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年民法孟献贵民法总则
配合方圆众合2023年民法(孟献贵)视频整理出来的知识体系,并在部分没有记录细节的知识节点上标注了视频课程的时间节点。 根据2023年讲义最新整理,补充更新了今年最新司法解释
编辑于2022-03-24 09:22:09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
私人之间的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非民事法律关系
有关单位从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关系
不以主体论,而以行为论(管理单位签合同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个人自己的活动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恋爱关系,朋友关系,自担风险(新增)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
仅了解不做重点:好意施惠和赠与的区别
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患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的行为,而赠与行为,其对象是行为指向的物,单纯的一个行为是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2.赠与合同通常涉及的是纯粹的财产利益关系,而好意施惠行为大多涉及的是双方的人身利益,如感情的建立和巩固等。3.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有订立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赠与人必须是适格的法律主体。4.好意施患行为往往是出于好意,只是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变法律约束。而赠与合同一旦成立,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不能随便终止或拒绝履行合同。
不存在合同违约或缔约过失,但可能存在侵权责任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非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包括国家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的客体:物和权利
债权的客体:行为(如: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清偿、给付行为)
民事权利
法定分类
财产权
物权(静态),如所有权
债权(动态),如合同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身份权
(上有老,下有老,旁边配偶不能少)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
综合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
经营管理权和分红权
学理分类
支配权
概念:对某客体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概念来源于物权
又称绝对权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力
特性
对世性:对世界上不特定人有效(义务人不特定)
特定性:客体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权、无形资产
直接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无需义务人积极作为,只负消极不作为义务
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
被侵犯可追求侵权责任,相对权被侵犯只能追违约责任
形成权
含义: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内容:九种典型的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注意:通告不属于形成权。
分类
简单形成权:如合同明确规定的,很容易判定的,九种典型除了撤销权外
抵消权:债务互相抵消,通知即可实行
追认权:效力待定的,30日内享有追认权,沉默视为不追认
解除权:合同里面定立,非常重要
分期付款合同中,未付到期款占总价超过1/5的,可解除
否认权:效力待定的,可以否定
选择权: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可以选择买不买,沉默视为买
继承权:不做意思表示,沉默视为接受
受遗赠权:不做意思表示,视为放弃(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
形成诉权:复杂的需要价值判断的,如撤销权(可撤销原因: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时间限制1年内有效。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可直接行使,不需诉裁
行使
方式
可以明示、默示、沉默
时间限制
除斥期间超过不做表示,视为放弃,法律意义上直接消灭
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如:追认权只有30天,沉默视为不追认
如:受遗赠确认只有60天,沉默视为放弃
撤销权双重除斥期间:主观知道起1年,客观发生起5年
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过诉讼时效权利不会消灭(变为自然之债),过除斥期间后权力消灭(直接放弃)
请求权(攻击)
含义: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之权利,如债权
内容:债权,物权请求权。无特殊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3年
特性
客体是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协议))
相对性
发生
基础权利(支配权)受到侵害,如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导致发生
基础权利未受到侵害,如合同之债,未履行合同导致
抗辩权(防御)P3,8:06
含义:暂时或者永久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种类
一时抗辩权(又称暂时/延期抗辩权)
双方合同
同时抗辩
先行抗辩:后履行人行使
不安抗辩:先履行人行使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以债务人未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和仲裁为由拒绝履行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称排除抗辩权(超过诉讼时效)
特征
以请求权的行使和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难点: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行使有期间限制(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时提出,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有新证据的特殊情况除外,比如找到了新的借款日期证据
被动司法:行使与否,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主张即为放弃,法官无义务提醒,不得主动适用
民事权利行使
含义: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为
方法(仅了解,不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开始
胎儿利益:遗产继承胎儿应留份,接受赠与、赔偿。
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终止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亲属代理诉讼,三代近亲优先,谁诉谁得,远亲无权。P4,29
如:舅舅死后人格已受损,外甥起诉法院不受理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年龄与能力
无民事能力(8岁以下)
独立实施的纯付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遗赠、动产放弃)直接无效!
纯获利单方行为(受遗嘱、遗赠)有效
独立实施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直接无效
纯获利的双方行为,无条件受赠与也直接无效!
2018客观二民法第2题,不需要监护人反对也直接无效!
限制民事能力(8-18岁)
纯付出的单方民事行为(如:遗嘱、遗赠、动产放弃)直接无效!
