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专题十 证据
2022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专题十证据知识总结,主要包括证据的分类(理论分类)、证据的种类两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3-19 09:44:02专题十 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分类(理论分类)
1、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间接证据
又称派生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
2、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区别点在于内容的完整性
3、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本证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反证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一、概述
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
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即存在、形状、颜色、大小、质量、痕迹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二)书证
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三)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四)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明显区别:第一可以实现精确复制;第二可以在虚拟空间内快速传播;第三记忆实现剪辑、修改。
三、关于书证的几个重要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经过法院准许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节录本。
(二)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的规则
1、根据制作文书的主体不同
(1)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社会管理智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作制作的文书。
(2)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以外的文书,包括不具有社会管理智能的主体制作的书证,或者国家机关依据依法具有社会管理智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外制作的文书。
2、公文书证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印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印件、副本、节录本具有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3、私文书证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由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三)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文书内容为真实。
2、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罚款、拘留)
如果书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四)域外书证的认证规则
域外公文书证
该国公证机关证明
域外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该国公正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
(1)证人出庭程序
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的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4)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①补助范围
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②承担
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3、证人作证
(1)保证书的签署与宣读
法院应当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签署保证书,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不签署保证书也能作证。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受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之间对峙。
五、鉴定意见
1、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申请,或者如果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应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鉴定前的准备
(1)签署承诺书
(2)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3)鉴定人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法院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鉴定人。
3、鉴定意见
(1)按时完成鉴定
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其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2)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3)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注明。
4、鉴定人出庭
(1)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由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
(2)程序
鉴定意见送当事人------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补充------当事人仍有异议-------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垫付费用,通知鉴定人出庭
(3)费用承担
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但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4)后果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将产生以下后果
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鉴定费用;
③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5、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
(1)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对鉴定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予以支持。
(2)经法院准许后撤销鉴定意见: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6、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由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准用书证的质证、认证规则。
7、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程序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由法院通知1~2名由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作用
①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②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门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六、当事人陈述
1、签署保证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签署保证书或者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推定。
2、证明力
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即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证据,其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才能定案。
七、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心进行鉴定。
考点提示
(1)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需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
(2)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而不是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这点要和证人区别;
(3)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这点要和鉴定人区别。
需要退换鉴定费的情形
1、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责令退还费用并依法罚款,拘留;
2、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鉴定,法院同意的,原鉴定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原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4、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鉴定费用,法院应当建议主管部门对拒不出庭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5、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
(1)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退还鉴定费用,依法直接妨碍诉讼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
(2)法院准许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退换鉴定费用。
考点提示
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能否做证人的问题
(1)证人资格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明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1)证人资格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明力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明责任,本证、反证,证明标准的关系
1、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为本证,提供本证应当达到证明标准,否则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2、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提供的证据为反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技术流----本、反证的判断公式
1、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2、对该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3、该证据是谁提出来的?
(1)如果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来的是本证; (2)如果是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来的即是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