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基本理论管辖诉
民诉,基本理论: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非必经),属于社会救济、非自愿,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属于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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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管辖诉
基本理论
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
自行解决纠纷,属于私力救济
诉讼外调解
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非必经),属于社会救济
仲裁
(仲裁协议)、裁决具有强制力,准司法行为,属于【社会救济】
民事诉讼
非自愿,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属于公力救济
诉讼程序
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包括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二审和再审程序
非讼程序
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理论
民诉法的分类
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基本法
根据内容
程序法
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
部门法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民法是私法、民诉是公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
民事诉行为
参与人与法院之间的行为,一方必是法院(法院内部行为不是)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针对中国人,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同等与对等
同等:外国人和中国人同等地位
对等:外国怎么限制的我们,我们也怎么限制他们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诉前—―执行都可以处分)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辩论原则
口头或书面
诉讼中
诉讼程序(如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适用辩论
其他程序(如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不适用辩论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
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证人
应当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检察监督原则
整个“民事诉讼"【执行要监督、仲裁不监督】
抗诉
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判决、裁定、调解书(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检察院应当抗诉)
检察建议
同级、机关名义、作出应当由检委会讨论,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支持起诉原则
自然人不能支持起诉
以受害人名义起诉
提供物质、精神、法律等帮助
调解原则和诉中调解
原则
自愿+合法
不公开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能调
应当调
不能调
非诉+执行(可和解)+身份确认关系
调解协议
超出诉讼请求的
可以准许
双方可以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责任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2,侵害案外人利益:,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书
原则:应当制作调解书
例外:可以不制作
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能够即时履行
二审、再审中调解结案,一律需要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 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生效
签收前
可反悔【不适用留置送达】
签收后
生效
有执行力,不可上诉,可以再审
无独三
需要确定无独三承 担义务的
调解书应送达无独三
无独三不签,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不签,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
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调解书应当送达担保人
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
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判决书
调解后不能制作判决书
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②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的
仲裁
仲裁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
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
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申请
口头、书面
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决定
审判人员
院长决定
执行人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其他人员
审判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决定
审查期间
应当暂停本案工作
回避
换人后,继续进行,不影响之前行为效力
对比
刑诉中回避是效力待定
仲裁中的回避效力待定(仲裁庭决定)
不回避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法院)
公开审判制度
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依申请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
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进行
合议庭评议不公开;调解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公开
合议制度
人民陪审员
一审、普通程序(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程序的可以有陪审员)
独任庭
基层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民诉不区分,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
非诉程序
例外:选民资格,担保财产超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公示催告
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评议
评议笔录不公开,不同意见,如实记入【仲裁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
诉
诉讼标的
实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标的物,不是诉讼请求】
种类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是按照本诉的请求来判断种类(不是反诉)
非诉程序不存在这三个分类,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确认财产无主、实现担保物权都不是确认之诉
反诉
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须有管辖权)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本诉与反诉有牵连关系
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或具有因果关系等
时间
一般在举证期届满前,最晚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提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除外)
再审提
原则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除外)
例外
未合法传唤就缺席判决,追加新当事人,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标的物变化导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民诉解释252条】
独立性
本诉撤诉等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被告提出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握,这是区别反诉与反驳的关键
主管和管辖
合同管辖
主管
与人民调解
自愿、不必经、调解不影响诉讼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能就原纠纷、只能就协议内容起诉
申请法院确认后,才有强制执行力
与普通仲裁
身份关系不适用仲裁,但可以诉讼
合同、财产或裁或审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法院发现有仲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最晚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与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必经)
例外:工资欠条可以直接起诉
管辖恒定原则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级别管辖减少而改变(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的除外)
地域管辖
起诉时确定
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变化
中院级别的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2、海事、海商案件;3、公益诉讼案 件;4、知产纠纷案件(可能是基层、中院、知产法院)5、仲裁相关: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 全【国内仲裁保全在基层,其他保全都中院】
【口诀】重大涉外港澳台,海产(海事、知产)公益和仲裁
知产案件不一定全部中院,可能基层,可能中院
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如果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关了
被告原住所地
被告被关1年以上
被关押地
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
被告居住地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
例外:被告就原告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身份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的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双方被强制性教育和被监禁,则回到基本原则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箱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回到原则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是可以,不是应当,被告地也可以
在同一辖区
按照原告就被告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可以原告地
是可以,不是应当,被告地也可以
双方离开件所地超过1年,回到基本原则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步:专属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与继承竞合时,按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涉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第二步:协议
实际联系的地点即可、有多个可以选择其中1个
不限于合同纠纷
包括同居或解除婚姻、收养后发生的财产纠纷
书面(口头无效)
第三步:法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
合同未履行
约定履行地是否与原被告住所地重叠
有重叠
重叠地
不重叠
被告地
合同已履行 合同履行地
有约定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约定履行地为准
未约定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租赁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
线上交付
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给付货币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管辖
一般侵权
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产品,服务侵权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裁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下移送上上级审下级的
上级主动
上级下达裁定,转移管辖权
被动
下级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上交到下下级审上级的
上级主动
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3级法院】
被动
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将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交自己审理
移送管辖
范围
已经受理+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限制
受移送法院不能再移送,认为自己不能管的,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移送
指定管辖
情形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协商不能解决
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范围
第一审案件(发回重审、再审不可以)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主体
当事人
第三人均无权提
异议成立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撤诉的,不再审查异议,一并在裁定书中写明
救济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上诉
例外:小额诉讼管辖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能上诉
应诉管辖
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诉答辩的(积极的实体答辩)
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当事人没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自己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答辩或开庭之后就有应诉管辖权、法院不能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