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专题十一 证明程序
2022年法考《民事诉讼法》戴鹏专题十一证明程序知识总结,包括证据保全、举证与调查收集证据、质证与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编辑于2022-03-19 12:50:23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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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一 证明程序
第一节 证据保全
1、诉讼中证据保全
(1)适用
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
(3)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4)管辖法院
受理案件的法院;
(5)担保
诉讼中证据保全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如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适用、流通等保全措施),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2、诉前或者仲裁的证据保全
(1)适用
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2)管辖法院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3)程序
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解除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5)担保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考点对比
第二节 举证与调查收集证据
一、举证
1、及时举证
(1)及时举证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1)普通程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
(3)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3)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法院准许的,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4)举证期限计算的一些特殊问题
①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终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③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④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⑤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5)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3)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证据收据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证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情形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公益诉讼的;
③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
④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程序性事实
(2)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的情况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情形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①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③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2)申请程序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质证
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4)注意: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
第三节 质证与证据的认定
一、质证
质证的效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视为质证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讯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二、证据的认定
1、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1、证据裁判主义
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不能通过主观臆断、猜想进行事实的认定。
2、证明力的审查、裁判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问题,需要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进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和生活经验进行审查判断,体现了“自由心证”的精髓和要义。
3、裁判理由和结果的公开
法官应当将新证形成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被视为对“自由心证”的约束。
2、非法证据排除
对已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偷拍、偷录不是法律禁止的方法,故偷拍、偷录形成的证据一般不是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3、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由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举证期限的其他效力
(1)提供证据;
(2)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7)申请法院责令书证持有人提交书证。
以上诉讼行为均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