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总则
总结的民法典中总则篇,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有利于公共基础知识的学习。
编辑于2022-02-17 11:52:16民法典总则
民法概述
关于民法典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有1260条,七篇: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
同期废止的法律: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
意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无隶属、管理关系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就是不平等不归民法管 例如:判刑、罚款、公职人员工作
人身关系:人格、身份 财产关系:与钱相关
基本原则
6大原则
平等原则
指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允许符合经济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理差别对待,比如与花钱可以坐头等舱、会员服务等
自愿原则
意思自制,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行为
题干中出现“强迫”“硬要”等字眼,就是违背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力分担合理,责任承担均衡
与平等的区分:“一分钱一分货”指公平原则;店员看你穿的破烂不让买违背平等原则
诚信原则
帝王条款、帝王原则;讲诚实守信用
题干中出现“欺骗”“隐瞒”等字眼违背诚信原则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遵守法律规范,不突破社会道德底线
例如包养、代孕等违背此原则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绿色原则)
2017年新增 倡导性原则,不强制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死亡认定时间
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
有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证据为准
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标准:年龄和精神状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以上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可以单独干的: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做啥都无效
不满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监护
概念:对未成年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范围
未成年人
父母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需经三民同意)
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
无/限制的成年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 4.其他(需经三民同意)
争议解决程序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因父母婚姻状态而改变,并且没有资格提起争议程序
有争议,由三民指定监护人,不服人民法院指定
直接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三民之一担任
宣告制度
1.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宣告 2.同时申请,可判死亡就判死亡
失踪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可以)
条件:下落不明到达2年,申请后人民法院公告满3个月 (例外:因战争下落不明,1.战争结束后满两年 2.战争未结束,从有关单位确定后满两年)
效力:财产代管(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的人代管)
宣告撤销后: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死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可以)
条件
下落不明满4年,申请后人民法院公告满1年
遭遇意外事件满2年,申请后人民法院公告满1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申请时间不受限制,申请后公告3个月
死亡日期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之日
因意外则是意外发生之日
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
法人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以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区别:是否分配利益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国家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现在少,20世纪五十年代村集体出人力农具一起创办的XXX水泥厂等)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供销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商法篇中补充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意思表示: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想要与别人缔结人身或者财产关系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人独立实施所有
限人纯获利益和相适应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
没有被胁迫威胁,没有误解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真实有能力 守法守道德
无效
双方都恶意 自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例如,我去一家未进行登记的烤串店里买烤串)
小孩买假串 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
一方恶意,另一方可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签了仲裁协议)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通过之后自始无效
重大误解(对行为性质、当事人、数量、品种、价格产生错误认知)
欺诈(一方骗另一方)
胁迫(威胁逼迫他人)
显失公平(利用别人处于危困状态而订立的合同)
大瓶炸破
效力待定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未授权
越权
代理权被消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债务承担(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
代理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生效: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
不能被代理的行为:人身关系(结婚、遗嘱、收养等);约定禁止代理
原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在权限内,代理人可以有自己的意思表示
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委托他人代理
委托他人需要被代理人事前同意、事后追加认可、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
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
越权
代理权被消灭
表见代理
概念: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让人相信有代理权而必须有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效果: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构成要素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必须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证明文件:盖有公章的授权书等)
第三人必须为善意(第三人不知情)
诉讼时效
概念
受到侵害的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力,人民法院对权利人不在进行保护
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提及诉讼时效,需要被告人自己主张
不适用范围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停止一直在进行的行为)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注意:动产需登记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其他
类型及起算
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3年
最长:自权力收到损害之日起20年
特殊
债务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无人/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从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
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给6个月
效力:诉讼时效暂停计算
可以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发生事由
不可抗力
无人/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中断
效力: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通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
可以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
发生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例如:让还钱)
义务人同意履行(例如:我在xxx时候给你还钱)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合同篇
通则
概述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范围广),人身关系协调不属于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有效
合同订立
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过程
要约
概念:希望与他们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受要约人同意,就必须和对方签订合同
承诺
受邀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概念: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表示
特点:不具体、不明确,具有诱惑性质,需要详谈
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构成要约
缔约过世责任
发生时间
订立合同过程中(还没签合同)
条件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转让
债权让与
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不生效
