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甲公司
甲在抵押期间将房子擅自转让给戊,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禁转未约定;
转让有效,戊取得“带押房”;丙从乙处受让的抵押权在戊的房子上继续存续
如果丙公司自愿先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对甲的债权
转移给丙(房屋抵押一并转移给丙),丙公司向甲公司
追偿时可以直接行使乙银行对甲公司房屋的抵押权;即
可以就甲提供的物保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提问:乙要求丙承担责任,丙以必须
先卖房子为由提出抗辩,抗辩是否成立?
1.如果房子是甲的,抗辩成立;
2.如果房子是丁的,抗辩不成立
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为第三人,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追偿的问题;(即如果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能就丁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盯住:物保(用于抵押的房屋)是谁提供的
债务人甲提供物保
先物保、后人保:应当现就房屋实现抵押权
不足清偿部分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丁提供物保
债权人有选择权,由乙银行自由选择是先行使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到期无法还款先实现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