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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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2-28 16:28:40绪论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系统的刑事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刑法的分类
广义的刑法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
狭义的刑法(即:刑法典)——普通刑法
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特别刑法
刑法的特性
规范内容的特定性
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的任务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惩罚犯罪、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的产生和发展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
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
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初期的刑事法律
内容
单行刑事法规
非行使法规中的刑法条款
重要原则和制度
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
坦白从宽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制定和颁布
1979年公布
1980年1月1日施行
修订
79刑法的不足
口袋罪规定得比较笼统
渎职罪
流氓罪
投机倒把罪
对部分犯罪量刑偏轻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1997年刑法
施行时间:1997年10月1日
条文增加:192→452
总则
分则
附则
特点
完备性
收纳单行法规内容
增加“危害国家利益罪”
对新出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对其他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科学性
反革命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解三个“口袋罪”
废除类推
注意刑法条文用语规范
连续性
明确性
补充和修正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十一个刑法修正案
功能
修改补充
增设新罪
刑法的体系
分类
广义的刑法体系
刑法的渊源
刑法渊源的相互关系
狭义的刑法体系
刑法典的组成
刑法典的结构
条文
编
章
节
条
款
项
解释
概念
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必要性
刑法的规定对犯罪现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包罗万象
犯罪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处在不断变化中,而刑法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稳定性
使刑法规范含义更加具体化、明确化
刑法需要不断地完善
种类
从解释的效力分类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
在刑法中列入解释性条文
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于发生歧义的问题,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
检察解释
联合解释
学理解释
从解释的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刑法所特有的原则
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原则
刑法制定、解释和适用等活动中均必须遵循的准则
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
产生与发展
最初思想渊源: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
从学说到刑法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思想家
洛克
孟德斯鸠
贝卡利亚
费尔巴哈
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成为国际法原则
1948《世界人权宣言》
1950《欧洲人权宣言》
196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渊源
卢梭:“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和制衡”
第一个思想渊源
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实现制定并实施的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定罪处刑
法律的制定要考虑到可行性,保证法律确实可靠的执行
必须对法律条文中的内容明确化、具体化
费尔巴哈:“心里强制说”
第二个思想渊源
刑事法律应该事先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犯了罪要受到多重的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
晚清
《钦定宪法大纲》:“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大清新刑律》:“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1935《中华民国刑法》:“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1979《刑法》:罪刑法定为基础+有条件的类推
1997《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惩处
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
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要求
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既往的效力(否定重法的溯及既往)
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
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和不定期刑
罪刑的明确性
刑法的谦抑性
体现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对犯罪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确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
刑罚的法定化
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内容
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确立
必要性
平等适用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
平等适用原则也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平等适用原则也是刑法本身的要求
体现
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刑相当原则
历史
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
奴隶社会的等量复仇
“罚必当暴”
荀子:“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
中国最原始的罪行相当思想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要求
内容
重罪重罚
轻罪轻罚
罪刑相当
罚当其罪
确立
79刑法未规定
现行刑法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体现
我国刑法以罪刑相当原则为依据,在刑事立法中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依据,根据不同犯罪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大小,配置了轻重不一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以罪刑相当原则为依据,根据各种犯罪形态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以罪刑相当原则为依据,在总则中确立了具体运用刑罚中的一系列制度
在刑法分则方面,以罪刑相当原则为依据建立了刑法分则的体系和各种犯罪的刑罚幅度
意义
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的指导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指导意义
对刑法任务实现的保障作用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终止时间
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单行刑事法规
新的法律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再行生效实施
如:1979和1997两部《刑法》
终止时间
立法机关明示废止
自然失效(默示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事法律有关溯及力问题规定的发展与变化
建国初期
从新原则
1979年刑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某些有特别规定的犯罪采取从新或者有条件从新原则
有条件的从新原则:《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从新原则:《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7年刑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
内容
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精神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在理解有关溯及力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和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③对于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④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性行为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后的,对该行为适用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逃避侦查或应当立案未立案的,按照行为时法
酌定减轻处罚、累犯认定、自首认定、立功认定、缓刑撤销、假释适用与撤销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按旧刑法应当类推处理未处理的,不得类推
“跨法犯”适用新刑法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原则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法定刑相同,但定罪标准不同,按照定罪标准的宽严决定“处刑较轻”的刑法
对量刑情节或刑罚制度有不同规定的,取决于是否对被告人有利
对跨越修订刑法实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的行为,应统一按新法处理,但原刑法处理轻的,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存在中间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将行为时法、中间法和处罚时法统一考虑,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适用
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司法解释
从旧兼从轻
法条规定不明,学理上存在争议。 刘宪权观点:应结合上下文解释,只限于司法解释生效后的“刑法的刑法的施行期间”。
立法解释
进一步明确法律含义,未改变原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效力自可溯及被解释条文实施之时
具有立法性质的扩大解释
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