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CPA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整理。最全框架,红色蓝色已标明重点,包括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管理人制度等知识要点,必考点全部涵盖。看思维导图可以缕清思路,梳理逻辑,重要的是更能节省很多时间,随时随地都能打开手机复习,我也是备考者,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敲的,希望我做的导图能给备考CPA经济法的考生参考。
编辑于2022-03-18 09:21:428第八章 破产法
破产申请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重整/和解/清算3选1
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形式审查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选1
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判断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重整
《司法解释(一)》的规定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虽账面资产>负债)
资金不足
法人跑路
强制无法
长期亏损,扭亏无望
其他情形
只要一个债权未清偿,每个债权人均可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连带。担保。资产大于负债但不能立即。数额异议。诉讼费预交。市场价值波动资产大于负债。债权异议无证据】
债务 负有连带责任人 未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仍破产
债务人有清偿能力, 但不能立即清偿/和解,仍破产
存在无争议的债券,且已丧失清偿能力,视为破产
法院受理申请后,→破产宣告前,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消灭,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的诉讼费用→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清偿,无需预交
《企业破产法》
所有的企业法人
可参照: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民办学校
可依据:金融机构
对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 也发生效力
不属于调整的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
政策性破产 不再适用
破产申请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
级别管辖:工商登记情况
中级法院
地区、地市级以上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组、重大影响
国有企业破产:政策性破产
申请人
债务人
“重整”、“和解” 、“破产清算” 申请。
债权人
“重整” 、“破产清算”
无和解
【提示】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 申请权 不享有“重整” 申请权
破产企业的职工
可以申请 破产清算、重整 由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清算组
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 资不抵债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
裁定前,未支付公司强制清算费用,参照破产费用,债务人随时清偿
破产申请的撤回
受理前,可请求撤回
受理后,不予准许,除非债务人不符合条件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债权债务关系
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申请破产
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同时指定管理人,在裁定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予以公告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
自收到法院通知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应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不是材料,而是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5日送至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15日提交材料
不提交的,不影响受理,直接负责人罚款等强制
财产、债务、债权、财会、安置预案、工资、社保
同时指定管理人,在裁定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予以公告
上诉
不予受理
驳回申请
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上一级法院上诉
有关人员的义务【列席,不得离开,不得新任】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基本规定
受理破产申请后,个别债务清偿无效
物权担保的,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清偿债务,不受限
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 向管理人 清偿
若违反,使债权人受损,不免除其清债的义务
以债权人受损的范围为限
受理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应当解除,执行程序 应当终止
受理后,已开始未终结的诉讼 应当终止;管理人接管后能继续进行的,继续进行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一般规定
受理破产后,管理人对“受理前” 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 选择权
继续履行
共益债务
解除合同
被让履行,应履行,对方当事人可要求 管理人提供担保,否则视为 解除合同
管理人受理之日2个月未通知 / 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30天未答复,视为 解除合同
当事人申报的债券 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申报
特殊规定
不得解除情形【对外担保,对外出租不动产】
选择权行使次数
只享有一次性,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不得反悔
结果处理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受理前,尚未审结的,中止审理
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偿还
主张债务人一边的人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混同,主张债务人的股东偿还
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上诉,不予受理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条件 【法人,任一申请人同意,破产】
被执行人:企业法人
被执行人/任何一个申请执行人 书面同意
被执行人不能清债+资不抵债/缺乏偿债能力
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管辖
中级为原则,基层为例外;中级经高级的,可交给基层
基层将移送异地中级的,移送前报请所在地中级同意
审查与裁定受理
裁定受理期限30天
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裁定后于5天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
法院收到裁定后7天将 已经扣划到账的财产 交给法院/管理人
受理后,已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财产,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的执行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执行费用处理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 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
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4)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驳回不重启,新证据破产不受理,去管辖地法院】
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资格和指定
1.管理人资格
管理人: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提示】 对于清楚简单集中的破产案件,法院可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终身不得担任管理人
故意犯罪,吊销,利害关系,其他
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管理人指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辞去应经法院许可;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法院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
公开竞价:中介机构报价,比例不得超出司法解释的限制范围
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报酬
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有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向法院书面提出, 异议书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纯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纯报酬,不包括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专业性强工作;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提示】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管理人报酬确定依据 【价值总额,担保不计入,合理报酬】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 “不计入”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等管理工作, 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聘请专业人员费用
聘用“本专业” 的其他人员的, 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政府部门派出人员
