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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十四章合同法笔记,包括债与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等内容。
编辑于2022-03-30 18:16:03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调整对象
比较法上合同概念
合同制度在我国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债的法律适用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的分类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
为订立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的功能
合同法的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
守约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的订立
含义
动态定义,静态定义
要件
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要约
法律特征
有效条件
要约邀请
法律效力
生效时间
存续期间
内容(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承诺适格)
撤回和撤销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内容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权利(合同债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履行
保全债权
保护债权
处分权能
合同义务(合同债务):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强制性)
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主要义务:依据合同的成立和缔约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
次要义务:依据合同的成立和缔约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的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和订约目的的义务
区别:影响合同成立,影响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必备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并非必需的义务
区别
是否依据合同性质所必备固有,缺少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是否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明确约定
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明示义务: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所约定的义务
默示义务: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必须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依据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默示义务
义务产生原因不同,法官确定义务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同
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
给付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
积极给付
消极给付
受领义务:债务人在交付一定标的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必须受领,不得拒绝
及时受领,不得迟延(最重要)
受领时提供必要协助
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的外在具体表现,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一般包括条款
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必要条款: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将影响合同的成立。(姓名,标的,数量)
非必要条款:不是必须具备,不影响合同成立(期限,质量)
是否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是否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点
子主题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遵守公平原则、提请注意或说明的义务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后果
无效:格式条款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当被宣告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不一定无效156
补正,当事人协商修正
无效后果157
解释
解释规则
一般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作出对条款制定人不利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
实体条款与程序条款
实体条款:规定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程序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有关标的物检验程序,结算条款)
区分意义
免责条款506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合同组成部分
当事人事先约定
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应负责任
能够免除违约责任
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的合意所采取的方式
书面形式:以文字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69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推定形式:以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方式订约,以行为方式达成合意
履行治愈规则:在合同法定或约定形式欠缺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弥补合同形式上的缺陷
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
另一方无条件接受履行,且未提出异议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
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本质: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特点:1.合同的生命是缔约人赋予的,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产物 2.合同是缔约人自己的事情,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合同的内容 3.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要件更具形式意义,如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即使意思表示不真实
合同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本质:合同的强制力或约束力问题 特点:1.国家公权力为维护私人约定的严肃性而设立的条件 2.缔约人也可以自主设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期限 3.未生效合同的客观存在
可能不同阶段;构成要件不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合同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正确理解行为后果,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效力待定的合同(记住规则考前再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未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应满足特别的批准要件)
违反未生效合同的责任
违反整个未生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报批义务条款——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违反生效要件)
具有违法性
具有应受国家干预性
具有不得履行性
法定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14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154)
因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146)
意思表示的双方具有“通谋性”
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不存在效果意思
虚假法律行为常常是为了掩盖另一个当事人真正希望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153)
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存续期间152。 知道 1年 重大误解 3个月 胁迫 1年 明确表示放弃 5年未行使
种类
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
合同的履行
合同效力的体现
特征
合同的履行是针对合同的内容作出履行
合同的履行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作出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自觉实现给付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必须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式作出的给付行为
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作出的给付行为
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509.1
诚信履行原则509.2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509.3
合同漏洞的填补
合同漏洞: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现象
填补510,511
基本规则
履行主体
由第三人接受债务人履行522.1/2
(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523
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和负担),在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
履行标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履行511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履行511
履行地点(货币,不动产,其他)
履行期限
约定不明511 随时
债务人提前履行530
期限利益;损害债权人才能拒绝
履行方式511,529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525
后履行抗辩权526
不安抗辩权527,528
预期违约
情势变更533
