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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汉朝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指导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编辑于2022-02-21 15:06:16隋朝法律制度知识总结,主要包括立法概况、《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它的篇目、体例、概念术语及具体制度多为唐代立法所继承,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
这是一个关于汉朝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指导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这是一个关于战国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 战国时期,是封建法制的初创时期。在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中,新兴的地主阶级以法律为武器,用公开的、划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礼和秘密的刑,并提出法治的口号,以反对奴隶主阶级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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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法律制度知识总结,主要包括立法概况、《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它的篇目、体例、概念术语及具体制度多为唐代立法所继承,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
这是一个关于汉朝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指导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这是一个关于战国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 战国时期,是封建法制的初创时期。在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中,新兴的地主阶级以法律为武器,用公开的、划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礼和秘密的刑,并提出法治的口号,以反对奴隶主阶级的反抗。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主要立法:“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60篇”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户律》:户籍、田赋、婚姻
《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
《厩律》:牛马蓄养和驿传之事
叔孙通《傍章律》18篇:有关朝廷礼仪
武帝时张汤《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
赵禹《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
法律形式:律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科比
律: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城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法律效力高于律,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
科(事条、科条):从“课”发展而来,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
比(决事比):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文帝十三年下令除肉刑,把墨刑改为髨钳城旦舂
劓刑为笞三百
斩左趾为笞五百
斩右趾为弃市刑
弊端一:扩大了死刑范围,如斩右趾为弃市死刑;
弊端二:出现变相死刑,劓刑、斩左趾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
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形态,刑罚的残酷程度大为减轻,刑罚制度趋于规范,为后世五行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景帝在文景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
两次减少笞刑数目
笞三百改笞二百,笞五百改笞三百
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颁布《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中途不得换人等
效果:经过形制改革,汉代的刑法种类大体上包括:死肉笞徒徙禁锢赎罚金
死刑:
肉刑:宫刑和东汉初恢复的斩右趾
禁锢:终身不得为官
赎刑:女徒顾山: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需每月缴纳官府300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他劳作,以代替女犯的劳役刑
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上请(先请):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皇帝通常会给予官僚贵族已减免刑罚的优待。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
汉宣帝: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汉朝还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矜老恤幼原则,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主要罪名,除沿秦制外,又增设了许多新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①阿党附益:
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不举奏为“阿党”
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构成“附益”
②左官: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即为左官,其行动受到诸多限制。
③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
④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诛杀
⑤逾制(僭越):诸侯百官在器用、服饰、乘舆、仪仗、用语等方面逾越规制
⑥ 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⑦酎金不如法:帝王酎祭时诸侯所献贡金的成色不符合标准。
⑧事国人过员: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者,免爵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①欺谩、诋欺、诬罔: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毁辱和诬蔑等行为
②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③怨望诽谤: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④左道: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
⑤矫制:官吏诈称皇帝诏命者,轻者免官,重者腰斩。视后果轻重分为“大害”“害”“不害”三种。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都有轻蔑失礼的行为。
②阑入与失阑罪:前者指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后者指警卫人员失职致使他人无证入宫。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①蔽匿盗贼:指地方官吏隐瞒盗贼消息不上报朝廷的行为
②见知故纵:官吏见知贼盗犯罪真情而不及时举告者,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不及时严办者,判处死刑。
③群饮酒: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④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者,罪至大辟
此外,汉代沿用秦朝的诽谤谣言、非所宜言等罪,在惩治思想言论犯罪方面有所发展。典型的是腹诽罪。
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
制定法律严禁私人生产和销售称为“禁榷”
酒类专卖又称榷酤
昭帝时改酒的专卖为课税,卖酒者自行如实申报,税率每升四钱
王莽时恢复专卖制
严厉打击: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
抑商政策:使汉朝商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不许商人
穿丝衣乘车马
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超限着没入官府
商人及其子孙去官府做官
对商人多征收一倍于民的算赋
谪发商人到边远地方戍守等
汉武帝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不按令纳税的商人。《告缗令》的推行是中产以上的商人之家基本破产。
对外贸易立法(威汉以后,历代王朝发展与西域各民族和邻近国家的友好往来奠定了良好基础):丝绸之路
互市:参与互市的私商须持有政府发放的符传。不准以违禁品铁、兵器,马匹,铜钱等于匈奴互市
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种种优惠政策,不但没有通商物品种类和数量的限制,反而给予外商十分优厚的礼遇。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西汉中期,新的三公互不统属,直属于皇帝。
丞相改为大司徒:掌管民政,财政和教育。
太尉改为大司马:仍掌管军事。
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
“分职授政,以考功效”,便于发挥政权组织的统治效能,是汉朝政权机构不断完善的标志。
西汉后期,侍从机构开始参政,原来只在内庭掌管图书、秘籍、奏章的尚书等中朝官,逐渐被皇帝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职权,有时更与宦官以“中书令”之称号,使之与闻国政。
东汉初,尚书台的组织和职权进一步扩大,成为“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的国家中枢机构,三公的职权显著削弱。尚书台的建立与完善是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发展。
西汉的地方政权为郡、县两级,县以下设乡、里、亭。
东汉末期,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逐渐演变为地方一级独立的行政机构,从而形成州,郡,县三级的地方政权机构。
管理管理制度:汉代选拔和任用官吏以间距和考试为主要方法,具体包括:
①察举: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志士为官,主要有“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悌力田”“明经”“明法”“文学”等。
②征召:
一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对策(面试)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也叫“举贤良文学”
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这是选拔特殊人才任官的制度,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诏聘书“辟书”聘请二是
③辟举(辟除):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对其辖内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属吏的制度。征召和辟举合称“征辟”,皆为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
④任子:高级官吏可以保证其子弟为官。一般2000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宗室一人为郎
⑤太学补官: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
身份限制: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
在官吏选任中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交互为官)”
国家对于在官吏荐举中弄虚作假,朋比为奸者,严厉治罪。
考课:
一般官吏主要根据法律考核其所任职务的完成情况。
地方郡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
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罪最,决定迁降赏罚。
休假和退休(致仕)制度
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
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子主题
地方监察机关: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
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初为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
①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乘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③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地裂,妖详讹言。
④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⑤二千石子弟侍怙荣势,请托所监。
⑥二千石违公下比,阿富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
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告劾:起诉
告(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
劾(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现代诉讼中的“公诉”
按照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
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
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
汉朝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
鞫狱:对被告的审讯。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
辞服:被告的口供。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
读鞫:法官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判决
乞鞫(期限为三个月):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
录囚: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
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董仲舒首倡
最重要的原则: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判决。
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原则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
弊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
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需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理论渊源于西周,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四季变换联系起来,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的严肃性。
意义:汉朝将秋冬行刑制度化,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故为后世法律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