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管理人职责
接管 财产印章账簿文书
调查 财产状况,制作 报告
决定 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 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 债务人财产
代表债务人 参加诉讼、仲裁等
提议再开 债权人会议
【对比】管理人职责 VS 债权人会议职权
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下列行为, 应及时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 【不动产,无形资产,库存,营业,债权,证券转让,借款,设定担保,未完合同履行,放弃债权,担保物取回,其他财产处分】 【提前10日,制定方案,提交会议,未表决不处分】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解释1】管理员制作方案,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解释2】管理人处分前,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法院;委员会可纠正。拒绝的,请法院
【解释3】若法院认为处分不合理,可责令停止;纠正后,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 《破产法》的界定
“受理时” 债务人的财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2. 《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属于债务人财产
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益:债券、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解释】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破产申请申请之时≠破产宣告之时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的他人财产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 尚未取得所有权 的财产
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共有财产
依法分割所得部分,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分割损害,共益债务,法院支持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出资人
未尽或抽逃出资收回
受理后,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的,管理人应要求其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出资人未履行完出资,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公司的负有监督出资义务+协助抽逃出资的人,要承担责任,财产→债务人财产
连带责任
董监高
非正常收入收回 【绩效,别人拖欠我独薪】 【平均内,视为工资,高出,视为普通债权】
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 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管理人应追回。
非正常收入
①绩效奖金
普通债权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 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 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③其他
普通债权
取回质物、留置物
受理申请后,管理人通过 清债/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的,及时报告法院)
破产抵销权
1. 基本概念
抵销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2. 行使主体(债权人)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 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 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 行使时间
必须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行使。
4. 异议
( 3)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②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③双方互负债务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
6. 别除权人可抵销
6
7. 抵销无效
撤销权
管理人的撤销权
法院受理申请前 1 年内 ,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放弃债权,无偿转让,价格不合理交易,补设担保,提前清偿
追回的财产 计入 债务人财产
解释
放弃债权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到期债权行使权利,导致债权 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
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无偿”转让财产的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予以支持
达不到70%
高于30%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事后补充设置担保
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区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提前清偿
有担保债权
担保物价范围内
清偿有效
无担保债权券
财产担保
受理后到期
受理前1年内清偿
可撤销
受理前到期
受理前1年内清偿
一般不可撤销
受理前6个月清偿+破产原因
可撤销
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开始后-受理后
有担保债权
担保物市场价值内
有效
无担保债权
无效
危机期间
申请前6个月内,不能清偿,资不抵债,缺乏能力
可撤销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务人 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
不能撤销
担保财产的价值<债权额的除外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清偿
不可撤销
债务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不可撤销
债权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电费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使债务人财产收益
提前清偿
受理前到期
不可撤销
受理后到期
可撤销
债权人的撤销权
受理后,管理人未撤销行为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并将追回的财产 “归入债务人财产”
相对人以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围的意思:张三有3万的债权,但是相对人从债务人处提前清偿了500万,张三可以要求撤销500万,相对人以超出3万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破产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 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管理人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2年内
债权人可撤销/追回财产
财产对 全体债权人 追加分配
2年后
追回的财产 个别清偿
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受理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 取回。
要求对价,法院支持
行使时间
变价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 向管理人提出
期限后,仍有取回权,但要承担费用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
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无法取得财产
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受理后,共益债务
管理人导致,共益债务 债务人导致,普通债权
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财产
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受理后,共益债务
代偿取回权
可以行使
原物毁损、灭失获得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尚未交付给债务人
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
不能行使
混同/不能区分
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受理后,共益债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受理时,出卖人已发运,债务人 “未收到”且“未付清” 的,出卖人可以取回。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未达前主张取回,但未实现
到达管理人后可取回
到达管理人后主张取回
不可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取回权
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出卖人管理人履行
买受人应履行
买受人未履行,使出卖人受损,出卖人管理人可取回
买受人支付75%以上/第三善意取得 除外
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
买受人应交付标的物
即使付完钱/履行完/出卖出质
买受人履行的损失:共益债务 买受人违反合同损失:普通债权清偿
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中的履行期限 在受理时 视为到期,管理人应及时履行义务
买受人未及时付款/不当处分,出卖人可取回
买受人支付75%以上/第三善意取得 除外
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可主张支付、赔偿,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
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返还已支付价款
取回标的物价值明显少,先抵扣再返还,债务:共益债务
破产抵消权
一般规定
