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确认
存货的定义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存货的确认条件
把握存货的三个角度
不看外在形态,关键看企业持有目的,如汽车、楼房、土地使用权
不看存放地点,看是否拥有所有权,如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
对于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处理,如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代制品和代修品
存货的初始计量
外购的存货
1、企业购买商品
借:库存商品—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采购商品发生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时:
借:库存商品—采购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期末分摊采购费用时:
借:库存商品—A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采购费用
税:相关税费,包括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费:即入库前的合理支出,包括采购过程中的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
加工取得的存货
自行生产的存货
加工成本
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一项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损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停工损失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扣除
用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特殊情况
实务中可以将进货费用先进行归集,期末按所购商品的存货情况进行分摊
下列费用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是存货成本
企业在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须的仓储费用)
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发出存货的计量
存货成本的结转
企业销售存货,应当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别,冲减营业成本
期末存货的计量
存货期末计量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概念
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商品存货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该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商品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商品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用于出售的材料,通常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非商品存货
(材料)
其所生产的产生品是否减值
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非商品存货仍然按照成本计量
如果非商品存货的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非商品存货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步骤
Step1:计算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原材料+加工成本)
Step2:将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成本进行比较;若可变现净值小于其成本,材料应当按照其可变现净值计量
Step3:计算该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产成品的估计售价-销售费用税费等-加工成本),并与材料的成本比较确定其期末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
转回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结转
售出存货时应当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的清查盘点
盘盈
金额较大的,应当按照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
盘亏或损毁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损毁,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进入营业外支出
拓展:资产负债表日后因素影响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吗?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予以考虑,否则不应予以考虑。
拓展: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注意:不含税运杂费等应包括在材料成本中)
拓展:怎样理解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直接出售”?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损毁,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2、自然灾害造成外购存货的损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