纯获利单方行为(受遗嘱、遗赠)有效
与意思能力相适应双方行为(合同)的有效
纯获利双方行为(如:无条件的受赠属于双方、单务行为)有效
与意思能力不相适应双方行为(合同)的效力待定
特殊:16岁以上经济独立且神智正常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
特殊:未成年且神智不正常人适用未成年的民事能力规定
监护制度
对象
未成年人
顺位1:父母(重点)
法定监护:离婚只影响抚养权,不影响监护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
委托监护给其他人:如无重大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有重大过错承担按份补充责任
遗嘱指定监护(仅父母可指定),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不能遗嘱指定
顺位2:外/祖父母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可找民政,也可直接找法院起诉,择优指定监护人
顺位3:兄姐(外/祖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可以直接给兄姐)
顺位4:其他亲属或组织(需双方愿意;有关单位同意)
顺位5:国家监护兜底
无/限制民事能力成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其他)
成人意定监护:完全民事能力人清醒时书面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职责
维护利益,保护财产。
资格撤销
积极侵权:故意犯罪(撤销后即使父母也不能恢复)
消极侵权:不作为使被监护人处于困顿
监护终止: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丧失能力,一方死亡。
宣告失踪/死亡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可申请,3个月正式宣告
利害关系人和近亲属可申请(无顺序),不影响婚姻财产关系,只是给被失踪人找财产代管人
失踪后起诉离婚法院应当支持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4/2/0年可申请,1年/1年/3月正式宣告
可申请: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意外事件且证明随时
意外事件的当天为死亡日期,一般事件下落不明4年的以宣告死亡当日为死亡日期
利害关系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未死亡回来的
配偶亲子关系已变更的不可自动恢复
例外:配偶关系未再婚且未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可自动恢复
财产未处分的可恢复,已处分的不可返还,可要求适当补偿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他地方的行为具体分析,有效、无效、效力待定都可能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竞合
被动司法,以申请人的意愿为准
多个申请人宣告失踪/死亡冲突的,满足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宣告死亡
法人
概念:有独立的人格权(名誉权,无身体健康权)、财产权,是独立的主体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分离,比如无/限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权利与行为合一,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责任承担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对外法人承担
设立不成功:对外合伙人无限连带,对内三步走:有约从约,无约按份,不明平摊
以设立代办人个人名义
设立成功:则一皆可,但不能两个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与代理人与委托人责一承担同理,不真正连带?
设立不成功:对外合伙人无限连带,对内三步走,同上
以存续法人名义
超越经营范围有效,但禁(毒品)、限(精神药品)、特(烟草)经营无效
分类
法定
营利法人
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都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成立
非公司制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机关法人,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
非营利法人(对内没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捐助法人(公益目的,如:基金会,博物馆,宗教场所)
基金会
全都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成立(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
捐助人权利:知情权,撤销权。违背捐助人意图:对外不变,(捐助人和民政部门)可申请撤销
解散后剩余财产不能分配回捐助人,转给近似基金会并公告。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必须设置监督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给会员福利,如:律师协会)
有的需登记,有的成立就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如:公立学校、医院)(与行政法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同)
有的需登记,有的成立就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的营利,有的非盈利
学理
公法人(政府/特殊)
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成立起就具有法人资格,不需登记
没有独立经费的登记后才成立,才具有法人资格
私法人
社团法人(内部有成员)
营利的(公司)
非营利的(类似法定分类中的社会团体法人)
财团法人(内部无成员)
公益的(基金会)
组成
内部机关和章程
社团法人-公司内部机构
权利:意思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较小公司)
监督:监视会,执行监视(注意:社会团体法人(如律协)可以不设监督机构)
管理:聘任经理
注意:分公司不是内设机构,因其可以对外,属于非法人组织
社团法人-公司章程:
章程:初始全体设立,修改需2/3以上股权同意
财团法人-基金会内部机构
无成员,没有意思机关
管理:理事会/决策机构
监督(必设):监视会
财团法人-基金会章程:
章程:修改需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且民政机关同意-P8,25
法定代表人问题的解题思路
定主体
代表人(只能是三者其一: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代理人(其他成员)
定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法人承受,非职务行为-自己承担)
换主体(新法定代表人能否否认就的法定代表人行为,职务行为不可否认,非职务行为可否认)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人(无限责任,补充责任)
法人分支机构
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家公司。(有程序无实体)可以以分公司名义签合同,只能以总公司名义承担责任。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母公司权利滥用,导致子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时,母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非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意思,无需看民事主体意思,无需具有民事能力
如:侵权、违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明、创作、先占、添付、拾得、发现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意思,需具有民事能力)
成立方意思分类
多方意思
双方(合同:赠与,遗赠抚养协议都属于合同)
共同(章程)
