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需要的可以看下。
编辑于2022-02-09 22:32:31事业编
公基
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概念
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 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 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 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延伸
我国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根本经济制度:公有制
我国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延伸:宪法是国家的的根本法的体现/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延伸: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在哪些方面?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法规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派生
b、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延伸
宪法的修改: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宪法的修正案表决通过标准: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延伸
宪法最核心、最主要的价值是?: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3、权力制约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4、法制原则
主要体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的历史
世界宪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1787年美国宪法
欧章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中国宪法
旧中国
清政府,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旧封建制度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新中国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个宪法性文件,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只是一个文件,并不是真正的宪法
1954年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说明:后续的修正案都是在此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正
延伸:对现行宪法目前进行了5次修改,具体5次修时间与内容
1988年修正案
1993年修正案
1999年修正案
2004年修正案
2018年修正案
概要
二、国家的基制度
一、国体与政体
1、国体(国家性质)
即国家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延伸
公有制经济
范围: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范围: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
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 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港、澳)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3、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2、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延伸: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
3、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管理特区的防务
3、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4、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
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其他
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任命,***5年,可连选连任
任职条件
1、年满40周岁
2、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
3、永久性居住中的中国公民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州、县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地方的官员要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
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说明:其中之一有一个是区域自治公民即可,另外一个可是汉族等其他民族)
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
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
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用备案
延伸:特区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变通执行权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3、治安权
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组织公安部队
4、变通执行税收权
5、开支自主权
6、对外贸易权
7、财政自主权
8、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
9、自主管理地方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10、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包含范围:村委会,居委会
二者不属于国家机构,与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村委会
性质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说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是有政府制定、委派的。
选举双过半原则
1、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过半数
2、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过半
职责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5年,可连选连任
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政党、政协制度
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政治基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2、最高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政治领导
3、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政治协商会议
性质: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说明: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七、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选举的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
(2)年满十八周岁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择权的三种情况
(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选举权)
(2)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实际上有选择权)
(3)精神病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2、平等原则
(1)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2)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 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3、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等同于县级市,如东莞市)、市辖区(县级行政区,如武汉市江夏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县乡两级直接选,,受选民监督
间接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
省市全国间接选 ,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秘密投票原则
(1)无记名投票
(2)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具体规定
(1)禁止“身兼两地
即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选举程序
a、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主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选举委员会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
b、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c、提出候选代表人
d、投票
e、对代表的罢免与选举
(3)名单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
(4)申诉办法
a、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 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b、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c、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5)差额选举原则
即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人数
直接选举
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间接选举
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投票效力
直接选举
双过半原则
1、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
2、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过半
间接选举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7)人大代表罢免
乡级人大代表罢免
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县级人大代表罢免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 提出罢免要求
县级以上罢免
举行会议期间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闭会期间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定义: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 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同等的保护。
包括:司法平等,守法平等,但立法不平等(立法仅针对中国国民,外国国民不包含)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
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4、取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 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5、宗教信仰自由
a、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b、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c、没有传教自由
d、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人身自由
a、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c、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不包括行政案件等)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a、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b、劳动权。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c、休息权。劳动者(不是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d、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e、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f、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组成
(1)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组成
(2)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
(3)全国人大每届***为5年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职权
(1)修改宪法
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修改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说明:上级只有提名权,决定权还是在于全国人大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 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说明:领导关系--改变/撤销;非领导关系--撤销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建置
村找县级
乡找省级
县级以上(包括县,自治县,自治州,市)找国务院
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找全国人大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会议制度
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特殊情况: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工作程序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议案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
公布形式
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加以公布
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
2、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地位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组成
(1)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1)解释、监督宪法的实施
延伸:全国人大也有此职权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 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延伸: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解释法律
(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5)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即一府三院)
(6)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7)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2)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说明:与开会闭会无关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 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审议权
(2)表决权
(3)提名权
县级(不包括县)以上
10人以上联名
可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
30人以上联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
20人以上联名
县级
10人以上联名
可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 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乡、民族乡、镇
10人以上联名
可以提出本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4)选举权
县乡两级直接选
省市全国间接选
(5)质询权
(6)提出罢免案权
注意:区域与人大代表的罢免权
县级以上
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7)发言表决免责权
(8)人身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
开会期间
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
闭会期间
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例外: 1、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2、对县级以上(包括县)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
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
辞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下一级?)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辞职通过: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级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辞职通过: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3、国家主席
性质/地位
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权
(1)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2)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4)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加以公布
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
(5)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6)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说明: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7)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 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条件
(1)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
(3)必须年满45周岁
副主席的职权
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 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出现空缺时的处理
在国家主席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因去世而产生职位空缺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 副主席因故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4、国务院(行政机关)
性质/地位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延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
