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开招投标程序思维导图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编辑于2024-12-25 12:53:42公开招投标
1. 提出招标申请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2. 主体
1.2.1. 招标人自行招标
1.2.1.1.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1.2.2. 招标代理机构
1.2.2.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1.2.2.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2.2.3.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2.2.4. 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2. 发布招标信息
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2.1.1. 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2. 信息发布要求
2.2.1. 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组织现场踏勘
3.1.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2. 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4. 招标报名及投标人资格预审
4.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4.1.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4.1.2.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4.1.3.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 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
5.1.1. 技术要求
5.1.2. 资格审查的标准
5.1.3. 投标报价要求
5.1.4. 评标标准
5.1.5.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1.6. 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5.1.6.1.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5.1.7.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5.1.8. 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1.9.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5.1.10. 如有标底,则标底必须是唯一的
5.1.11.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5.2.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2.1. 不合理条件
5.2.1.1.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3.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并退还相关费用及保证金
6. 招标答疑
6.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2日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10日前提出,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7. 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7.1. 投标人
7.1.1.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1.2. 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7.2.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7.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2.2.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7.3. 在规定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至规定地点,否则招标人可以拒收
7.4. 特殊情形处理
7.4.1.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7.4.2. 联合体投标
7.4.2.1.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7.4.2.2. 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7.4.2.2.1.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7.4.2.3.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7.4.2.3.1.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5. 违规投标情形
7.5.1. 强制组成联合体
7.5.2. 串通投标
7.5.3. 投标行贿
7.5.4. 低于成本报价
7.5.5. 骗取中标
8. 开标、评标、定标
8.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记录并存档备查
8.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8.2.1. 利害关系人回避
8.2.2. 中标结果确定前名单保密
9. 提交招标、评标书面报告
9.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9.2.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9.3.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9.4.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0. 签发中标通知书
10.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2. 中标无效的情形及其责任
10.2.1. 串通招投标及行贿中标
10.2.1.1.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2.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0.2.2.1.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2.2.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0.2.3. 违规进行实质性谈判
10.2.3.1. 中标无效,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2.3.2.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0.2.4.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人被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0.2.4.1.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 签订合同
11.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1.2.1.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1.2.1.1.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1.2.2.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11.3.1.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并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1.4.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2. 招标情况报告
1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