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向高甲-第7章 刑事证据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第7章 刑事证据
编辑于2022-03-01 18:46:54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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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刑事证据
第17讲 刑事证据概述
一、概念
①刑事证据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
②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
③刑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表现形式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关联性
(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
(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
(3)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
3、合法性
(1)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主体要合法
(2)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3)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程序要合法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质证要合法
三者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三、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针具不得认定事实。
2、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判断
内心确信
(三)直接言词原则
第18讲 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刑事证据法定种类的辨析
(一)物证与书证
1、物证
概念: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特点
(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物证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2、书证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特点
(1)书证强调用加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且该内容或思想必须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3)书证的内容往往形成与案件发生过程中,而非诉讼过程中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保存形式并不改变证据的性质
特点
(1)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向比较而言,其陈述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2)陈述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事实。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适用。
(3)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4)证人证言不可替代。
4、被害人陈述
概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概念:有称之为“口供”
特点
(1)可以全面、具体地反映事实;
(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3)常常呈现反复无常的“易变性”
共同犯罪中,检举他人共犯内的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 检举他人共犯外的犯罪事实属于证人证言。
(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鉴定意见
概念
特点
(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等角度提出的分析意见
(3)内容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4)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5)鉴定意见必须是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出的,仅仅具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非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不能作为鉴定人。
(6)鉴定意见必须当庭宣读。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四)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概念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电子数据
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特点
(1)内容一定要与案件有关,否则可能是物证而非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必须以数字化方式来存储、处理、传输。
(3)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二、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和移送
公检法机关
因缺乏证据材料导致有关事实存疑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辩护律师
非律师没有取证权
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行政机关
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需要重新收集。
监察机关
收集证据的标准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因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无需重新收集。
境外证据
(1)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需对来源等作出说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境外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程序。
(二)各类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1、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坚决排除的(背诵)
(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对书证的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在勘验、检察、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可以补正的(了解)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坚决排除的(背诵)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5)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6)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7)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8)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可以补正的(了解)
询问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相关法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由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合理解释额,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判断
坚决排除的(背诵)
关联法条1:《刑诉解释》94条
(一)询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的;
(二)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宵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关联法条2: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关联法条3:《刑诉解释》123条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
(二)采用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核对”“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
可以补正的(了解)
4、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坚决排除的(了解)
可以补正的(无)
5、勘验、检察、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判断(简单了解)
勘验、检察笔录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侦查实验笔录
条件差异
6、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坚决排除的(背诵)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爽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可以补正的(了解)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电子数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有瑕疵,可以补正。
8、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判断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
第19讲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
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
看证据在侦查人员收集之前有没有经过中间环节。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①证明犯罪事实并未发生的证据
②证明犯罪行为并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
实物证据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并不等于单独定案的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必须能够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嫌疑人这两个因素;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足以否定其中一个要素即可。
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也可定案(主观题)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第20讲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以及法庭采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①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②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了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应赋予法官一定的对于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采用的裁量权。
(一)排除的范围
言词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
实物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排除的阶段
1、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2、审查起诉
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发现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3、审判阶段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等情形除外
(三)程序的启动
依职权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依申请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四)开庭前的审查
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时间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等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材料复印件交给人民检察院。
申请条件
未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效果
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五)庭审中的审查与调查
迟到申请
庭前未申请,庭审需要说明理由;存在疑问即调查,没有疑问驳回申请。
调查时间
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为防止庭审过分延迟,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调查方式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材料;
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应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文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六)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初步证明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只要达到“合法性有疑问”即可
证明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七)法庭处理结果
决定时间
应当当庭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开庭宣布决定。
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排除情形
确认存在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排除效果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裁判结果
排除后,剩下的证据能定罪则有罪判决,不能定罪则无罪判决,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八)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
审查情形
(一)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针具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审查程序
参照一审程序规定
审查结果
一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自由任意规则
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的规则。
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三、传闻证据规则
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四、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的规则。
证人不能发表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是鉴定人可以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
五、补强证据规则
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143条,下列证据慎重使用,由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由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六、最佳证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七、关联性规则
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1、品格证据
2、累死行为
3、特定的诉讼行为
4、特定的事实行为
5、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第21讲 刑事诉讼证明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一)需要证明的对象
主要是指实体法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10、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11、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免证事实
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概念
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二)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谁主张,谁举证)
这里指积极主张,消极主张一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的诉讼后果相联系的。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控方
公诉案件
检察院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
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辩方
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责任
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公安法院
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一)立案时的证明标准
如果怀疑有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立案。
(二)逮捕时的证明标准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三)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时的证明标准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重点)
1、疑罪从无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2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在审判阶段,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疑案从轻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