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CPA经济法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整理。最全框架,红色蓝色已标明重点,包括概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等知识要点,必考点全部涵盖。看思维导图可以缕清思路,梳理逻辑,重要的是更能节省很多时间,随时随地都能打开手机复习,我也是备考者,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敲的,希望我做的导图能给备考CPA经济法的考生参考。
编辑于2022-03-18 09:30:4711反垄断法律制度
概述
《反垄断法》使用范围
目标
保护竞争
最基本、最直接
提高经济效率
提升消费者福利
地域范围
境内
境外,对境内市场竞争 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主体和行为
经营者
达成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有/可能有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业协会参加的 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适用除外
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农业生产中的联合/协同行为
国有垄断企业
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不执法
经营者集中 审查案件 的执法权 未对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
本机关的名义
委托调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可委托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 可委托 其他省级/下级
在委托范围内,以 委托机关的名义 调查,不得再委托 其他
反垄断调查
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措施
进入经营场所检查
询问 被调查的单位/人
查阅、复制 被调查的经营者/人
查封、扣押 相关证据
查询 (不含: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经营者承诺
被调查的承诺消除,可 中止调查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确定履行的,可 终止
恢复调查
未履行/未完全履行
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基于不完整/不真实 信息作出
不接受中止
构成违法垄断行为
涉嫌 固定/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
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
涉嫌联合抵制交易
可中止
反垄断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不服从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 刑事诉讼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
only阻碍、拒接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
only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and情节严重的 串通招投标行为
无 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因垄断受损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 也可作为原告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不以 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查处 作为前提条件
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提供的意见 不属于 《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
是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鉴定意见 是一种证据,有法定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市场调查、经济分析报告
诉讼时效
原告举报垄断行为,从其举报之日起 中断
反垄断机构决定 不立案、撤销、终止调查,从原告知道 /应当知道 不立案、撤销、终止 之日重新计算
认定有垄断行为的,从原告 知道/应当知道 处理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原告 知道/应知道 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垄断超2年的,损害赔偿 自原告起诉之日向前推2年计算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
商品、地域、时间 维度
市场范围不清晰,假定垄断者测试 界定相关市场
替代性分析
主要 从 需求者 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相关商品市场
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界定的基本标准
从需求替代角度
从供给角度
相关地域市场
垄断协议
认定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其他协同行为
书面、口头 都可
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行为是否一致性
经营者之间会否进行意思联络/信息交流
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相关市场结构、市场状况、市场变化
垄断协议的类型
横向
具有竞争关系的,联合限制竞争
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
被告 承担举证责任
纵向
不同市场环节,联合限制竞争
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承担
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固定、变更商品价格
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
划分商品种类
分割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 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可被豁免的条件
特定情形
为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
技术性卡特尔
为提高质量、降成本、增效率、同意规格
标准化卡特尔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效率,↑竞争力
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
因经济不景气,为环节销售量严重下降/生产明显过剩
不景气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出口卡特尔
only无需证明
附加条件
证明协议不会严重影响竞争,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调查的终止与重启
认定垄断协议属于第15条,终止调查
重大变化,不再符合15条,重新启动调查
行业协会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
禁止从事
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 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
同上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
违规,垄断,处以50万以下的罚款
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行政性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上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处50万以下的罚款
能证明 被动遵守的,减轻处罚
宽恕制度
主动报告/提供重要证据的,减轻/免除处罚
第一个,免除/不低于80%幅度减轻罚款
第二个,30%-50%减轻罚款
第三个,20%-30%减轻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
概念
可以 控制商品服务 价格、数量/其他交易条件,或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
其他交易条件: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
阻碍影响:排除进入、延缓进入、能进入但不能有效竞争
不违法
未必是 独占者
可由多个经营者共同具有
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两个达2/3,三个达3/4,有支配地位;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具有支配地位
市场份额 不是 绝对标准
滥用的行为
不公平 高价/低价 购买商品
明显高低于 其他经营者
明显高低于 同一经营者
超过正常幅度,成本增降幅度
无 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成本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平均可变成本
正当理由
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即将到期、积压 商品
因 清偿债务、转产、歇业 降价销售
合理期限内 为推广新产品 进行促销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 在交易时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对待
分类
排他性滥用
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拒绝交易
剥削性滥用
不公平定价
滥用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上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能证明 被动遵守的,减轻处罚
经营者集中
强制的 事前申报
定义
经营者合并、取得对其他的控制权、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控制 ,而非禁止
达到 国务院 的申报标准,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报,未申报者不得实施集中
申报标准
国际标准
all经营者,上个会计年度,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 至少两个,去年,境内,营业额>4亿元人民币
≠达到
国内标准
all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 + 至少两个,去年,境内,均>4亿元人民币
豁免条件
参与集中的一个人,有其他每个人,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资产
每个人50%以上有表决权的资产 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人拥有
申报材料
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协议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经审计的去年的 财报
逾期未补交,视为 未申报
营业额的界定
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
单个经营者+直接/间接控制+共同控制
只计算一次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30日
第二阶段审查
90日
肯能出现的延长
60日
审查的实体标准
一般标准
若可能垄断,就禁止 经营者集中
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
CRn指数
行业集中度指数
HHI指数
赫氏指数
审查的决定类型
禁止经营者集中
不予禁止集中决定
附条件的不予禁止集中决定
业务剥离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限制性条件
结构性条件
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权益
行为性条件
开放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专利、专有技术、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 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变更/解除 限制性条件,考虑
集中交易方
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实施限制性条件是否无必要/不可能
≠是否主动申请
概念
部分业务出售,保持业务的竞争性
附加限制性条件 为 业务剥离的,为 自行剥离/受托剥离
买方符合的要求
独立
有资源、能力、意愿
取得批准
不得融资购买 剥离业务
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
剥离受托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无底价方式
受申报方委托,经商务部同意,负责出售剥离业务
有权以 无底价方式 出售剥离业务
监督受托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不得披露在履职过程中的信息
剥离义务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任命和更换 经得到 监督受托人 的同意
支付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 报酬
在商务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 15日内 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
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 30日前 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
不得
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
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其他保密信息
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的行为
行政强制交易
地区封锁
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
≠裁定、判决
法律责任
滥用行政权力,由 上级机关 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 可以向 上级机关 提出 建议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审查对象
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规章、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审查方式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