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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司法,公司的设定: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发起人;股东代表诉:前一方拒绝/30天不起诉/紧急情况、归公司,公司承担律师费等合理的费用。
编辑于2022-01-23 16:54:52公司法(一)
公司的设定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35%以上
发起人禁止抽回{例外;未募足,为开大会,大会决定不成立公司
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募足(实缴+验资)
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后【董事会】去申请工商局登记
发起设立
发起人签发起协议
协议对签署的发起人有约束力
不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
对后加入股东没有约束力(没签协议)
责任的分担约定
对发起人内部:有效 责任的分担约定
对公司/债权人:无效
认缴(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工商局登记,发营业执照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发起人
股份公司: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公司:1-50人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
类合伙,发起协议类似合伙协议
发起人内部
不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
内部追偿和责任分担按照发起协议
对外(公司和发起人)
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协议没有约束力
合同责任
设立成功
法人名义
法人名义(法人承担)
发起人名义
可以选择法人/发起人
设立失败
发起人连带
”职务侵权“
设立成功
公司承担,可向过错发起人追偿
设立失败
发起人连带
出资
形式
货币
违法所得货币 (贪污、贿赂等犯罪所 ) 追缴应当拍卖/变卖股权 交付时就有股权
实物
应当评估作价
转移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无权处分
公司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已交付,但未过户
交付时就有产权
应当及时配合办理登记
已过户,但未交付
没有股权(交付后才有)
其他股东/公司可以要求向公司交付
股权出资
合法持有+可转让+无瑕疵+无负担+估价+转移手续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出资违约
对其他【按期足额】的发起人
违约
对公司
补足
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
后加入股东(非发起人)不连带
对公司的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
补足出资即可
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
后加入股东(非发起人)不连带
出资不足
情形
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
时间
以【出资时】的价格来判断是否出资充足
时间出资时充足,出资后值,属于商业风险,股东无责任
对其他发起人
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
同上出资违约
对公司的债权人
同上出资违约
中介机构还需要在其评估不实的范围内赔偿(过错推定)
增资
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购
增资瑕疵
该增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补足;有过错的 增资 董事、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追偿
增资阶段没有发起协议
发起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
通过假账、假交易、关联交易等将自己出资抽逃
责任
侵犯公司财产权的侵权责任
对公司
反还
协助者(董事、高管、工作人员等)连带 责任
对债权人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
协助者(董事、高管、工作人员等)连带
垫付出资人、其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
出资不完全
包含出资违约、出资不足、增资瑕疵、抽逃出资等
股东权利受限制
新剩利(实缴)
时效
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债有时效限制,股东可因此对债权人抗辩
瑕疵的股权
禁止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
可转让
受让人知道有瑕疵的
受让人和股东连带补足
受让人是否可追偿看约定
受让人不知道有瑕疵的
不连带
有限的公司
股东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
公司催告+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
后果
减少注册资本或由其他人缴纳出资
减资或其他人缴足前,不免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股份公司
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款的,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取得
出资人认缴后有股东资格和权利,但【新剩利】按照实缴
股东名册
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有没有股权、股东需要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工商登记
对外(转移股权等)
以工商登记为准
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股二买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取得
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董、高,承担相应责任
代持股
协议有效
内部
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权益
但加入公司成为股东,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人数)
名义股东
是股东,有股权,同时承担股杂出资义务(如果是发起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发起人补足即可)
内部
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第三人善意取得(公司 法只是参照善意取得,不要求无权处分)
冒名股东
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
确定股东资格诉讼
以公司为被告
区别:如果是代持股协议问题,签协议的是被告
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的概述
独立人格
名义独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以及诉讼活动
财产独
出资要转移所有权
出资之后的抽逃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
责任独
股东
仅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
人格否认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财产混同、抽逃出资、逃避债务、不是公 司活动却以公司名义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原告
受损债权人
被告
单个股东、不得牵连无辜股东被告格否认
举证
原则:由债权人举证
例外:一人公司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后果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权利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个案约束力,不牵连无辜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范围,内容,限制一致
二者始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终于注销登记之日(不是吊销)
超越营业执照范围的经营行为有民法上的效力
分类
分公司分支机构
有营业执照
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无法人主体资格
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但有顺序)
子公司
同一般公司
独立责任
有限公司
资两合性+封闭性,股东变更投票看人数,其他看表决权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资合性+开放性
投资能力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例外:合伙企业
对外担保限制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得超过章程限额
担保限制
对内担保限制
只有股东会可以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过半数
公司章程
注册公司必备材料
修改
修改章程股东决议通过即生效(不备案不影响)
3分之2以上表决权同意
对内:有约束力
约束股东
约束发起人+后加入的
约束公司、董、高、监
对外:无约束力
超越章程从事的经营活动,只要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的规定,该行为就有效
股东代表诉
情形
董高监或他人害公司情形
前置程序
书面请求另一方
董高害公司
请求监事会
监事害公司
请求董事会
另一方接受并起诉
公司直接诉
原告:公司
被告:害公司的董高监事或其他人
前一方拒绝/30天不起诉/紧急情况
股东代表诉
原告:股东
以股东自己名义
有限公司
所有股东
股份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合计有10%股份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适格股东以相同的 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被告:害公司的董高监事或其他人
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
胜诉利益
归公司,公司承担律师费等合理的费用
股东不可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比:股东直接诉
董高害股东
原告:股东
被告:董、高
胜诉利益
归受害股东个人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
不限制、无优先购买权、无需通知
对外转让
第1步同意
人数过半同意(非表决权),不同意应当买,否则视为同意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第2步转让
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包括之前反对转让股东)
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受让
协商>各自实缴出资比例
优先购买权期限
章程确定的期限优先
通知确认的时间【至少30天】
不符合同等条件
视为同意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不是同等条件
转让股东后悔
股权不转让
其他股东也无法优先购买到股权
转让股东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损害优先购买权
情形
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 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不想买
不得仅要求确认转让合同/股权的效力,而不 其他股东 主张优先购买【要买才值得保护】
其他股东想买
可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期限
知道之日起:30日
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
超过则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后果
转让股权归其他股东
后果第三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章程限制
可以对转让有限制(但不能导致股权无法转让,否则章程无效)
继承/遗赠
股权可直接继承,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
按照股权对外转让处理
同意,优先购买【不要和继承混淆】
股权被强制执行
无需同意,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场所
应当在证交所进行
股东限制
发起人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
原始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限制
①持股披露义务②任职期间:每年最多转让持股25%③公司上市的,上市起一年内禁转④离职日起半年内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