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2022初会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法律基础和法律主体,包括法的特征、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范围、法律主体等内容。
初级会计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总结,包括法的特征、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范围、法律关系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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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特征
国家
国家意志性
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
规范
规范性
具有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的渊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机关
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
地方性法规
各部委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
行政单位
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
生效日期
终止方式
溯及力
空间效力
域内
域外
对人效力(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效力冲突
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不可比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方式(找老大)
同一机关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制定机关
非同一机关制定
有共同的老大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律法规
无共同的老大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与部门规章(各部委——国务院)
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
适用部门规章,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关系
三要素
主体
当事人
客体
指向的对象(指行为)
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行为结果)
内容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自然灾害等
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社会现象(相对现象)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
法律主体
自然人
概念及性质
指具有生命个体的人,即生物学上的人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于死亡时间
先证明后登记,能推翻旧推翻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无以上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住所
经常居住地“优于”登记地
法人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概述
法人的成立
名称
独立于其成员
区别于其他法人的特定化标志
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
依法律、条列、章程规定而产生
意思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总部)
财产/经费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未成立,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第三人有权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合并
有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分立
分立后的法人连带债务
法人的解散和终止
解散
期满或事由
权力机构决议
吊销、责令
合并或分立
其他
终止(死亡)
法人解散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
应当清算情形
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人
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组成清算组
清算期间规定
法人续存,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剩余财产处理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无论发生什么错误,都由法人兜底
营利法人
概述
概念: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赚钱且分配”)
分类
公司制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了解)
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设立程序
依法登记成立。颁发营业执照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股东会为最高)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执行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立以上
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
监督执行机构成员
出资人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否则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