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第十九章
刑法第19章——贪污贿赂罪知识梳理。贪污贿赂罪分为:贪污类,社会类,其他类。受贿类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编辑于2022-04-24 17:04:12贪污贿赂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类
贪污罪
(一)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认定
财产性犯罪,本质是:坚守自取。
逻辑结构: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型财产犯罪+公共财物
1.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型财产犯罪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不等于职业便利
主管、管理
隶属关系
(2)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
侵吞
变占有为所有
窃取
a.属于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但又没有直接占有的财物b.共同占有
骗取
须证明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
其他手段:法律或事实上非法占有或处分了公共财物
3.犯罪对象: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主观要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5.犯罪形态
既遂
实际控制
未遂
已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三)处罚
1.犯罪数额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2.特别从宽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只可以从轻处罚
3.终身监禁
前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依法转为无期徒刑。
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适用终身监禁
结果:终身监禁,即不得减刑、假释
符合条件可申请保外就医
(四)罪数
1.特殊贪污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4.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
有归还意思
(一)成立条件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款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明知是公款非法挪用,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认定
1.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公款和特定财物
司法解释:
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的
挪用公有国库券归个人使用的
挪用资金凭证、有价证券用于抵押的
3.行为方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实行行为:挪用公款
(2)主观目的:归个人使用
a.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但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归个人使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不以该罪论处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处罚条件
非法活动
3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5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5万元以上
(三)处罚
1.法定刑升格条件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退还
若客观上有能力还,主观不想还,构成贪污罪
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
营利和一般活动:500万元以上
2.共同犯罪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共犯论处
(1)单纯使用他人挪用的公款的不构成
(2)单纯提出借用公款的,不构成犯罪
(3)教唆他人挪用的,构成本罪
3.罪数问题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的-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4.本罪与贪污罪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受贿类
受贿罪(权钱交易)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实质在于以公权力交换私权利
客观方面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二)普通型受贿罪
逻辑结构:利用职务便利-将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交换-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犯罪主体:纯正的身份犯
2.利用职务便利
权钱交易
(1)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
必须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便利本质是职权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3.将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交换
(1)索贿:索取他人财物
a.特征:索取行为的主动性和交付行为的被动性
b.形式:索取型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
c.要求:索取他人财物,本行为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2)收受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a.交付行为的主动性和收受行为的被动性
b.无论是收受还是索取,并不要求直接在占有,也可以由受贿人指定的第三人接受贿赂
c.要求:收受贿赂,要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仍然希望结果发生
5.变相受贿
(1)交易型受贿
(2)干股型受贿
(3)合作投资型
(4)委托理财型
(5)赌博型
(6)挂名领薪型
(7)特定关系人型受贿
(8)借用型
(9)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0)在职时约定,离职后受贿
6.犯罪形态
数额较大:三万
数额巨大:20万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
既遂:主观有故意,客观收受行为
实际控制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既遂
行为人收受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收受假酒、假烟、假币等,该财物是具有主观价值的财物,仍然属于犯罪对象,构成既遂
7.处罚:受贿罪依据所得数额和情节,按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受贿罪同样可能适用终身监禁
(三)事后型受贿罪
事先为他人谋利,无受贿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回报而收受
1.事后索贿
2.事后收受贿赂
如果事后提供财物与先前行为之间因时间长,数量小等原因导致不能或者难以认定存在交易关系的,不构成受贿罪
(四)约定型受贿罪
在职时约定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取请托人财物的,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1,离职前有约定,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提出
行贿人主动约定
2.离职前无约定,离职后再收钱,不构成犯罪
(五)斡旋型受贿罪
出卖权利所带来的便利
1.犯罪主体:斡旋人,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行为方式:实施斡旋行为
逻辑结构:斡旋人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被斡旋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1)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要求二者有一定的工作联系
(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斡旋人与被斡旋人之间的关系,有隶属关系,斡旋人构成普通型受贿罪
斡旋的方式
上级斡旋下级
平级之间
下级斡旋上级
(3)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六)罪数问题
1.贪污罪与受贿罪
2.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受贿罪与渎职罪
4.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5.受贿罪的特殊类型
事后
约定
回扣型
斡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鸡犬升天)
(一)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业性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1.利用在职时的影响力
逻辑结构: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用离职后的影响力
逻辑结构: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犯罪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三)罪数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型受贿罪
利用的关系不同
利: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者原职权、地位形成的形成的便利条件
斡旋: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认定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行为方式
(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行为,主动给予财物
(2)有求于,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
(3)在谋取利益之时或之后,给予财物,作为报酬的
3.主观要件
故意,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不等当利益:一切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利益,都属于不正当利益
是否实际谋取或者行贿时具有事后索贿财物的意思,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4.犯罪形态
未遂:行贿时被当场拒绝
既遂:客观上接受财物
5.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的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一)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认定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本罪与行贿罪
其他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成立条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1.行为方式: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拒不说明
无法说明
查证不属实
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无法查实,但能排出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2.“非法所得”计算方式
总和-能够证明真实来源所得
查明又贪污、贿赂所得-以贪污罪、贿赂罪定
部分贪污、贿赂所得,部分来源不明的-数罪并罚
贪污贿赂罪
贪污类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类
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其他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