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其他主要规划类型
其他主要规划类型思维导图;第一节 居住区规划一、居住区规划的实践及理论发展二、居住区规划的基本概念、三、居住区规划用地与建筑、居住区规划的配套设施等等
编辑于2022-03-31 06:07:39第八章 其他主要规划类型
第一节 居住区规划
一、居住区规划的实践及理论发展
1、邻里单位---1929 美社会学家克莱伦斯.佩里 “邻里单位”
(1) 周边为城市道路所包围,城市交通不穿越邻里单位内部; (2) 内部道路系统应限制外部车辆穿越,一般应采用尽端式道路,以保持内部的安全和安静; (3)一般的规模是 5000 人左右,小的 3000—4000 人; (4) 中心是小学,与其他服务设施一起布置在中心广场或绿地中 (5) 占地约 160 英亩(约合 65 公顷),每英亩 10 户,保证儿童上学距离不超过半英里 (0.8km); (6) 小学周边设有商店、教堂、图书馆和公共活动中心
1933 年 C·斯坦和 H·莱特完成雷德邦规划方案 ①更大的居住空间单元; ②防止机动车交通穿越; ③人车分流 ④街道按功能加以区分; ⑤住宅面向花园; ⑥绿化带形成网络并连接公共设施等。
2、居住小区
“划区” : 开辟城市干路疏通交通。 扩大街坊:与邻里单位相似,更强调住宅周边式。 “百万庄”缺点: ①日照通风死角; ②形式化; ③不利于地形
苏联莫斯科 齐廖摩什卡区 9 号街区实践 不再强调平面构图轴线对称; 打破周边式封闭布局; 增加配套服务设施,除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餐饮和商店外,还建有电影院和大量活动场地
居住小区的基本特征为: (1)以城市道路或自然界限(如河流)划分,不为城市交通干路所穿越的完整地段; (2)小区内有一套完善的居民日常使用的配套设施,包括服务设施、绿地、道路等; (3)小区规模与配套设施相对应,一般以小学的最小规模对应的小区人口规模的下限,以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服务半径作为控制用地规模上限的依据 方庄实践
3、居住综合体、居住综合区
居住综合体 指将居住建筑与配套服务设施组成一体的综合大楼或建筑组合体。 代表:20 世纪 40 年代末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的马赛公寓;前苏联在 20 世纪 70 年代齐廖摩什卡新生活大楼。 生活方便度和节约土地都十分有益 居住综合区 居住和工作布置在一起的一种居住区组织形式,可以由住宅与商业、文化、办公以及无污染工业等相结合。不仅使居民的通勤更加方便,节省上下班交通时间,减轻城市交通压力,同时由于不同性质建筑的综合布置,使城市景观更加丰富。
4、我国的居住区规划实践
1949—1978 年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居住区按照街坊、小区等模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但建设量并不大,有代表性的小区有北京夕照寺小区、上海番瓜弄、广州滨江新村等 1980 年代到 1990 年代末:住房建设由国家“统代建”的模式逐步转向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量大增。在 1980 年代开展了小区试点等工作,居住区理论得到大量实践,对居住区规划建设质量的提高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典型小区如:常州红梅小区、天津川府新村、深圳园岭小区等。 1998 年以后:个人成为商品住房的消费主体,居住区建设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主导,呈现更加多样性的局面,居住区规划主要解决的问题也变得越加复杂。 现在
二、居住区规划的基本概念
1、“生活圈居住区”
根据城市居民的①出行能力、②设施需求频率及其③服务半径、④服务水平的不同,划 分出的不同的居民日常生活空间,并据此进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包括公共绿地等)的配置。
2、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位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地域特征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特殊人群(人文关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延续历史文化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可持续发展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环境美化
3、关于雨水治理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 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总结: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现状地形地貌及河湖水域进行建筑布局,充分 落实海绵城市有关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建设要求,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更多地利用自然的力量控制雨水径流,同时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4、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绝对禁止-灾害 污染-采取有效措施
三、居住区规划用地与建筑
1.居住区用地 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概念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2、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十五分钟生活圈 无低层和高层Ⅱ类
十分钟 无高层Ⅱ类
五分钟 无高层Ⅱ类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多层高密度宜采用围合式布局,同时利用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化改善居住环境,并形成开放便捷、尺度适宜的生活街区。 在城市旧区改建等情况下,建筑高度受到严格控制,居住区可采用低层高密度或多层高密度的布局方式,结合气候区分布,其绿地率可酌情降低,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
3、生活圈用地计算
1.其他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2.自然分界线(用地边界) 3.快速路或高速路(道路红线,防护绿地除外) 4.城市干路或支路(道路中心线)
4、居住街坊用地计算
1、边界算至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道路 2、与其他用地算至用地边界 当住宅用地(居住用地)与配套设施(不含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混合时,其用地面积应按 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分摊计算,并应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结论: 当容积率相同时,高纬度地区住宅建筑间距会大于低纬度地区,所以三个生活圈居住区 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及用地构成比例有以下特征
2)城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居住区在城市中的区位有关,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区,道路用地控制指标偏向高值。
4、住宅建筑的间距(强条)《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 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①栽植的树木;②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1h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5.住宅群体空间的三种基本形式(老)
行列式:板式住宅按一定间距和朝向重复排列,可以保证所有住宅的物理性 缺点:①空间较呆板, ②领域感和识别性都较差。
周边式:四面围合的布局形式,内部空间安静、领域感强,并且容易形成较好的街景; 缺点:①东西向住宅的日照条件不佳 ②局部的视线干扰等问题。
点群式:底层独立式住宅或多层、高层塔式;日照通风条件好,地形的适应性强; 缺点: ①外墙多,不利于保温 ②视线干扰大 ③较多东西向和不通透的套型。
四、居住区规划的配套设施
1、概念
居住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五分钟生活圈)、便民服务设施(居住街坊)。 分级:街道一般包含 1-2 个十五分钟生活圈 十五分钟生活圈 十分钟生活圈 五分钟生活圈 居住街坊
2、居住区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规定:
①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②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 配置设施内容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应独立占地”表示不应与其他设施混合使用建设用地; “宜独立占地”表示应尽可能保障该类设施的独立用地,该类设施主要包括体育活动场地、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养老服务设施、派出所等用地; “可联合设置”及“可联合建设”表示该设施可以考虑与其他设施混合设置或联合建设。