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 基础条件 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 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 ,致使合同履行结果 显示公平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不属于 商业风险
当事人的继续谈判义务
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变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的保全
概念
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本不应减少却被不当地减少,或本应增加却不当地未增加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内
代位权535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条件
保存行为536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代位权行使以到期为必要的例外
债务人的权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债务人的相对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债务人怠于申报债权的
诉讼原告为债权人,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相对人为被告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获得来自相对人的优先受偿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负担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债权)
针对代位权的抗辩
代位权成立要件缺乏
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
不能以无合同相对关系为由
撤销权538
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
该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以不合理价格交易
债务人实施了不合理的有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相对人具有恶意(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被告为债务人
效力:撤销后自始无效
行使期限:1年,5年消灭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概念
广义:内容主体变化,债权转移,债务转移 狭义:内容变化543
原则上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内容局部变化(修改和补充),不是全部变更
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原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遵从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效力
只对未来有效,无溯及力
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涉及保证人:均须承担,减轻债务:对变更后承担;加重债务:不同意,只对变更前承担
合同债权转让
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让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无债务人 转让对象是合同债权 全部或部分转让
条件
须有有效合同债权存在
必须通知债务人
转让的合同债权有可让与性
转让双方之间达成合同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非金钱之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之债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效力
对内
合同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除专属债务人的,从权利一并变动
债权让与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所转让权利有效存在且无瑕疵
不得再转让
对外
不得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抗辩不消灭
可抵消
合同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负担债务
第三人在债务转让范围内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并负担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552
原债务人无脱离债务,而是与第三人一起承担
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第三人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
效力:清偿债务,主张原抗辩,不得主张原抵销权,从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
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包括合同债务承担和合同债权让与
双务合同
法定或约定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述
广义:合同关系向未来和向过去消灭
对象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
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不应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务人返还负债字据或涂销该字据的义务
从权利从义务一并消灭
后合同义务
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和结算、清理条款继续有效
清偿
债务已经履行
当事人 按照合同约定 正确地、适当地 履行了合同义务,使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得以实现
主体
清偿人(债务人)被授予清偿权限的人和第三人
清偿受领人
清偿的标的
期限
期限利益(债务人)
可以提前清偿,造成损害应赔偿责任 分期履行:没规定不得;正当理由应同意
清偿抵充: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项债务; 债务给付种类相同 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约定》债务人指定》已到期债务》缺乏担保债务》负担较重债务》债务到期先后》债务比例
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利息债务: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协议解除(事后协商解除)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根本违约):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未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随时解除,提前告知)
司法和仲裁确认解除(一般非违约方选择,打破合同僵局)
程序
单方行使解除权(形成权)
诉讼或仲裁方式(起诉副本或仲裁申请书送达)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
违约责任
概念577: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特征
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相对性
补偿性
可由当事人约定
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一般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
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情形下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
违约行为形态
预期违约(先期违约)578
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
明示毁约
债务人主观状态:故意
明确肯定的意思表示
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527、528
可能过失
未明确表示
可预见 有确凿证据基础
侵害期待债权
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责任不同
实际违约
情形
不履行
履行不符合约定
区别
类型
拒绝履行
部分履行
履行迟延
不适当履行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双方违约592
双务合同
都违背了应负的合同义务
都无正当理由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 确定各自责任
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593
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承担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责任
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
履行辅助人
实际履行责任
实际履行
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三人替代履行
损害赔偿责任
概述
约定损害赔偿
完全赔偿原则
实际损失的赔偿
可得利益的赔偿
损害赔偿的限制
损害的可预见性规则
损害赔偿的减轻
过失相抵
违约金责任585
概念:当事人通过协商 预先约定 在违约发生后 作出的 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 给付
与损害赔偿区别:不需要具体证明实际损失 关系:可以并存 违约金是约定的损害赔偿
违约金支付条件:违约行为存在 合同有效
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可以并存
定金责任586
免责事由
法定: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条款
合同解释
概念466:依据一定事实 遵循有关原则 对合同内容和含义作出的说明
目的:判断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合同内容;直接目的:正确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合理解决合同纠纷
原则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依据民法典142条第1款解释合同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针对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的合同的解释
合同漏洞填补
买卖合同
概述
概念595: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与有关财产权转让合同,与互易合同
分类
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与不动产买卖合同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消费买卖合同与经营买卖合同
现货买卖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交付单证以及其他资料的义务
标的物的回收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的义务
及时检查并通知的义务
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效力
合同有效(除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标的物风险负担
规则:交付
在途标的物
不动产
交付地点不明
远程买卖
违约情况下
违反买卖合同的行为及其责任
拒绝履行
不适当履行
瑕疵履行
履行不符合约定
迟延履行
违反附随义务
特种买卖
所有权保留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
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