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
申请《购用证明》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购用证明》。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
购用单位应当按照《购用证明》载明的用途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转售;外贸出口企业购买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内销。
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