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整理。最全框架,红色蓝色已标明重点,包括物权法律制度、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无权处分等知识要点,必考点全部涵盖。看思维导图可以缕清思路,梳理逻辑,重要的是更能节省很多时间,随时随地都能打开手机复习,我也是备考者,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敲的,希望我做的导图能给备考CPA经济法的考生参考。
编辑于2022-03-17 16:41:59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种类
物的概念
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的特征
有体性
仅指有体物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电脑程序)×
行为→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
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海域:不动产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eg.太阳、星星、月亮)或不为人所需之物
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人体器官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eg.牛肉)
不可分物 eg.一头牛/牛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可替代物(eg.冰棍):可以同类物代替
不可替代物(eg.齐白石的字画):只能金钱的赔偿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以转让为目的的消耗物(eg.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eg.苹果、金钱)
非消耗物 eg.苹果手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自由进入市场流通
限制流通物:(eg.文物、黄金、药品)
禁止流通物
主物与从物
物理上相互独立
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物A脱离物B,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
物B脱离物A,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物B为从物
举例
鞋子和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茶杯和杯盖;机器设备和维修工具
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母牛肚子里的小牛、苹果树上的苹果,均不属于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eg.利息、租金)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
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债权属于请求权
排他权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债权具有兼容性,同意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不相互排斥
绝对权
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自物权
用益物权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与地役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事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他物权
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独立物权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从属主债权)、地役权(从属需地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花钱买的权利,让别的房子别挡着自己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包括全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行为无效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eg.张某将正在研发的汽车作价100W卖给孙某)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eg.甲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
动产物权:交付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
登记,生效;未登记,不生效
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合同、物权是物权
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犯懒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地役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犯懒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该依法办理登记
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当时不用登记,等其转移时要做两次登记
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 如果判决的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次登记
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力转移的变更所需要进行的登记
情形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情况变更的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 出资、转移
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进行的登记
情形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
不动产灭失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区分变更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同意更正的,才要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注
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情形
预购商品房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出租×、质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 或预告登记人放弃债权
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
动产的所有权
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交付生效+未登记不得对抗+未登记但交付可对抗
特殊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权利人先行占有,法律行为生效时
订立合同前已为占有,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所有权、孳息、风险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转移
先占: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指示交付
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买卖不破租赁
占有改定
原物主使用已转让物品,物权转移自转让约定生效时生效
添附
加工、附合、混合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确认,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已转让的,自知道/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2年内
物权变动
取得
变更
消灭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有权处分
多重买卖合同
可以多个有效的买卖合同:债权行为≠所有权转移,只能履行其中一个
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交付>登记>合同
一房二卖
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的一倍的惩罚金
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合同,要被追认
无权处分:有效合同,负担义务≠转让物权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在被追认/取得处分权后才有效
善意取得制度
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善意的+合理价格+登记的登记,不登记的交付
合法占有:委托物(租赁物)√;非合法占有:脱手物(遗失物、盗窃物)×
一定基于法律行为(买卖合同)
转让合同无效:违法/被撤销
是否善意
受让时+不知道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符合交易习惯)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应当知道无处分权的,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赃物、遗失物不适用
拾得遗失物
自招领发布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
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所有者要按悬赏承诺的悬赏报酬来
已被转让的
自知道/应当知道受让人2年内让其返还
拍卖/经营出去的,需付钱赎回,再向无处分人追偿
共有
类型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无约定的,除非有家庭关系,视为 按份共有
按出资额确定,不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外关系
按份共有
对外: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连带责任)
内部:按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按份责任)
共同共有
对外:连带责任
对内:不分你我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对外转让: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内部转让/继承/遗赠:主张优先,不予支持,有约定除外
优先购买的行使期间,未约定的
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载明的,以其为准
未载明/载明期间<通知送达起15日的,为15日
未通知的,为其他共有人知道/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未通知的,且无法确定其他共有人是否知道,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各自份额比例优先购买,支持
优先购买的不当之处,不予支持
期间不对+提出减款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仅请求撤销合同/认定无效
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 2/3以上的人同意,约定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拨款
用于商业开发的地,不可划拨取得
无偿划拨的地,无使用期限
无偿划拨+转让:按国务院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搜让放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无偿划拨+抵押: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偿出让
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方可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经营性用地/多个意向者, 旅游、商业应该:公开竞价(招标、拍卖)/ 不能公开的:双方协议
使用年限为剩余年限
出让max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体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其他50年
住宅建设动地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提前1年申请续期
出让+转让
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完成投资开发的25%以上
房子建成的,应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抵押的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不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实现抵押权时,新增一并处分,但新增部分取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
抵押合同
书面形式设立抵押权
禁止流押:抵押权人不得和抵押人约定(债务人还不上来,就归债权人)
质押同理
抵押物
可抵押
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备、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etc
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所有权行使权不明的、被查封监管扣押的etc
房地一体原则
城市房地产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农村集体土地
only地随房走
抵押权的设立
登记生效
抵押权自登记日起设立
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权、在建的建筑物
登记对抗
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设备、原材料产品、在建的船舶、航天器、交通运输工具
动产的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将有的设备、产品、材料、半成品抵押,不履行债务的可将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即使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三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
债权范围
抵押不转移占有,不涉及“保管费用”
质押、留置均涉及“保管费用”
抵押权、质权事先约定担保范围
留置权法律约定担保范围
以抵押物登记为准(×合同)
新增的不动产不属于抵押财产,不能优先受偿
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损毁的,可获保险金等,可提早提存
孳息
债券人不履行义务,自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添附
所有人:所有物
共有人:份额
第三人所有:补偿金
抵押物的转让
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价款先清债
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的出租
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抵押权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不可分性
主债权部分清偿,抵押权不能不分清偿
主债权被分割/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享有份额抵押权
抵押人是第三人的,债务人转让债务需经第三人同意
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券的全部
破产申请1年内,债务人没有设定抵押预告,则不能优先受偿
物权重合
同一财产抵押多个清偿
不动产:登记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券比例
动产:同上/登记优先/都没登记,按债券比例清偿
先登记(×先到期)的先清偿
先登记的先到期,清偿完了还有剩的提存,给后面的留着
先登记的先到期,清偿不够,后面的抵押权消失,债券→普通债权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未经书面同意,产生不利影响,变更不算
最高额抵押
抵押额最高为抵押物的价值
抵押权人的债权
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抵押财产被查封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撤销
质权与留置权
动产质押
不动产不能质押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自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处置登记时 设立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管理不善,要赔偿责任
出质人可要求提存/提前清偿债务,返还财产
质物处分的限制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未经同意转质,应赔偿
质权的放弃
质权人放弃多少质权的,担保人就减轻多少担保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请法院/让质权人赔偿
权利质押
权利不能抵押
权利范围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
可转让基金份额、股权
办理出质登记
财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
办理出质登记
留置权
留置权:法定的担保物权(仅限动产)
抵押权、质权:约定的担保物权
不履行债务的,可合法占有动产,有权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给债权人60天以上的期间,鲜活的除外,再可转让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券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