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知识总结,包括71条存在的问题、其他国家股权对外转让的模式及问题、解决路径:反对股东购买规则与优先购买权的完善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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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伍坚
71条存在的问题
同意规则完全失去意义
过半数同意走向优先购买权
不同意
买-为谈价或低价购买这一阶段不会购买 (反对股东购买价格三种的观点)
不买-走到优先购买权
无论是否同意都会走向优先购买权 所以同意与否并不重要,第三人能否受让的关键在于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重复赋权多次一举
半数不同意,反对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走到优先购买权,此时所有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征求同意阶段就表示反对的股东来说,他其实有两次机会决定买不买,在反对股东购买阶段不买,之后再赋予优先购买权似乎没有道理
转让流程繁琐
在转让股东征询同意阶段,如果多数股东反对转让并愿意购买,这部分反对股东的持股比例会加大,同意转让而无法购买的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将会被稀释,为了避免这一结果,即使某个股东希望第三人加入,在征求同意阶段也会选择反对,这样无论反对人数的多少都为自己保留了购买机会。这样一来,转让股东想要突出公司,就一定要经历征求同意-反对股东拒绝购买-全部股东形式优先购买权三个阶段
其他国家股权对外转让的模式及问题
同意模式(韩)
有限责任公公司股东如果不能得到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权丧失流通性
同意+他人购买模式(法 日)
日: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向公司发出请求,公司股东大会应在请求之日起两周内发出是否同意的同意的通知
未通知-视为同意
不同意-公司或公司制定的收购人应当收购股权 价格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法院确定
一方面,通过同意规则限制外部股东进入保障人合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司购买或指定指定之人购买保障流通性
同意+优先购买模式(台湾)
无论对内对外转让都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过半数不容易-不得转
极度重视人合性,忽略了流动性
优选购买权模式 (澳门)
我国把日、法、台模式杂糅在一起,本质上看反对股东的购买规则与优先购买权有类似效果,单独的优先购买权模式或者是同意+他人购买的模式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备选方案
解决路径:反对股东购买规则与优先购买权的完善
优先购买权模式的完善
问题: 价格争议-转让股东和第三人虚报高价
解决: 为第三人的出价设置上限
同意+他人购买模式
通知对象
股东之间可能并无确切的联系方式,公司通知股东可能更为便利,所以可采取“转让方通知公司,公司通知其他股东”
同意主体
股东同意-不拘泥于具体形式,更灵活方便
公司同意-要开会,成本高,麻烦
同意的法定数
在本模式下,由于转让股东统一之后即可以对外转让股权,所以这个同意的法定数可以设定的高一些,这样既不实质损害转让股东利益,也可以阻止第三人进入
未获同意时的购买
购买主体-保持与同意主体一致
购买价格-未退独立专业第三方评估
推定同意
不购买视为同意仍有存在价值 因为应当购买的主体不愿不能购买的情形常见,如果没有推定同意,股权转让长久无法稳定
同意+他人购买模式理想模式: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需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决议通过
股东会收到通知30日内作出决议,否则视为同意
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应当确定由公司、股东或其他人购买。公司确定的人未在决议通知之日30内发出购买通知的,视为同意转让。 价格协商确定-申请法院确定-无人申请购买价格按照每股净资产值乘以转让数量确定
反对股东购买价格的三种观点
按照评估价格购买
不同的机构不同的评估方式都会带来价格的不同
过半数同意-全部股东按照同等条件买
过半数不同意
反对股东按照评估价格买
发对股东不买,全部股东按照同等条件买
是否过半数同意不仅影响购买价格还影响购买主体
按照第三人出价购买
反对股东买-反对股东可以按照第三人价格购买
反对股东不买-视为同意转让走到优先购买权阶段,全部股东都可以按照第三人价格购买
同意人数影响购买人数,但是价格一样
按照转让股东出价购买
转让股东此时已经知晓第三人的出价,所以转让股东的报价只会高于第三人的价格即同等条件下的价格,所以理性的反对股东都不会购买,使得程序走入优先购买权阶段,就可以知晓第三人的价格,愿意购买的话就可以按照同等条件下的第三人价格购买,这个价格肯定低于反对股东购买阶段的转让股东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