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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思维导图是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整理,内容清晰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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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 (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的接触
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在非工场所接触
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 。
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
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
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为律师介绍案件
索贿
非因工作参加律师/事务所的活动或者是与其合作
其他
可能情况
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说明情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律师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成立组来调查上面情况
教育工作
加强培训和相关警示
各级法院检察院完善内部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对律师及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注意法律顾问
定期开展正常渠道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