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不能转让的情形
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基于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让与
需要经债权人同意,不表示视为不同意
合同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例如找不到债权人,把钱交给公证处)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例如欠债公司被债权公司收购)
抗辩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签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先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
不安抗辩权
使用对象: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条件
有确切证据
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事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不违约的一方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选用一条
概述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定金或者违约金等责任
定金
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0%,超过不产生定金效力
给付的一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
典型合同
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才成立的合同) 保管、定金、借贷 诺成何荣(达成合同意向就成立) 赠与合同、租赁合同
赠与合同
概述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撤销赠与 (任意撤销权)
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
法定撤销权
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可撤销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具有救灾、扶贫等工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瑕疵担保义务
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受赠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必须先找债务人,实在没办法再找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找谁可以
合同无明确规定,按照一般保证处理(修改)
租赁合同
期限
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0年后可以续订合同,续订不得超过20年
形式
6个月以上,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取消)
维修义务
出租人履行
另有约定除外
转租
出租人同意才能转租
承租人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合同继续有效,有损失应当承租人赔偿
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
共有人>近亲属>承租人>一般人
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
优先承租权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承租
保管合同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除外
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不善就承担
无偿:保管人证明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
贵重物品申明义务
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未声明,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准合同
无因管理
形成条件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客观条件)
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观条件)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印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管理收到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不长
不当得利
形成条件
没有法律根据
一方受利益
致使他人受损失
不形成不当得利的情况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任务而进行的清偿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婚姻
结婚
结婚条件
法定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不可强迫干涉
到达结婚年龄,男大于等于22周岁,女大于等于20
一夫一妻
形式条件:双方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或三代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生与被生的关系,无代数限制 旁系血亲:本人兄弟姐妹(包括堂表),本人父母兄弟姐妹
无效婚姻
自始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只有人民法院可以撤销
受胁迫
提出对象:受胁迫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
时间期限:胁迫行为中止/恢复人身自由起1年内
患重大疾病+未提前告知
提出对象:不被告知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
时间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
夫妻财产
法定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
个人财产
1.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
约定夫妻财产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个人名义借钱+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客观上)
共同债务
共同确认/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个人名义借钱+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客观上)
离婚
协议离婚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
离婚流程
2021民法典新增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起30天内(冷静期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单方面撤回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起30天后(冷静期结束)
成功离婚:30天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30天内未申请,视为撤回
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重婚同居暴虐遗 赌博吸毒两分居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考试容易设陷阱)
其他
一方失踪,另一方提起诉,应当准予离婚
经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提起就准予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其他
重婚同居暴虐遗
特殊规定
保护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要求现役军人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保护女方
怀孕期间
分娩1年
终止妊娠6个月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者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子女抚养
子女小于2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子女<8,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子女>=8,尊重子女意愿
继承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特殊:丧偶+对配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不继承
一般均等,如继承人约定可以不均等
代位继承
发生条件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形式
子女先死,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无代数限制
兄弟姐妹先死,由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
只能传一代
遗嘱继承和遗赠
区别
遗嘱继承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赠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继承
沉默后果
遗嘱继承沉默视为接受
遗赠,瘦遗赠人应该在60日内表态,到期沉默视为放弃
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
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危急解除就无效力)
代书遗嘱(最后一页签名)
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要签名)
均需两个以上见证人 注明年月日
遗嘱见证人不能是
无人、限人以及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举例:聋子瞎子)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第二条有利害关系的人
多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晚为准
遗产处理
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钻该、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确有悔改行为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不丧失继承权
遗产分割
转继承
形成条件: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没有放弃继承权
将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遗嘱另有安排除外
夫妻共有财产应将一半分出给配偶所有,其余再分
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继承权,胎儿娩出为死体,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分割不损害遗产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赠抚养协议
概念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阜阳协议
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自然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
顺序: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