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自然人
本图归纳总结了民法总则部分中关于自然人的知识,包括了自然人的能力制度、住所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制度和特殊规定等方面,适用于考研、期末考试和法律知识学习等。
编辑于2022-03-21 18:14:10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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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定义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是实际权利
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内容与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律所赋予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放弃,除非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规则的一般情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为准
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为准
没有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为准
有其他证据推翻以上时间的,以其他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规则的特殊规定
原则上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
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可以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父亲死亡,应留相应继承份额 娩出时为活体,该保留份额由胎儿继承;娩出时为死体,该保留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娩出时为活体,赠与合同应当履行;娩出时为死体,赠与合同不必履行
胎儿还在肚子里,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替其表达接受赠与,便能形成一份赠与合同。
采用总括保护主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等情形下为了保护胎儿利益亦可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括保护主义,而非个别保护主义,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保护,其他情况只要符合立法精神,也可以保护胎儿利益,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
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特征
具有法定性,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规定,无关个人意志
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等直接联系,具体要求由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或者程序不受限制或者取消
规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界定标准
18周岁以上的非精神病人
此处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智力障碍、老年痴呆等认知障碍患者。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给自足的非精神病人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给自足是指能够一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并且稳定的生活来源,同时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都包含本数
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界定标准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情形除外)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分为下列两类分别处理: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效力未定。但是,依《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遗嘱无效,而非效力未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界定标准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
虽不能独立实施,但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符合无人或限人情况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人或限人;被认定后,根据恢复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法院可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人或者完人
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及民政部门等。
民事权利能力决定民法是否会评价自然人的行为,而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法如何评价自然人的行为
住所制度
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前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指离开原户籍地之后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址,但住院治疗除外
监护制度
监护的定义
监护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保护其权利、监督其行为以及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监护职责的内容
代理被代理人(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资格的设定
法定监护
监护规则
未成年人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并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成年的)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并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效力
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异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适用注意
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则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制定监护人
可以通过遗嘱制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此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
此人担任监护人
协议监护
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监护规则
法定监护有争议且协商无法解决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再向法院提出申请
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效力
不得擅自变更,如果擅自变更,那么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适用注意
指定之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机关监护
穷尽前述途径都无法确定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担任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委托监护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监护资格的消灭
撤销
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事由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律效果
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恢复监护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此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此人从未对被监护人实施过故意犯罪
此人确有悔改情形并提出申请
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结果
监护关系终止之后,被监护人仍需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定义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法院宣告其失踪,从而引起相关法律效果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落不明计算
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债权人、债务人
申请主体之间没有顺序限制
寻人启事的公告期间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发出寻人启事,公告3个月,期满无人异议方可判决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宣告失踪是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对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失踪人的财产应当由财产代管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的人代管,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财产代管人的责任:妥善管理,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代管人只能管理财产,一般不能处分,即使处分,其目的仅限为履行失踪人的债务或税款等失踪人本该履行的义务,否则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失踪人的财产,构成无权处分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未尽代管职责、侵害财产权益或丧失代管能力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法院变更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撤销宣告的法律效果
失踪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且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定义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引起相关法律效果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由于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
自然人由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若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
申请顺序无限制
寻人启事的公告期间
由于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或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寻人启事应当公告一年
由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而被宣告死亡的,寻人启事应当公告3个月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个人财产依法开始继承
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消除
对方可以单独送养子女
原本将子女送养他人收养应当整得父母双方同意,但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对方可单独决定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此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对拟被送养子女有优先抚养权。
一般情形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意外事件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由于宣告死亡而无效
但不能简单总结为“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为可能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
撤销宣告的法律效果
关于婚姻
一般情况下,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婚约关系自动恢复
但是,原配偶已再婚、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再自动恢复
原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不再自动恢复
关于收养
收养关系继续有效,被宣告死亡一方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关于财产
继承所得应当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第三人不还则继承人还收入);但是第三人基于连续继承取得的应当返还
隐瞒事情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并赔偿损失
推定死亡
定义
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继承中的死亡推定
适用前提:相互间有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
推定无其他继承人(除事件当事人外无其他继承人)的人死亡在先→均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长辈死亡在先→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保险中的死亡推定
适用前提: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关联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未经前者也能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法院也只能宣告失踪
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既符合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特殊规定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属于个体经济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商业
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并且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是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不属于个体经营的范围
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