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之民事法律行为
本图归纳了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知识点,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分类、成立、生效和瑕疵几大方面,适用于法硕考研和期末考试等场景。
编辑于2022-03-28 13:13:08详细总结了个人知识库管理神器——Obsidian软件的入门使用方法,包含界面认识、笔记创建、双链、书签、标签、模板、白板、日记、图床、搜索、同步等Obsidian新人会遇到的一系列问题,适用于0基础或目前轻度使用但想更全面认识主要功能的朋友,学完导图的内容直接变老手。 在开头基础页面介绍部分以及后续各部分都加入了各个关联模块的跳转链接,方便随查随用,不需要反复大幅度上下滑动导图。复杂处有详细注解,初学者尽量把注释一并看了。 这张导图,可以当做工具手册,随时查询想要的功能,也可以当做入门的学习资料。初学者如果能按照导图顺序从头到尾认识和手动尝试一下对应操作的话,可以学会丝滑使用Obsidian本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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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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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定义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意思表示的定义
表意人向外部作出的意欲发生某种私法效果的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的特征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这一意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是一个由内而外的表意过程,不能只停留在内心,应当表露于外
意思表示依据要件是否符合,法律将赋予其不同效力
意思表示的生效
有相对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另有约定按其约定
无相对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公告发布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形式
表意人作出某种积极行为,通过这一行为推定意思
不作为的默示形式
表意人并未作出任何积极行为,而是单纯沉默,通过单纯沉默推定意思
沉默视为同意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此外都视为拒绝,法律规定默示形式的情形有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意思表示的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按所用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诚信原则来确定含义
无相对人的,不能完全拘泥于词句,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来确定真实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过程划分
单方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
例如:订立遗嘱、抛弃权利、代理授权
双方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依双方对向的意思表示方可使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
区分双方和多方的标准不是人数,而是意思表示是对向还是同向
多方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依多方同向的意思表示可使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
同向是指多方的意思表示协同一致、指向相同
区分双方和多方的标准不是人数,而是意思表示是对向还是同向
决议行为(组织内部行为)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
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特定形式划分
要式行为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满足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特定形式包括:书面、审批、登记等
但是,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当事人已经表示接受,那么即便特定形式尚未满足,要式行为也能成立
不要式行为
法律对形式未作规定、当事人对形式未作约定的法律行为
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划分
诺成行为(不要物行为)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且生效的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要物行为)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需交付标的物方得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
需要掌握的实践行为
保管合同
定金合同
借用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分配状态划分
单务行为
一方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一方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例如: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双务行为
双方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
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划分
有偿行为
行为人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无偿行为
行为人取得权利时不必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按是否需要原因行为划分
有因行为
需要原因行为作为其生效前提的法律行为,如果原因行为无效或缺乏原因行为,相应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无因行为
无需原因行为作为其生效前提的法律行为,即便原因行为无效或缺乏原因行为,相应民事法律行为也能生效
按能否直接引起权利变动划分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负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能够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行为
按产生的效果属于财产效果或人身效果划分
身份行为
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行为
例如:辞去委托监护、协议离婚
财产行为
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按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划分
主行为
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例如:为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而签订抵押合同,其中的借款合同
从行为
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例如:为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而签订抵押合同,其中的抵押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客体)
特殊情况下,还需其他要件,即特别成立要件。如,实践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作为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典型的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定义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其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行为
分类
附生效条件(附延缓条件)
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而未生效,条件成就之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附解除条件(附消灭条件)
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成就之后民事法律行为失效,无需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予以解除
附积极条件
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
附消极条件
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作为条件
拟制
条件成就之拟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
条件落空之拟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定义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以期限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行为
约定的期限可以是具体时间,也可以是某件必然发生的事情的发生时间
分类
附生效期限
期限到达之前,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而为生效,期限到达之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附解除期限
期限到达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期限到达之后民事法律行为失效,无需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予以解除
附确定期限
所附之期为确定日期
附不确定期限
所附之期为某一必然发生之事实的发生日期,但发生日期并不确定
除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外,依法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如果未经批准也处于成立未生效的状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瑕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定义
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需要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不会自动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
撤销前处于有效状态
类型
重大误解
定义
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信息产生误解,并基于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行为性质、对象特征、货物品质发生误解
由于误解,导致所表达意思同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若表意人并非误解,明知内心意思与表达不一致便不算重大误解(戏谑行为)
由于误解,一方遭受较大损失(通常忽略)
特殊规定
动机错误(狭义动机错误),并非重大误解
双方意思表示已经形成一致,(之后)仅文本记载错误,不是重大误解
使者过失导致传达错误属于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定义
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
特征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行为结果对一方有重大不利,另一方获得显然超常的利益
不利方并非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
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或当时社会公认不公平
构成要件
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事实发生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
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
欺诈
定义
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积极欺诈)或隐瞒真实信息(消极欺诈)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
消极欺诈需存在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通常来源于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交易习惯
成立要件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
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错误认知
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
特殊规定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胁迫
定义
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故意预告危害使对方当事人陷入恐惧状态
构成要件
一方当事人故意预告危害
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恐惧
对方当事人基于恐惧状态作出意思表示
特殊规定
第三人实施,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实施,受胁迫方均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
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撤销方式
四种类型的撤销方式都是诉讼或者仲裁
撤销的期限(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显失公平: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欺诈: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双重除斥期间,任一经过撤销权消灭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撤销前,自始有效
撤销后,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定义
成立之后是否能够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已经成立,并未生效
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有赖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其效力确定
类型
由于无权代理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越权型无权代理:有权限,但超越了权限
过期型无权代理:权限到期后依然以授权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型无权代理:未授权,谎称是代理人
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
被代理人追认,则自始有效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催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自始无效
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由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权人为法定代理人,其余同无权代理
特殊:由于无权处分而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瑕疵,一般认为有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定义
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特征
虽已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不能生效
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事实能使其生效
自始当然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了解即可)
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违反本条无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条未明文规定,但违反该条将损害公共利益,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条未明文规定,且违反该条不会损害公共利益,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他人损害
要求行为人追求损害的发生
带来损害的,串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