(1)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3)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闭会期间:全国人常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说明:决定权在全国人大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常务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领导体质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延伸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2)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 和命令
(1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 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建置
村找县级
乡找省级
县级以上(包括县,自治县,自治州,市)找国务院
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找全国人大
(14)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说明: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地方各级政府
派出机关
地方行署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地方行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与市同级
区公所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与乡同级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 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与乡同级
5、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地位
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组成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每届***5年,没有界数的限制
领导体质
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6、司法机关
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只有人民法院于检察院,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形式侦查权
人民法院
性质/地位
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组成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包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法院
森林法院
领导体质
监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
工作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
性质/地位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成
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领导体质
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说明:我国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监察委员会
性质/地位
是最高监察机关
组成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质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 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 员会负责
工作原则
(1)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9、民族自治机关
民法
概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即无管理、可商量)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同于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恋爱关系)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守法和公序良俗
如代孕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适用规则
1、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起始时间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范围: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必须分娩出活体才可以)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分类
分类的依据: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1、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效果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即半疯)
效果
1、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即全疯)
效果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住所
经常居所>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
监护
概念
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类型
法定监护(针对未成年人)
1、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针对成年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
下落不明满2年
计算
自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所欠税款、债务各其他应付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
1、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2、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1、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 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计算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发生之日起视为死亡日期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婚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
婚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 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人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二者区别: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人
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经有关机关批准
承担责任
1、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概念
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承担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如:赠与
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
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合同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必须要交付实物,如: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
如:借款合同
从法律行为
如:抵押合同
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2、意识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年龄不满8周岁和全疯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阴阳合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2、显示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必须是有偿行为;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3、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4、胁迫
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民法典:将三个月改为九十日】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民法典:将一个月改为三十日】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民法典:将此处的一个月改为三十日】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制度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婚姻关系
类型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事权利
物
概念
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
如:无限电
特征
客观存在
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具有效用
分类
依据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动产
如:桌椅板凳,汽车等
不动产
如:房屋
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
原物
如:母鸡,本金
孳息
自然孳息
如:鸡产生的蛋
法定孳息
如:利息
说明:孳息一定要与原物分离;如苹果树上的苹果,由于没有分离,苹果不能称为孳息
物权
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即:绝对权。对世权)
包括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含义
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注意: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即:说明合同是合同,所有权是所有权。如房屋变卖,合同生效,但是未进行登记,房屋所有权还是属于卖方
动产--交付
公信
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人仍能取得物权
举例:张三与李四离婚,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法院判给李四,张三将房子卖给王五,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则王五属于善意的第三人,仍然可以获得物权;李四只能找张三追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
概念
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举例:甲有一幅画,交给乙保管,乙将画卖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乙交付给了丙。由于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有权拥有此画;甲乙之间属于保管行为,甲可以找乙取得赔偿
善意取得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占有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乙即属于有权占有,又是无权处分
5、出让财产的人是无权处分人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
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
举例:甲将一套房买给乙,签订了买吗合同,又将放卖给了丙并签署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登记,则房屋属于丙,甲乙之间为买卖合同,为债券;丙获得了物权,物权优于债权
所有权
概念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完整的一种权利
种类
国家所有权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共有
概念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分类
按份共有
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内部按份
对共有物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共有物份额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外部连带
1、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 除外
举例:甲份额50%,乙份额50%,甲乙因共有物欠款丙100万,甲手中70万,乙手中30万,则丙可向甲要70万,向乙要30万--连带责任;甲内部可向乙多要20万
2、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 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
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何认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遗失物
1、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4、【悬赏广告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用益物权
概念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不是自己的)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无处分权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三权分置:防止土地荒废
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
承包权
经营权
土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注: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房地一体主义: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一并转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区分相邻权:相邻权为了自己生活,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价值提高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举例:大爷将房屋给小保姆拥有十年的居住权,通过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此时小保姆拥有十年的
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间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小保姆不得将房屋居住权转让,继承给自己的孩子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概念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种类
抵押权
含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财产—提供担保的财产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如耕地,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形式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生效
1、不动产-登记。如果不登记,则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不生效,即不取得抵押权
2、动产-合同缔结。不登记也取得抵押权
注:所有权生效:不动产--交付
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也只是该条款无效,而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举例:张三借款银行100万,设立合同要求张三如果到期不归还100万,将抵押的房屋直接归银行所有,此条款不生效;由于房屋有涨有跌,直接将房屋给银行,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银行只能按照拍卖流程将房屋拍卖掉
抵押权的顺位
1、都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
2、已登记的>未登记的
3、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物可以转让,但抵押权不受影响
举例:张三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又将房屋卖给李四,但不影响银行的抵押权,银行依然对房屋拥有抵押权。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押)权
动产质权
含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与抵押权区别:质权须转移给债权人占有,抵押权无须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质权人—债权人
质押财产—交付的动产
设立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生效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内容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不动产不可以设立质权,不动产生效只能登记,交付不算生效,所以不能设立质权
生效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
含义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注:仅针对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
留置权人—债权人
留置财产—占有的动产
适用场景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
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
概念
债权(具有相对性)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举例:甲将房屋租给乙,乙转租给丙,丙将房间内设施毁损,甲无权找丙赔偿损失,只能找乙,乙才能找丙赔偿损失,因为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
债权人—享有权力的人
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人
产生原因类型
合同之债
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 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合同的构成
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 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常见类型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 的权利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概念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张三邻居出差,张三给邻居小马喂草料,张三可以向邻居索要草料费,草料费即为必要的费用;但张三给小马花了十万给马毛焗油,张三无权找邻居索要补偿,焗油费不是必要的费用;但若小马生病,张三找兽医医治,医治过程中小马将张三的LV套装踢毁,张三可以找邻居索要赔偿,原因为因管理小马而遭受的损失
效力
(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支付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
(2)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补偿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失
不当得利
成立条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举例:快递员将张三的快递误寄给了李四,李四即取得不当得利,张三可以找李四索要原物
效力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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