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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穆勒经典作品《论自由》读书笔记,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孟凡礼翻译版本,一张图带你了解书本的大概内容。
编辑于2022-01-19 17:24:52论自由
约翰.穆勒(1806-1873),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理论家,西方近代自由注意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因其对个人自由的热情辩护和对自由主义原理的杰出阐释而被尊称为“自由主义之圣”。 中国自由理论先贤严复将此书译为《群己权界论》 【词语】 切中肯綮 惊惧骇怖 俊彦迭出 洞烛幽微 泥沙俱下 不宁唯是 不遑多让 嘉言懿行 放辟邪侈: fànɡ pì xié chǐ,肆意作恶。 斲丧:zhuó sàng,伤害。 罪愆:zuì qiān,罪过、过失。 窒碍难行:阻碍太多,难以实行。 创臻辟莽:形容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 彀:gòu1.把弓张满。2.圈套;牢笼:入~。3.通“够”。 抵牾:dǐ wǔ,意思是矛盾。
导读:为什么我们今天依然还要读穆勒?
1.社会背景:当前,中国仍处在转型期——从早期现代向更为成熟的正常的现代社会转型,双重扭结(还没有走完“洛克政府论阶段”之时进入了“穆勒新政府论阶段”)。中国在此阶段面临的问题,很类似于穆勒所处的英国社会从早期现代向成熟现代迈进的转型期——迫切需要穆勒那样的承前启后的思想家为这个极其复杂的转型时代提供切中肯綮的思想理论资源。
2.转型期的突出矛盾:权利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洛克与穆勒从相反的逻辑方向论证自由主义的内涵,对当代中国深有启发——“在一个基本权利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的社会环境下,如何捍卫已经凸显出来的个人自由,尤其是思想言论的自由,从而保持这个民族的生命力,为个人自由留出向纵深拓展的自由的社会空间”。
自由liberty,严复译为“群己权界”,即right与power之间的rule
作者观点:穆勒的《论自由》不失为一个十九世纪版本的洛克《政府论》
【洛克《政府论》】 时代背景:十七世纪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现代政府,洛克的政治理论是为光荣革命所建立起来的现代政府及其正当性辩护)——借辩护之口宣扬其自然权利论和现代自由主义论(不是为了捍卫某个特定的英国政府,而是对现代政府提出自己的警示,即政府的建立要基于人民的同意,其正当性的根源在于公民的自然权利之保障。 理论内容: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基于个人权利的政治契约论的政府论,着重探讨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中心内容在于构建一个人民同意的有限政府,个人的基本权利只是作为政府权利的正当性而被表述出来。 洛克:谈的是(构建)政府,核心却是(保卫)权利(权利即是被视为绝对right的那部分自由),洛克的《政府论》可视之为权利论或自由论——激进自由主义
【穆勒《论自由》】 时代背景:英国社会已走出早期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步入成熟的现代社会的关键点,旧的问题已经解决,新的问题大量涌现。新的问题是,建立在个人权利正当性基础上的政府就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发展?如何界定处在成熟期社会的政府权力?需要一种新的“政府论”。 理论内容:穆勒《论自由》的两层逻辑,一层是构建政府,一层是彰显个人权利。其真正企图是通过构建一个具有人民授权的合法而有限的政府强化个人权利的重要价值,即个人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 穆勒:谈的是(捍卫)自由,核心却是(限制)政府,提出新的政府论,即划清政府(及作为政府后盾的社会)权力的边界,因此可以说穆勒的《论自由》乃十九世纪之新版“政府论”——保守自由主义。穆勒结束了古典自由主义,开启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先河。
时代变化:英国社会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毋庸置疑地被视为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但个人思想言论的自由权、个性多样发展的自由权,乃至个人经济的自由权(穆勒认为这些自由恰是一个民族富有朝气、永远保持青春的最核心的东西)等凸显出来却受到政府、社会以及公共舆论等方面的压制、打击。 穆勒特点:拓展关于人的本性的学说,丰富个人自由的内涵,更为强调思想言论乃至个性上的自由;所采用的逻辑方法论(基于知识真理论的功利论)不同于洛克(自然权利论)。
评价:(穆勒的著作)不仅仅是学问之作,而且是思想之作,不仅仅是历史制作,而且是现实之作
一、引论
论文的主题——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即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
对自由的理解
过去:自由指的是对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范——限制统治者权力
现在:要求统治者与人民合为一体,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就应该是国民的利益和意志——选举短任统治者
【存在问题】“自治政府”“人民的自我治理权”等名词并不能反映事情的真实状态——应戒备“多数者暴政”,防范社会将自己的观念和做法作为行为准则强加于异见者,防范社会束缚、遏制与自己不相一致的的个性的发展,从而使所有人都必须按照社会自身的模式来塑造自己。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 理论上无需争论,实践上:界限如何设定?如何在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做出恰当的调整?
