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工程建设第四章
建设法规 朱宏亮主编 第四章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3-12 14:16:204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
4.1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概述
4.1.1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法概述
4.1.1.1城市规划
1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2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必要时还应包括现有城市行政区域发展需要调整与扩大的部分区域。
3城市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起重要的龙头作用。
4.1.1.2城市规划法
1城市规划法的概念
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狭义的城市规划法、广义的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它规定了城市规划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城市和城市规划区的内涵和外延、城市发展方针、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以及公民对城市规划的权利和义务;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3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
《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是百年大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要使规划具有一定弹性,留有一-定余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办事方针。
4城市规划管理机制
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4.1.2村庄与集镇规划法规概述
4.1.2.1村庄和集镇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指为了加强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节约和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保护耕地,协调村庄和集镇空间布局和具体安排。 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4.1.2.2村镇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
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共7章,48条。 主要包括:总则;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违反该条例的处罚规则等容。
4.1.2.3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条例》第2条规定:“制定 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4.1.2.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按现行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镇建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工作。
4.2城市规划的制定
4.2.1城市规划的分类
4.2.1.1总体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人口与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及发展方向、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系统,处理好远期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的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面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办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规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4.2.1.2分区规划
1分区规划的任务
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做好下一步规划打下基础。
2分区规划的内容
(1)原则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2)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4.2.1.3详细规划
1详细规划的任务
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用地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
2详细规划的分类
(1)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议和管理的需要编制的,用以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规模、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针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编制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4.2.1.4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综合环境的设计。城市综合环境设计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与小区规划环境相协调,与近期开发建设地段的建设项目相配套而进行的具体设计;是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城市设计的任务是为人们各种活动创造一定的空间形式的物质环境,其内容包括各种建筑(包括雕塑)、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城市设计必须综合体现社会、经济、城市功能、审美等方面的要求。
4.2.2城市规划的编制
4.3城市规划的实施
概述
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法规和规定,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按照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市具体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使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设想变为现实。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制度是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制度。
4.3.1城市规划公布制度
《城市规划法》第28条规定:“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这样做的好处是: (1)便于群众了解 (2)便于群众参与 (3)便于群众监督
4.3.2选址意见书制度
国家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来实现的。 《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4.3.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法》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4.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4.3.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规划管理法规
(1)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指导工作。 (3)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理位置、出让步骤等。 (4)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5)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4.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本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地位和保护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4.5.1文物保护工作管理机制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4.5.2城市规划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的措施
《文物法》第2章第7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3)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划出--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4)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后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5)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7)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勘探工作。
4.4村庄与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4.4.1村镇规划的编制
村镇规划是进行村镇建设的依据,是村镇建设的蓝图和指导性文件。所有村镇都必须制定并实施规划。 村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的建设及发展需要扩大的区域。
4.4.2规划区建设用地生审批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一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4.3违法占地与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4.4.3.1违法占地处罚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对于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处罚措施。根据各类不同的违法占用规划区内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
4.4.3.2违法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村镇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处罚,不仅是保障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理村镇建设设计与施工,建立一个良好建设秩序的需要。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的不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