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前,也欠债务人钱,可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除非抵消使债务人受益,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抵消
生效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3个月内提起诉讼
若法院驳回,仍按通知之日生效
异议无效
受理时,双方有一任何方债务未到期
双方债务种类、品质不同
无论是否到期、是否相同,均可抵消
禁止抵消的情形
《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债权人因法律规定的和破产申请1年前的原因 而负担债务的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的和破产申请1年前的原因 而负担债务的
股东的特定债务禁止抵消
①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②债务人股东滥用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抵消权的特殊规定
担保权人的抵消
危机期间的抵消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解释】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 因程序进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 发生的下列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尚未支付的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
可参照破产费用
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
可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负担
履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
不当利得
继续营业而应支付
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
破产受理后为继续营业的借款
借款的债权人优于普通债权清偿,慢于有担保的债权清偿
抵押的,按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随时清偿
不足 和,先清偿破产费用
不足 或,按比例清偿
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先受理,再宣告,同时终结
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
自人民法院“ 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 ”起计算, 最短不得少于 30日,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
未按期申报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会议)补充申报
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
债权申报的范围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偿金
职工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更正,否则诉讼
计算到 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均需依法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提示】 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 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 分别 ”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未履行完毕,解除致使的损害,以实际损失为限
违约金不得申报
违约合同
债务人是委托人
受托人不知,继续处理
以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受托人已知,为了债务人利益继续
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受托人已知,务必要的,不当增加的继续
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出票人破产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滞纳金:
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破产受理前,滞纳金=普通破产债权,排在欠缴税款之后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会议)补充申报
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
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
登记造册
形成 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①管理人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 进行审查 ,编制债权表 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
②凡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之列;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债权, 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原则上)
核查债权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 应当提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核查 。
核查后, 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 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确认诉讼【必考】
有异议,在债权人会议检查结束后15天内提起诉讼;有协议的,通过仲裁机构
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被 异议债权人 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特任债权有异议的,应被 异议债权人 列为被告
债权人 对本人债权有异议,将债务人 列为被告
同比债务多个异议人,异议人为 共同原告
保证
涉及保证的破产债权申报
债务人破产+连带保证(第三人)
债权人的追偿权
破产程序结束后6个月 提出
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影响。
无效
代替清偿,求偿权:普通债权
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第三人)
取消先诉抗辩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享有期限利益
主债务未到期的, 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
保证人破产+连带保证
不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 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
取消期限利益
求偿权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 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保证人破产+一般保证
不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取消期限权益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取消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担补充责任
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 应予提存 ,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求偿权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债务人 +保证人均破产
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均申报债权的,一方破产程序中清偿后, 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分别申报100万,A清偿了10万,对B 仍申报100万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 不再享有求偿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别除权
基本概念
对 “破产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属于 破产债权
别除权与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与保证(人保)无关
“别除权”认定
破产人 以自己财产为自己 提供担保——构成别除权
①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受和解的限制
②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③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人 以自己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构成别除权
担保物价<担保债券,余债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清偿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不能转为破产债权
第三人以自己财产为破产人 提供担保——不构成别除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担保是否撤销
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事后提供担保,可请求撤销
不含: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开始后
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清偿,不受限
危机期间
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破产
对以自有财产担保的进行清偿 不可撤销
担保价值<债权 除外
担保权人的抵消
有优先受偿的和无优先受偿的 不得抵消
债权>优先受偿的财产 除外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
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凡申报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第一次,申报了就可以参加
以后: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 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形式表决权,交委托书
