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编辑于2022-02-15 11:28: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概念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1
单方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均无须他方的同意。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决议(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约束力)。
2
负担行为: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签订一个合同),权利人相应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者消灭。
3
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
4
要式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票据行为
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5
主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从法律行为:如担保合同死从合同
核心:意思表示。
其分类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该种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完成主义,只要意思表示作出,即为生效。
举例:遗嘱,抛弃动产等行为(意思表示完成及生效)
提示:非所有单方民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或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对话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一般明示,默示也可
举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
1,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为合同无效,即有效。
2,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解释
推定方式是指有积极的作为,但没有一个具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法律行为的效果。典型的是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如超时购物,向售货员交付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具有购买的意思)
沉默方式是指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如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到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可以再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民事法律行为。
举例
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买受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被隐藏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举例
阴阳买房合同。阳合同是虚假表示,是无效合同。隐藏的合同是阴合同,是有效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举例
无良开发商建了一个小区,在没有大产证的情况下(需先办大产证)就把房子卖给消费者,消费者买了之后没法办自己的小产证(红本产证)。后来因为房价大涨,开发商不愿意卖了,然后就向法院主张自己原来卖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但是即使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开发商和消费者的买房合同无效。
(2)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属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述
1,也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意思表示不一致或者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效力
可撤销: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撤销前,其法律效力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无效:当然,自始无效
主张主体
可撤销:由撤销权人申请(一般受损害方),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司法、仲裁机构可主动强制干预
行为效果
可撤销:具有选择权
可撤销使之无效;可不撤销继续有效。
一旦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行为是有效的。
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时间
可撤销:有时间限制
无效:无限制
(二)种类
1,重大误解
(1)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举例
某相机的实际价格是7998元,但营业员看错了标签,以1998元的价格出售。
(2)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举例
意图转售获得差价而购物,后来动机不能实现,不得已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前一购物行为。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欺诈
(1)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估计的变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行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如果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受胁迫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对公民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舜浩,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撤销权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以及期限
(1)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在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3)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段延长。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特殊情况
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显失公平/欺诈:受损害方/受欺诈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胁迫:受胁迫方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一般情况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限值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解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收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总结:
行为能力欠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效力无效
法定代理人代理,效力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纯获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定代理人代理,效力有效
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
虚假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效力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效力无效
欺诈:可撤销
一方欺诈另一方
第三方欺诈,另一方恶意
胁迫:可撤销
一方胁迫另一方
第三方胁迫
重大误解:可撤销
显失公平:可撤销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乘人之危)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力
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可撤销行为在城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因撤销而归于无效。一旦撤销,其行为效果和无效行为的效果一样。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瞬时;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举例
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四,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特征:将要发生、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
举例
甲赠予乙100万元,条件是太阳从西边出来或从东边出来,都无效。因为条件都是完全不可能和完全确定的条件。所以,所附条件必须是偶发的。比如,当花花与晨晨结婚时我送你100万。
2,生效(延缓或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才生效。
举例
如甲乙约定,如甲分到住房就让乙装修队装修。双方的承揽合同的生效就是以甲分到住房为条件的。
3,解除(消灭)条件:指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不成就时仍然保持其效力,在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就消灭而解除合同。
举例
如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女儿分配到本市工作,就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链接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区别: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期限一定到来。
代理制度
一,基本理论
(一)概念与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1)可以代理的行为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
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2)不适用: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概述
1,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1)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两者效力相同。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行纪合同可以)。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举例
甲受乙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80-100万元)。同时甲又受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80-100万元),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98万元的买卖合同。则甲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甲很难有效的同时兼顾两个委托方的利益。很难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
解释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3,利己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一)概述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法律后果
1
(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利,都属于形成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法律行为项下义务的,视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权(无论善恶意,都可以行使)。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解释
此处的撤销权只需由善意相对人依法通知即可,不必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3,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四,表见代理
(一)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
相对人虽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但最后并未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表见代理。只有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发生了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届满
1,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者限制。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出妨碍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
2,对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适用对象不同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可以援引的主体不同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但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3年:普通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20年: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附条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老百姓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活着限值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小时候,时效继续进行。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如洪水,海啸、新冠疫情等
(2)其他障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释
(1)如果在最后6个月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2)如果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
(3)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除后,一律计算6个月的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次数没有限制,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1,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刑事案件进入审理结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
①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
②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
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手中),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欧哲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释
注意媒体的地域限制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它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它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赵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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