑法)
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任务
惩罚任务: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机能
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
保障机能:保护嫌疑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法处罚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体系(大陆法系)
总则:刑法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运用 分则: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解释
立法解释(有权解释)
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全国人大和常务)
司法解释(有权解释)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最高检 和最高法)
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无法律效力)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含义的阐释
文理解释(解释方法)
根据条文的字面意义进行说明
论理解释(解释方法)
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比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法律明文规定的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从旧兼从轻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罪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
凡在中国领域(海陆空)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外交,特别行政区),都适用中国刑法
凡在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原则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罪,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保护原则
我国公民在境外被外国公民实施犯罪,按我国刑法 规定为最低三年以上的罪,且在当地也为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先从轻,在从旧
犯罪概念
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概述
法律意义: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实质意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的意义
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想法不算
犯法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不触犯刑法,不为犯罪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定完罪要定刑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条件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
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犯罪主体
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犯罪和修正法罪(定罪)
基本犯罪的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指以基本犯罪构成基础 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量刑)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指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东西
只有这种利益既为刑法保护,又被犯罪侵害(1.造成实际损害2.产生实际威胁),才是犯罪客体
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范围最大)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范围次之)
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范围最小)
是指某一个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贿款),法罪所生之物(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不同(行凶的凶器)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对象是现象(实体),犯罪客体是本质(虚拟)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客体,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概念: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书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分类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不让做偏要做)
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 社会的行为(让你做你不做)
不作为犯构成犯罪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游务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
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消防员)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既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在刑法中的意义
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例: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地位: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意义:确认危害结果与危害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
特点
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 主要的表现方式
复杂性:表现为1.一果多因,某个危害结果由多个原因造成的(甲辱骂乙,乙有心脏病被气死)。2.一因多果(甲杀死乙,乙母亲悲伤自杀而亡)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却未履行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对于因果关系,在认定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认定因果关系的焦点是非常态情形(偶然联系),因为常态因果关系(必然联系)通常不过是一个简单的事实问题,只要查明了事实真相,其因果关系不言自明
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行为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工具)实施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 ,方法 不做特别的限定,所以他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种类: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动物和其他物体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刑事责任能力
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司机室刑事责任能力的正面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大于周16岁: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责任年龄指过了该周岁的第二天起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就具备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或者说被法律推定为具备这种能力,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具备两个条件:1.医学标准2.心理标准)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承担责任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存在生理缺陷,影响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居于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受贿罪主体是公务员)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设立起来就是为了犯罪,不为单位犯罪
单位设立起来后,最终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为单位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加个人利益私分不为单位犯罪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不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后,破产,吊销,撤销(单位死了),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资产重组(未死,改变活法),仍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凡是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罪过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罪过
我国刑法确定了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摒弃了愚昧的结果责任原则,禁止客观归罪(结果责任指只要造成损害结果,无论行为人有无罪过(故意和过失)都必须铸就刑事责任))
罪过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里态度,是指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要的内容,在定罪量刑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1.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得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2.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罪过心理与犯罪行为同时性原理有一个例外,就是行为人使自己陷于无责任状态(精神病 )的情况,只要行为人在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之前具有罪过心理就能认定行为人有罪过
无罪过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甲驾驶货车因地面塌方翻滚压死两人
不可抗力
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地震,火山喷发等
犯罪故意
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1.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种类: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为数不多,包括三种情形: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能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1.没有故意犯罪2.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罪责:1.对过失犯罪,法律由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种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关系: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骗保杀人,骗取保险金是犯罪动机,死亡结果是犯罪目的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甲偷电线,以为是盗窃罪,实际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行为偏差。又叫做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不是主观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行为造成了预定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结果
行为没有造成结果,当误以为造成了结果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得原因有误解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的异同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形态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预备犯的处罚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分类
未遂犯的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中止的分类
中止犯的处罚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与其构成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的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结合犯
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连续犯
牵连犯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责任的地位
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法概述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种类与体系
刑法种类概述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主刑
附加刑
非刑法处理方法
量刑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量刑的概念 ,功能和特征
量刑的原则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
量刑制度
累犯
自首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渎职罪
渎职罪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内容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内容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内容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主义会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本章要求掌握内容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各论的体系
罪状,罪名,法定刑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罪状
罪名
法定刑
刑法消灭制度
刑法消灭概述
刑法消灭的概念
刑法消灭的法定原因
时效
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追诉期限
赦免
赦免的概念
我国的特赦制度
刑法执行制度
减刑
减刑概述
减刑的条件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减刑的程序
假释
假释概述
假释的条件
假释的考察期及其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