债权尚未确认,法院可为其行使表决权,临时确定债权额
一般,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没有表决权
影响重整计划的除外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 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
法院从 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 中指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法院召集
债权申报届满起15日内
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法院认为必要(不需跟主席说)
管理人向主席提议
债权人委员会向主席提议
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主席提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由法院确认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通过重整、和解协议 ;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
人民法院的裁定
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 未通过的,法院裁定
债权人不服的,可以15日内复议
分配方案,2次表决仍未通过,法院裁定
占无财产担保债券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不服的,15日内复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
过半数同意+占无财产担保债券总额2/3以上
其他决议:1/2+1/2
过半数同意+占无财产担保债券总额1/2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现场表决+通信、网络投票
召开后3日内,信函、电子邮件、公告 将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决议的撤销 书面申请 、非现场、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
①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违反法定程序 ;
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违反法定程序 ;
③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 违法 ;
④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
债权人委员会
组成
债权人代表+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工会代表
≤9人
成员 经法院 书面认可
职权
监督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 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 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部分职权(≠所有)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方式
过半数
不同意见,议事记录
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
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
若管理人不提供,债权人可请法院5日内决定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重整程序
重整申请
债务人/债权人 向法院 直接申请
和解 只能 债务人 提出
一旦被宣告破产,不可能重整/和解
破产清算→重整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其他债权人
重整期间
不含: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事务执行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解释】 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的效力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时停止
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其设定担保
重整费用:共益债务 优先受偿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 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除非法院同意
合法占有财产,他人可按约定收回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制定
①制定人
债务人自行管理,债务人制定; 管理人管理,管理人制定
②提交时间
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6个月提交计划,可延期3个月
批准后,由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监督期内,管理人代表 债务人参加 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分组表决
对债权人的额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
摘取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正常批准
过半数+2/3
计划通过之日10日内,提出批准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30日内裁定批准
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不同意,以下可申请批准
担保:全额补偿 延期:公平补偿
职工+税款:全额清偿
普通债权 不低于 被提请
公平公正,/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有可行性
未批准
裁定终止
破产
重整终止
继续恶化、欺诈、恶意减少、无法执行、未按期计划、法院终止、未通过
重整计划的变更
管理人/债务人 可申请一次变更
同意变更之日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
法院同意,6个月内提出新计划
重整计划的效力
债务人+全体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
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有清偿责任
未按照规定可以继续申报,但不得行使权利
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的法律后果
承诺:失去效力 担保:继续有效 清偿:仍然有效 未清偿:破产债权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的
对其股权作出相应的减少
分组表决
出资人组
表决权2/3
行政许可
应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 中国证监会 的会商制度
裁定批准后,无需再召开 股东大会
和解制度
和解申请和表决
申请人——只能由 “债务人” 申请
已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和解协议的通过
①表决
表决权过半+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券总额的2/3以上
②人民法院认可(无强制批准)
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 认可 ,并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的效力
约束力
债务人+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 有约束
有财产担保不受约束,自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担保物权
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债务
和解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和接人未按规定,可以继续申报,但不得行使权利
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效力
承诺:失去效力 担保:继续有效 清偿:仍然有效 未清偿:破产债权
【总结】重整程序VS和解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不足清偿按比例)
特殊规定
董监高返还绩效奖金
普通破产债权
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
高出工资部分
普通破产债权
受理前欠税的滞纳金
普通破产债权
无优先受偿
受理后的滞纳金
停止计算
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予清偿
银行破产
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劳社保后 优先清偿 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农民合作社清算
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优先清偿 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乱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首领分配的,法院提存给其他人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适用原则
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
各法人人格不再独立
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适用单个破产程序
基本原则
若成本过高过严重,例外适用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进行审理
实质合并审查
关联企业的 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
主要财产所在地
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的裁定
不服的,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统一清偿
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 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
法院管辖
协调审理、综合考虑、上级法院集中管辖、法人人格独立
各自清偿
【提示】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即物权担保无效 。
各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清偿比例分别确定
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