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严重程度及其意义,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编辑于2022-03-20 22:08:32刑法
刑法论
刑法的基本问题
概念
形式(渊源)
特征
范围广泛性、对象专门性、刑罚制裁严厉性、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目的
整体、章节、条文
任务
惩罚目的
惩罚任务:运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目的
保护任务:政治、经济、权利、秩序
机能
规制机能
保护机能
保障机能
体系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做出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
学理解释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适用前提:法律无明文规定,要求对比事项“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同案同判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国内犯:属地管辖
领土、领水、领空
犯罪行为地、结果地
例外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港澳台不适用大陆刑法,但在大陆犯罪适用属地管辖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国外犯
属人管辖
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所犯之罪为重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
危害人类共同利益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公约,声明保留的除外
我国刑法也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
对外国形事判决的消极否认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从旧兼从轻、从新、从新兼从轻
立法规定(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处刑较轻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
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
跨法犯一律适用新法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罪认为是犯罪的,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不需要一定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行为时,审判时,适用, 溯及力 无解释 有解释 依解释 从新原则,有溯及力 旧解释 新解释 从旧兼从轻 新解释轻时有溯及力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定义
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 人
特征
实质特征:人的具体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但书规定
定义: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
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标准
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的危害行为(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
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特征
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是适用刑法的前提
由刑法规定
意义
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成立犯罪的标准
此罪、彼罪
一罪、数罪
是量刑的法律准绳
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完成完成形态,法条的总则及分则规定)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程度规定,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
犯罪客体
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
意义
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准确定罪
正确量刑
种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行为人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本质: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风险
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形式
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违法行为
明显升高法益侵害危险
不作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纯正不作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法律明文规定
不纯正不作为: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来自刑法理论的推导、负有…的义务
成立条件
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
主观要件
应为👉能为👉不为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认识到产生作为义务的客观事实
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现象形态,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表现形式,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严重程度及其意义,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理论上,广义和狭义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既遂的要件
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结果的意义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既遂的要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点
客观性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是行为人对结果承担责任的客观要件,不是充分条件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认定
因:必须存在实行行为
生活行为和降低危险的行为不算
果: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不包括危险结果和假设的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时)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需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已满75周岁
故意:可以
过失:应当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认定:医学标准(具有、待定)、法学标准(是否有因果关系)
先医后法
程度
完全有:应当负
限制:应当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完全无:不负
醉酒:应当负
是指生理性醉酒而非病理性醉酒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生理机能缺陷对责任能力无影响不可从宽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除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成立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的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纯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构成身份,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构成
必须在开始时就具备
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不能构成直接实行犯,也不能构成间接实行犯
既可能是 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身份的人
不纯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加减身份,行为人的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核心内容
事务具有公共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要求,私营企业构成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主体(a.以自己的名义犯罪b.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外国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未规定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为单位或单位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a.单位集体决定b.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作出决定)
缺乏单位意志,不构成单位犯罪,构成自然人犯罪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罪过形式: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和自然人都可构成
处罚
原则双罚:既处罚单位,又处罚自然人
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可以没收财产,单位没钱也不能按照自然犯罪处罚
例外单罚:对自然人判处刑罚,不再处罚单位
为单位谋利,处罚单位
为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利,不一定处罚单位
单位变更
合并到新单位,仍应追究原犯罪单位。审判时,应列原单位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所判处罚金数额不得超过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犯罪的,应当区分主、从犯
审理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按照所起作用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不是共同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希望:积极追求;放任:任其发展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任其发展(不积极追求、不设法避免)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异同
相同:明知+不排斥结果发生
不同
认识因素
直接(认识到结果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还执意为之;间接(认识到结果的可能性)
意志因素
直接(希望,积极追求);间接(放任)
结果因素
直接(即使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责任);间接(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情形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罪责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有预见的义务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到
轻信能够避免
无罪过事件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犯罪目的与动机
正当化事由
时间推进:犯罪形态
空间分布:共同犯罪
犯罪数量:罪数问题
刑法论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二者关系
现象本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客体: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是选择性要素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客体),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好受到犯罪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