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专题十八公益诉讼程序
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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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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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八 公益诉讼程序
一、一般民事公益诉讼
(一)起诉主体
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省级以上消费者保护协会
(二)起诉主体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终结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告知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法院的释明
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中,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
(六)其他机关、组织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在开庭前没有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在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益诉讼的和解、调解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
1、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2、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考点提示
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只有一种结案方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不允许原告撤诉而结案。
公益诉讼中允许原告撤诉,但不允许因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起诉。
(八)公益诉讼不允许提出反诉
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其身份类似于原告,出庭刑事当事人权利
理解与适用
1、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即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有补充性;
2、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一)诉前公告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起诉主体与管辖法院
由市级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中级法院管辖。
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在诉讼中类似于原告身份,有权宣告起诉书、对证据进行质证、参与法庭辩论等。
(三)上诉与二审
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