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构成(法硕)
法律法考刑法第二节犯罪构成思维导图,介绍了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行为主体,并介绍了主体资格、条件、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分等内容。
编辑于2022-03-19 07:11:18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
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异同
同
认识因素
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
认识因素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执意为之,则行为人对该结果持希望态度,具有直接故意
意志因素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结果因素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谨慎的态度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没预见)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
罪责
罪
只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刑
法定刑轻于故意犯罪
法定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特点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特点
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
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
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
是否已经预见结果不同
区分标准
对危害结果有无思考、判断
有→过于自信
无→疏忽大意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有→过于自信
无→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同
二者都已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也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不同
认识因素
间接故意
明知结果,概率大
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结果,概率小
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
放任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
排斥、否定结果发生
区分标准
形式标准: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有→采取措施→过于自信
无→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本质标准:行为是否具有加害性
有→导致结果概率高→间接故意
无→概率低→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同
二者都没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行为人的主观责任不同
疏通大意→过头犯罪
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区分标准
是否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 (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 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参考)
有→疏通大意
无→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同
二者都已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
有无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有→过于自信
无→不可抗力
区分标准
有无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犯罪目的与动机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多种多样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能力的认定
医学标准
法学标准
精神病人的认定步骤
医学标准
无精神病
不是精神病
有精神病→法学标准
所患之病与所犯之罪有关联:精神病人
所患之病与所犯之罪无关联:不是精神病人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
限定责任能力
完全无责任能力
自然人主体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概念
一般主体
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
关系
一般主体(A)
特殊主体(A+B)
纯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纯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特殊主体
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纯正身份犯
概念
又称定罪身份、构成身份,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备
定罪身份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实行犯
方式
直接实行
间接实行
数量
单独实行犯
共同实行犯
定罪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的身份
不纯正身份犯
又称量刑身份刑、加减身份,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判断标准
事务具有公共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管理国有财产
单位犯罪 (本质:为了单位利益,偶尔犯罪)
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 原则上不要求,但私人企业、独资企业构成单位犯罪要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
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归机构
外国单位
法律规定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体现
单位集体决定
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作出决定
缺乏单位意志,不构成单位犯罪 以自然人犯罪认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主要活动)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个人获利)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资格缺失)
罪过形式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
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例外单罚
无论如何都处罚自然人
单位变更
单位合并处罚原单位
三销一破产,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按单位犯罪追究]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必须区分主犯、从犯
单位主体犯罪,可不区分内部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刑事责任年龄
婴儿<1岁 幼儿<6岁 儿童<14岁
男童 女童→幼女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八种行为 故意犯罪
故意杀人
包括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仅限重伤、死亡结果
强奸
包括奸淫幼女和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
抢劫
包括准抢劫(转化型抢劫) (不包括事后抢劫)
贩卖毒品
仅限贩卖行为
放火
要求危害公共安全,才能定放火罪
爆炸
要求危害公共安全,才能定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六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危害性
本质
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形式
作为
区别
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
规范标准
不作为
类型
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成立条件
应为
法律上明文规定
职务,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一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
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具有
处罚
不具有
不处罚
等价性
只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考虑
作为义务的性质
行为人支配危险的程度
主观要件
具有故意或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产生作为义务的客观事实[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犯罪对象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概念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务,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危害结果
概念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以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结果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例外)
实害结果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定罪的角度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犯罪形态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量刑的角度
危险结果的意义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定罪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犯罪形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行为在前,结果在后
必然性
复杂性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因果关系的认定
归因而非归责
因:必须存在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要对法律增加创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果: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是现实的结果,而不是假设的结果
关系: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
无介入因素
实行行为→实害结果
有介入因素
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正常
不中断因果关系
正常、异常的判断标准: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论
介入因素不正常
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可中断
作用大:能够独立(按近100%)导致结果
对实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与实行行为相当→多因一果
对实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小,不能中断
易错点归纳
是否存在介入因素的判断标准 (介入因素只能在实行行为之后) (被害人体质不算介入因素)
实行行为直接造成实害结果
不存在介入因素
没有直接造成实害结果
存在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的类型
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介入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介入特定自然事实
介入因素是不作为时,不中断困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是否影响定罪
是:属于构成要件
否:是否影响量刑
是:属于量刑情节
否:与犯罪构成无关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侵害
造成实害
造成危险
体现
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刑法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种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