论述方式:先就其中一个分支(“思想自由,以及不可能从中分离出来的同源的言论和写作自由”)加以论证,探讨支撑它的哲学和实践依据
本文目的——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即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
自由原理的适用范围:成年人、成熟的社会状态
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对社会仅有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一范围内,即便影响了他人,也仅仅因为他们自由自愿且不受欺骗地同意和参与了):1.人类内在的意识领域的自由‘2.品味和志趣自由;3.个人联合的自由(人们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联合,但参加联合的任必须是成年人,并且不受强迫和欺骗)。
二、论思想言论自由
反对以符合公众意见来使用强迫(跟违反公众意见来使用强迫同样有害,甚至是更有害的) 论据:1.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2.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
第一种情况:权威压制的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
压制言论自由的几个理由(借口?):1.人被赋予判断之能,就是要使之得以应用,政府和个人有义务形成他们能够慎重形成的最正确意见,并且在对正确性有十足的把握前绝不施之于人,当确知自己正确无误,却从自己的意见上退缩,允许他们打心底认为会危害人类福祉的信条传播,并非良心之举,而是怯懦的表现;2.在“缺乏信仰却又惧怕怀疑”的时代,人们确信某一意见不是基于其正确性,而是基于它对社会的重要性,没有它,他们会无所是从;3.真理总是能够战胜迫害,迫害是真理应该经受而且总能成功通过的考验。
反驳1: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有赖于其以正刊误的特性,而它之所以可资依赖,又仅在于改正之法常不离左右
反驳2:一个意见是否有用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意见。不可能将有用性问题从正确性中完全抽离。
反驳3:真理总能战胜迫害的说法,只是一种美丽的谎言。认为真理仅仅凭其为真理,就天然具有抵御错误的力量,能够战胜地牢与火刑,乃是一种空洞无凭的侥幸心理。人们对于真理的热情并不一定就强过谬误。真理的真正优势P31
当今时代,对异见的不宽容不再导致流血牺牲,这种社会不宽容只不过会促使人掩饰自己的意见,或令其不敢努力去积极传布——我们为智识世界太平景象付出的代价,是人类心灵中道德勇气的全部牺牲。有谁能够计算世界因此遭受了多大损失呢?
智者总是将自己信念的一般原则和根据深藏于心,当其向公众讲说时,总是试图尽可能地使自己的结论符合那些他们内心中早已放弃的前提。那些能够增强和拓展人类心智的东西,即对最深奥的主题进行自由和勇敢的探索,被放弃了。精神发展受到限制。
异端意见永远得不到公平和彻底的讨论,那些本来经不起讨论的异端思想,虽可被阻止传播,但不会消失。
第二种情况: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
纵然公认意见不仅正确而且是全部的真理,除非它允许且确实经受了极其有力而又最为认真的挑战,否则大多数接受它的人抱持的仅仅是一项成见,对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据毫无理解或体认。
定见必寝——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地讨论,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
信条本身的意义将岌岌可危,对人的身心言行不复有积极影响的能力——信仰只剩下形式,非但无益于为人增福,而且还因为破坏了根基,从而妨碍了任何真实而又诚挚的信念自人类理性或个人体验中生长出来。
第三种情况:一组相互冲突的信条,并非一者全对另一者全错,而是真理共存于二者之中;公认的信条只包含真理的一部分,必须要由不合主流的意见来补充真理的剩余部分。
在人类智慧的当前状态下,唯有通过意见的纷歧多样,才能使真理的各个方面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片面真理之间的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以半截真理相镇压以致万马齐喑。
关于自由讨论的界限:为了真理和公道,在主流意见这一面限制使用无节制的谩骂之语,其重要性远胜于对非主流意见那一面的同等要求。
三、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进一步考查:是否能以同样的理由,来主张人类应该依照自己的意见自由行动,即只要他们愿意自负责任和自担风险,就应该不受同胞实质的或道德的阻挠。
当前趋势:社会权力向个人不当拓展,加强了社会权力而削弱了个人的力量
坚持这一原则的困难:1.一般人根本不关心,个性的舒展几乎不被认为具有任何内在价值;2.欲望和激情的威胁。
洪堡“人的(真正)目的……乃是令其能力得到最充分而又最协调的发展,使之成为一个完整而一贯的整体”。人性并不是一部机器,按照一种模型组建起来,并被设定去精确执行已规定好的工作;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需要朝各个方面去成长和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和发展。
如今社会大大强于个人,对人性的威胁不是来自于个人激情与嗜欲的过分,而是来自于其不足。
要想让人类成为值得瞩望的尊贵美好之物,不能消磨一切个人所独具的疏才异禀使之泯然于众,而只能在无损于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培育和发扬。
随着个性的张扬,每个人变得对他自己更有价值,也因此就能更有益于他人。
个性与发展乃是同一回事,只有个性得到扶植培养,才造就出或才能造就先进的人类
人们可从特立独行的先进之士那里学得某些东西。
当今世界趋势:个人消失在人群中,“趋同”。
洪堡指出,有两种东西是人类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那是令人们彼此相异所必需的东西,也就是自由与环境的多样化。
四、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个人对事关他人的行为上须遵守一定的界限:1.个人行为不得损害彼此的正当利益;2.为保卫社会及其成员免遭外侵及内乱,人人都须(在某种公平的原则下)共同分担此项必须的力役与牺牲
在那些只关系行为者自身的人类事务中,个性应该有其用武之地。唯有在那些人们相互关涉的行为上,才有必要让一般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得到遵守
反对公众干涉纯粹个人行为的最大理由在于,公众不干涉则已,一旦有所干涉,则往往错谬百出,且动辄干涉它所不应干涉的事情
五、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自由原则的两条准则
1.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人觉得有必要维护自身利益,不妨对其进行忠告、规诫、劝导乃至回避,社会能够正当地对其行为表达厌恶与责难的措施,仅此而已。
2.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应用案例
考试竞争或职业竞争
商业贸易
预防犯罪的管制措施
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到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为了在各项具体事务中使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或为了从这种具体的实践中获取更多类似技能,而把国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升的利益放在一旁;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使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