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2022初会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法律基础和法律主体,包括法的特征、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范围、法律主体等内容。
编辑于2022-01-21 18:49:01总论
法律主体
自然人
概念及性质
指具有生命个体的人,即生物学上的人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于死亡时间
先证明后登记,能推翻旧推翻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无以上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住所
经常居住地“优于”登记地
法人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概述
法人的成立
名称
独立于其成员
区别于其他法人的特定化标志
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
依法律、条列、章程规定而产生
意思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总部)
财产/经费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未成立,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第三人有权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合并
有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分立
分立后的法人连带债务
法人的解散和终止
解散
期满或事由
权力机构决议
吊销、责令
合并或分立
其他
终止(死亡)
法人解散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
应当清算情形
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人
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组成清算组
清算期间规定
法人续存,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剩余财产处理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无论发生什么错误,都由法人兜底
营利法人
概述
概念: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赚钱且分配”)
分类
公司制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了解)
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设立程序
依法登记成立。颁发营业执照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股东会为最高)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执行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立以上
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
监督执行机构成员
出资人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否则承担民事责任
非营利法人
概念
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分类(名称)
事业单位
成立时间
一般规定:依法登记成立
无需办理登记:成立之日
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成立时间
一般规定:依法登记成立
无需办理登记:成立之日
捐助法人
以公益为目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单位)
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成立时间:成立之日起
机关法人被撤销,法人终止,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非法人组织
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解散
存续期满或者事由
决定解散
其他
国家
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判断标准:年龄+”心智“
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赔偿)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声誉权: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不得超过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可以独立适用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法律基础
法的特征
国家
国家意志性
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
规范
规范性
具有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的渊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机关
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各部委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
行政单位
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
生效日期
终止方式
溯及力
空间效力
域内
域外
对人效力(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效力冲突
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不可比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方式(找老大)
同一机关制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制定机关
非同一机关制定
有共同的老大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无共同的老大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与部门规章(各部委——国务院)
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
适用部门规章,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关系
三要素
主体
当事人
客体
指向的对象(指行为)
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行为结果)
内容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自然灾害等
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社会现象(相对现象)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