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履行;
(2) 本案的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合意,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所附条件未成就、所附期限未到来、未经主管机关审批等);
(3)本案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既然某某方行使了撤销权,故自始无效;无需履行;
(4) 本案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内容违法而属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无需履行;
(5) 本案的合同未成立,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致,该方当事人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6)本案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故自始有效;或者:本案的合同,构成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既然被代理人某某方拒不追认,故自始无效;
(7) 本案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自应依约履行,既然某某方构成根本违约,则对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8) 本案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自应依约履行,既然某某方构成违约,应当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