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进项税额思维导图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生活性服务业按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编辑于2022-03-20 17:42:40进项税额
一、概念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增值税额,一般在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某些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所支付的购货金额和扣除率计算求得。
三、税法对于进项税额的规定
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对此,税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外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税收缴款凭证》
④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18.1.1
⑤纳税人购买机动车有销售方或者税务机关代开。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计算抵扣
①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②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桥闸通行费普通发票》
(3)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 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加计抵减
①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生活性服务业按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②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的,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③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特定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①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②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非正常损失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定服务
①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②购进贷款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扣减进项税额
(1)已扣减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时,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时,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实用税率。
(3)①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稽查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控税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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