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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3-08 23:43:37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导论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旦生效,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是国际交往中有各国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并被广泛接受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是不成文的,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 其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条约和习惯可以使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他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明确,更系统的制定、汇总起来;狭义的国际法编纂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广义的国际法编撰,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规则的法典化,即包括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学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内的国际法原则,其性质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与发生在境内外无关,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反国际法原则、规则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但符合国《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例如国家自卫行动、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装行动除外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不等于非武力 例如:国家自卫行动,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使用武力行动
民族自觉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争端的和平解决
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现在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做出的决定 ,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必要时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
报复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措施,现在更多的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因而在符合必要和成比例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
斡旋 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采取的,旨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但斡旋国不参加当事国双方的谈判
调停 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经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调停者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调停者对于进行调停或调停成败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也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国际组织法
联合国依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由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六个主要机构组成
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 联合国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只有约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做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安全理事会有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两年,不得连选连任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依宪章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
秘书处秘书长有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是先后选
经社理事会 54个理事国,每三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单多数表决制度
托管理事会 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现都已经独立或自治
国际法院15名法官,国际法官是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平行选)均特别多数通过,***九年,可连选连任
联合国专门机构 是指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全球性、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等 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他们按照自己的成立章程自主活动,与联合国的合作是通过经社理事会的协商来完成的
区域性国际组织 是指某特定地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国际法主体也称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其成立活动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范的,其性质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
条约法
条约的加入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际法主体,在该条约签署期结束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法律行为。加入条约通常指加入开放性的多边条约,国际实践中多边条约的加入已生效的条约还包括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一般的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某些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经有关国家的同意,并根据国际法规则作出特别的安排,也可以成为某条约的缔约方,但是,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并不因此具有了普遍的缔约资格
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条文,表示该国完全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多边条约 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区别于两个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多边条约各缔约方为了共同目的达成协议,享受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
条约的保留 是指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核准,加入或接受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根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一般而言,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缔结多边条约时,由于谈判国数目众多,对条约中的某项内容部分国家统一,部分国家反对,条约条款遵从任何一方的意愿,都会导致另一方因此不愿意进入该条约。因此,折中的结果往往是将多数一方的意见写进条约,但给予另一方保留的权利,目的是使更多的国家成为缔约国,扩大条约适用的范围
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互相冲突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解释主体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条约具体规定和正确意义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弄清条约真实含义,促使缔约国正确合理的适用条约
国际法主体
国家
国家成立的条件有*定居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其中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表现为对内的最高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家主权豁免--目前国际上有效的是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是主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体现 *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仅是指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包含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般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经历了领土变更)、新政府的或其他事态的出现 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承认分为明示、默示承认,默示承以主要包括建立外交关系(互设使馆)、正式接受领事、签订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其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等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 依继承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的继承
国家继承主要分为: 条约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债务的继承
政府间国际组织 指通过政府间协议形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合体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绝对赔偿责任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国家承担对营业运人的补充责任
战争罪中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主体扩大到个人
行为归因于国家 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的国家行为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例如军事演习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被承认为判断运动机关的自身行为是有可能产生国家责任的,但不产生目前所属国家的国家责任,而产生有判断机关自己形成的新国家的责任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形式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存在例外
个人行为归于国家的判断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 😉其他个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行为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是履行国家授予职务的行为
排除不当行为 同意: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对抗: 条件:针对性和适度性 种类:对抗措施-非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 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非行为者本身引起 危难或紧急状态:别无他法,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上的居民
引渡 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我国要求以条约或互惠承诺为基础; 拒绝引渡的情形-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 我国引渡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决策机关-引出则为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 引入承诺-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 定罪(即限制追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的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国际法依国籍将个人法划分为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两类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 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无国籍状态,这种状态与一人一国际原则相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无国籍状态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我国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对于外国人以最密切联系地国籍为准 对于国际不明的人,已经经常居住地认定及国籍
庇护 一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者受迫害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其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无权庇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引或诉,或强制出境;劫机罪中国目前为或引或诉;侵害外交代表罪或引或诉,或强制出境
外交保护 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依该外国国内法不能得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或司法手段向该外国要求救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构成
界河 是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 一方欲在界河上建造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处于该国的主权下,各国在所属水域行使管辖权,相邻国家在界河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船舶在航行中应该具有明显的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 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岸停泊 例如黑龙江中朝界河鸭绿江
内河 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是该国的内河,例如我国的长江黄河,珠江,海河等国家对其内核拥有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内河航行
国际河流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的领土 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根据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
国际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水道,有几条运河虽然位于一国领土内,但由于其两端连通海洋,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因此在国际实践中被开放为国际运河,例如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 国际运河的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有关的条约确立,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领空主权原则,根据《芝加哥公约》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有权维护本国领空安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禁止飞行区等
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和国家用途的航空器,其未经许可不得停在他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降停
领土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合法,现已不能适用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合法,但不能侵犯邻国的相邻权,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割让:强制性割让不合法,非强制性割让合法 征服:不合法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 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的具体协议,例如英国宪法
海洋法
基线 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和领海以外的其他国家管辖海域宽度的起始线,其中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称为领海基线,向内陆一面的海域是内海水,基线向海一面海域因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
内海水 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面的水域,包括沿海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邻海 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基于群岛水域以外临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无害通过 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者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断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 👾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求助 潜水器需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毗连区:毗连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按照《海洋法公约》,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片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受国家一定管辖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登临权 又称临检权,指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遇到海外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至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的权利 👾紧追权的限制:紧追前须发出停止信号 不能中断 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终止
登临或紧追的主体都只能是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的政治授权,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同时这些主体原则上不能成为被登临或被紧追的对象
大陆架 自然资源(非生物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 大陆架权利的产生,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以占领或公告为依据 沿海国开发200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过境通行制度 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在国际海峡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这是国际海峡最主要的一种通行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 如果国际海峡是由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的一个岛屿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的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越公海或穿越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国际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权比过境通行权要小,只允许船舶连续不停的迅速航行和穿越,飞机飞越须经许可
自由通行制度 若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仅在该航道内航行或飞跃使用公海自由通过的制度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的水域
国际海峡 又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指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空间法
国际环境法
共同带有区别责任原则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书 国书是一国派遣或召回大使、公使时,由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书 ,分为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召回国书一般在新任大使或公使递交派遣国书时一并递交。外交使节一般在递交国书后,方能正式履行职务
国家外交 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机关以 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的交往活动,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一般特指国家间通过建立互派机构(使馆)形成的关系。领事关系是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领馆)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是使馆全面代表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 全面代表其派遣国 使馆的职务范围为接受国全境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 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能接受″ 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 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能接受″
领事关系
领事机构一般是与相应的地方政府进行交涉 原则上不能涉及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政治性问题,其职能主要限于商务、文化和侨民保护等 领馆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其辖区
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使馆:大使馆(向国家元首派出)、公使馆(向国家元首派出)、代办处‘向外交部长派出) 临时-特别使团:特别使团在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其特权与豁免约等于领馆和领事官员
外交特权与豁免 是指根据一般国际法或国家间的协议,使馆和特别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的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
安理会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性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九个统一票即可通过,对实质性事项的表决,要求包括全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九个统一票 即大国一致原则,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特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而不是常理事国投否决票的权利 除上述需要采取行动的决议,安理会向大会推荐新会员或秘书长人选,建议终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也是用实质性表决程序 国际法官人选为程序性决议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大会是大会表决实行会员过一国一票制,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2/3的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