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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思维导图,清晰全面,理顺逻辑方便记忆,包括刑法概述、犯罪概述、刑罚、量刑、刑罚的执行、刑法分则等内容。
编辑于2022-02-09 15:40:59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因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刑罚
所以,刑法又称
犯罪法
刑罚法
在中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
在中国,刑法有以下几种
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形式渊源)
1.刑法典
普通刑法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特别刑法
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新法优于旧法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
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
刑法的特征
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的特点,也称刑法的法律性质(特性)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调整对象的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
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其他法律诸如民法、行政法所不能比拟的
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法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
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
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
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任务
包含两方面内容
(1)惩罚任务
既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①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③保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其他权利
④维护 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
具有三种机能
(1)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
将一定的行为最为犯罪,对其规定刑法,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
尊重人权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法权的非法侵害 保障犯罪人不受刑罚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
1.刑法的体系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
刑法(刑法典、狭义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此外还有一条附则。
总则分5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分则共10章
分别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 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是
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刑罚规范的体系
2.刑法的条文结构
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条纹结构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刑法总则的条文主要是对相关刑法法律规则的规定
主要内容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刑法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63条)这样的方式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在前半部分作为罪状表述了一定的法律要件(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在后半部分规定了(具备前半部分法律要件所应承担的)法定刑(法律后果)
这样,刑法以犯罪为前提条件,以刑罚为其主要法律后果
如法理学中所说的满足法律规定的“假定前提”就产生其后的“法律后果”道理相同
不过,鉴于刑法的法律后果非同寻常的严厉性,故对犯罪法律要件及其法律后果(刑罚)均要进行严密、细致的规定
以至于刑法典分则使用了数百个条文来确定每一种具体的“罪与罚”关系
其对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法律前提(或要件)规定的具体、细密成程度,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主体
指对刑法条文的阐明
社会生活是多样和多变的,而法律条文是抽象和多义的,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需要对法律的含义进行阐释
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
立法解释
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3)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绝大多数为司法解释
即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司法解释在刑法具体应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集中反映了刑法的实际运作情况,应当高度重视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又称“无权解释”,靠“以理服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
文理解释
字面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
逻辑
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
立法的目的
扩大解释
对比类推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比较解释
与国外的判例作比较
历史解释
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可照搬照套
等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基本内容
(1)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
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对于已废止的法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该行为
(2)明确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则,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
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泛滥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体现
(1)在刑事立法方面
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刑罚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上
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斗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
罪刑等价主义
罪刑相均衡原则
基本内容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据此,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内容
(1)刑法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罚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行;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
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
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依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的基本含义: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人原则的基本含义: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刑法》第6条规定: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所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所规定的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2)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3)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这种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根据来确立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属地原则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1.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特殊身份除外
这种依据犯罪人的国籍来确定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属人原则
2.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重罪,双重犯罪才保护
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这种依据犯罪侵害到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确定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安全原则(对国家而言)或保护原则(对本国公民而言)
3.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即使该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未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
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1国际条约实行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这种依据国际法确定国内法对有关国际犯罪的刑法适用(效力)范围,且不受犯罪发生地、犯罪受害人、犯罪人国籍限制,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或世界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具有补充性
从国内法的角度,普遍管辖原则相对于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而言具有补充作用。如果按照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中的任意原则能确立刑法的效力,则不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1)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2)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般采取这种方式
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2)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从旧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2)从旧兼从轻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新法(行为后生效)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从新原则
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所谓处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最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