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商法第三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 合同法知识总结,包括合同概念与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的违约与违约救济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3-30 16:36:19合同法
合同的违约与违约救济
违约责任
违约的概念
英美法:违约
构成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许诺是否履行
大陆法:不履行
以债权的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
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大陆法
以过失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英美法
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
中国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的合同归责原则
《公约》《通则》
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
违约的形式
大陆法
法国法
不履行、部分履行、延迟履行、随附义务
德国法
给付延迟
给付不能
催告
自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
生效之日期,债权人有权就对方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救济
送达催告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
英美法
英国法
违反条件
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违反担保
受害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美国法
轻微违约
债权人已获得主要利益,相当于违反担保,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重大违约
债权人主要利益落空,受损害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义务,同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暗示预期违约
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
《公约》
根本违反合同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非根本违反合同
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预期违约
中国法
违约的救济措施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依据
大陆法
有损害事实
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损害的发生于债务人违约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
损害赔偿的方法
恢复原状
金钱补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
完全赔偿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
减轻损失原则
实际履行
CISG
《通则》
关于金钱债务,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非金钱债务,允许请求强制实际履行,但有限制
中国法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
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
法国法
只须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
德国法、英美法、公约
解除合同产生的后果
大陆法
合同自始无效原则
美国法
恢复原状,即合同自始无效原则
英国法
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指向将来
违约金
大陆法
惩罚性违约金
预定的损失赔偿金
英美法
只承认约定的损害补偿金
中国法
把违约金看做违约的损失补偿
禁令
签发
牵涉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法院应在权衡原、被告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做出决定
适用
消极合同
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
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免责事由
大陆法
不可抗力、不可抵御、不可预见、外在性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
情势变迁原则
遭受情势变迁的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势变迁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不公平之处给予变更
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
英美法
因另一方不履约而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政府行为
义务履行所需要的人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履行必需的事务的毁损、破坏或未能存在
因目的落空而免责
《公约》
一方当事人行为引起的另一方不履行
超出控制的障碍所引起的不履行
自然原因
社会原因
政府行为
合同效力
基本条件
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对价
英美法认为,对价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
约因
法国合同独有,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想要达到的'最直接和最近的目的。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符合法律规定
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错误
对事实和法律错误的理解
欺诈
胁迫
显示公平
因为缺乏相关经验而是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对价与约因
对价
对价必须合法
对价必须是已履行或待履行
对价是必要条件,但不要求充分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约因
法国法
德国法
中国法
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
法国法
交易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的物品
合同的约因不合法
德国法
违法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利用他人急迫、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意志薄弱
英美法
违反成文法的协议
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不道德的合同
合同内容的构成
合同条款
明示条款
暗示条款
英美法
条件
保证
中国民法典
合同的形式
法国法
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没有公正书合同不能成立
把某种法定形式作为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没有证书合同有效但不能得到强制执行
英美法
签字蜡封合同
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以书面作成当事人签字
简式合同
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的合同
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
美国法
《公约》
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
中国《民法典》
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表现内容,视为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德国法
无行为能力人
无效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
效力待定合同
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国法
无订立合同能力人
“解除亲权”
英美法
积极的无效合同
消极的无效合同
对未成年人有益的合同
中国法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人
合同具有真情合意
误解
法国法
德国法
英美法
中国法
欺诈
法国法
无效合同
对于一些合同沉默不作为视为欺诈
德国法
可撤销
英美法
欺诈性虚假陈述
疏忽性虚假陈述
完全无意的虚假陈述
中国法
可撤销
胁迫
法国法
相对无效
德英美法
可撤销
中国法
可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
不强制执行的合同
衡平法中的不当影响
主要适用于滥用特殊关系订立合同谋取利益的情况,蒙受不利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
“特殊关系”
只有合同相对人知道有胁迫事情时,才可以撤销合同
合同概念与成立
合同的概论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的渊源
英美法
大陆法
国际领域
中国
合同的成立
要约
要约的定义
一方向另一方
一定的条件
被对方承诺
产生约束力
要约的构成要件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发要约人的约束力
分歧
英美法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公约》
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例外
要约的消灭
因期限已过
因撤回
因撤销
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
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承诺
承诺的定义
指定的方式
完全同意
承诺的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承诺时必须知晓要约内容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
承诺的生效时间
投邮生效原则
到达生效原则
承诺的撤回
英美法
采用投邮生效 无法撤回
大陆法 中国 《通则》 《公约》
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