决议(遵循一定程序的多数决定,非考试重点)
单方意思
遗嘱(6类近亲: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放弃动产物权)
效果意思分类
财产效果(遗嘱、遗赠、放弃动产物权)
人身效果(婚姻、收养)
法律效力分类
负担:不发生物权变动,包括:债权(如:租赁合同)、债务(其他非物权合同)
处分:发生物权变动,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如:抵押)
成立标志分类
诺成性合同(意思表示合意成立)
实践性合同(以交付完成为成立)
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有反悔权利
效力
概念:能否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是事实判断,效力是价值判断)
有效:民法典143 (强公主意:不违法、不背俗、能做主、意思真实)
主:能做主(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
无效(强公主意恶:违法、背俗(如:姓不从父母/外/祖父母 ;代孕; 限制生育; 遗赠二奶)、不能做主、意思非事实(阴阳合同; 单方戏谑)、恶意串通)
注意无效于可撤销的区分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被否定后,有选择权-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与民事能力不适应的双方民事行为
可撤销
重大误解(因自身原因对主给付义务陷入认识错误,双方都可申请撤销)
主给付义务(如:有偿无偿,当事人,主标的)认识错误算重大误解,可撤销
从给付错误导致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撤销
非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错误(单证发票,附赠,房屋交付面积与合同有少量差距)
附随义务错误(合同里保密、通知义务)
欺诈:(受害方才可撤销)对方诱使导致:故意冒充,故意隐瞒(凶宅)
第三人欺诈看情况,对方无隐瞒不可撤销。
胁迫:(受害方才可撤销)不正当预告危害,使人恐惧,害怕
第三人胁迫,也可撤销。
显失公平(受害方才可撤销)
主观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被对方利用,合同成立时权利不对等
同时成立,才构成显示公平
形成诉讼权除斥期: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签订5年
重大误解,知道90天内
欺诈:知道1年内
胁迫:结束胁迫后1年内
显示公平:知道1年内
可撤销原则
选择撤销,自始无效,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选择不撤销,自始有效,追究违约责任
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因此在实施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例外:公益、公证、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附(生效/失效)条件:发生与否不确定,成立、有效、未生效
成立,有效,且生效
不正当促进条件,可撤销
成立,有效,不生效
不正当促进条件,可生效
附期限:发生条件随时间推移必然会发生的
代理制度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监护)
意定代理(委托)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显名间接代理
隐名间接代理(不知相对人(被代理人)存在)
第三人选委托人和代理人之一追责,不真正连带
如律师代理
内部
当事人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双方)
外部
当事人出授权委托书给律师(单方)
授权委托书5要素:姓名、事项、期间、权限、签章
职务代理
无权代理,不是职务代理
内部职员超职权代理-无权代理,不是职务代理(例:法务小孟签署同意还款承诺书)
个人负责,对外效力待定
无权代表,不是无权代理
是职务代理,但超过内部章程权限(员工超内部规章金额权限签合同)
对内追究责任
对外有效
复代理(再委托)
两层代理,内外有别原则,转委托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
例:甲委托乙,乙转委托(没说清楚茶叶等级)丙向丁(胁迫)购买茶叶
丁可以直接找甲赔偿,因为甲是合同当事人
乙转委托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
甲可以找乙追究违约责任,因乙有过错,甲可以追究丙连带责任,因丙也有过错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
构成:相对人举证理由(善意、无过失、委托书)
不构成:被代理人已公告、委托书遗失、伪造公章
概要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接买方委托选自己货)
双方代理(买卖双方同时代理)
原则禁止,追认同意除外
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伪造、偷盗公司委托书、印章签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夫妻共有房屋,其中一方冒名签字
内部职员明显超职权代理
例:法务小孟签署同意还款承诺书
不可代理(直接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结婚,协议离婚,冒名顶替面试
事实行为:侵权(偷窃、冒领快递且主观恶意占有),著作
效力竞合
合同同时满足效力待定和可撤销
优先考虑更严重的效力待定
中介合同不算代理,不能代理双方,只能做第三方
关键词:三方协议
委托责任
有偿委托
有过错可追究责任
无偿委托
只有重大过错和故意过失才可追究责任
诉讼时效
催促债权人及时行权
适用范围
请求权(部分适用)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
注意:维修基金是基于不动产的,不适用
动产
普通动产(适用,因举证困难)
登记动产(不适用,举证容易)
按份共有分割,不论登没登记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部分适用)
不适用-(存、劵、资、救、人)
存款、债券、出资(认缴出资欠款)、救命钱(保护弱者生存的,抚养赡养费)人格尊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其他债权
不适用,适用除斥期间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占有是事实不是权力,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时效1年后消灭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需要所有权人知道之日起2年不行使返还请求权(民法典312条)
诉讼时效
起算
主观:普通3年,涉外4年(知道/应道知道之日起算)
客观:最长20年,权利损害之日起算
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如抱错孩子案)
分期履行的,以最后一期起算
无/限制人的以法定代理(监护)中止之日起算
受性侵例外:从未成年人年满18岁起算
没有约定合同之债期限
可以要,但要给宽限期,宽限期满起算
债权转让从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中止/中断
中止(客观)
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再加6个月
中断(客观)
主张权力、同意履行、提起诉讼等,重新计算
中断的特殊情况
主张部分及于剩余
主张个人及于全体(连带债务)
注意:连带债务与连带担保不同!
代位之诉,一箭双雕
丙欠乙,乙欠甲,甲可直接代乙诉丙
主债务和连带担保
对主债务请求
仅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
对连带担保请求
仅中断连带担保诉讼时效
原理:因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不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过了诉讼时效
自然之债
债券本身依然存在
丧失法院强制执行力
债务人主动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被动司法,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和释明
民法基本原则
自愿
公平
公平、公允、合理
平等
诚信
帝王条款:诚信、善意、信守承诺
如:建高墙围堵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