(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2)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
(4)、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社区服务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 托幼、 社区服务及 文体活动、 卫生服务、 养老助残、 商业服务等设施。
(5)、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居住街坊(便民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3、配套设施设置规模
4、 配置原则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分散多点的布局方式)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0.3hm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1hm2
5、 配套设施重要解释
① 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为非包含关系。 ② 出现居住人口规模与服务人口规模不匹配时,应根据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套设施项目进行总体统筹。 如规划用地周围已有相关配套设施可满足本居住区使用要求时,新建配套设施项目及其建设规模可酌情减少; 当周围相关配套设施不足或规划用地内的配建设施需兼顾为附近居民服务时,该配建设施及其建设规模应随之增加以满足实际需求。 ③ 由于城市情况千差万别,制定本地居住区配套设施标准,其配套设施内容和控制指标可根据居住区周围现有的设施情况,在配建水平上相应增减,但不应低于本标准对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配套设施千人指标的总体控制要求。 ④ 商业服务业设施在不同城市发展状况差异较大,本标准仅列出满足各层级居住区基本服务需求的控制指标,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提高控制指标。 ⑤ 为强化配套设施的有序建设、提高设施服务水平,建议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划分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尽可能与城市现行的行政管理辖区及基层社会治理平台进行对接。
五、居住区规划的道路
1、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原则
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 居住区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附属道路两类。 讲解结构 2、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 3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 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 5 、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 6 、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2、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规定:
① 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 8km/km;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 300m,宜为 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②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点; ③ 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④ 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原有的城市肌理。
3、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② 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 14m~20m; ③ 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 2.5m ④ 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4、附属道路符合下列规定:
① 居住街坊内的附属道路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 ②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4.0m; ③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m,进出住宅的最末一级道路,为兼顾必要时大货车、消防车的通行,路面两边应各留出宽度不小于 1m 的路肩。 ④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 200m ; ⑤ 最小纵坡不应小于 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6.0.4 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5、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
①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下表规定; ② 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③ 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6、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定
① 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② 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 10%; ③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④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⑤ 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⑥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六、居住区规划的居住环境
1、基本原则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并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 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 貌。
2、公共绿地(强条)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 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 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 70%。
3、街坊内集中绿地(强条)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0.50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 0.35m2/人; 宽度不应小于 8m;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居住街坊内绿地及集中绿地的计算规则
1 通常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应计入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 根据建筑四周应设置散水,绿地计算至距建筑物墙脚 1.0m 处。 3 集中绿地比其他宅旁绿地的计算规则更为严格,距建筑物墙脚不应小于 1.5m,距街坊内的道路路边不少于 1.0m。
5、“配建绿地和雨水结合规划”
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 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 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要求。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
引言 背景 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 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住建部——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国土资源部——国家地质公园工作; 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公园工作 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公园工作; 住建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国土资源部——国家冰川公园工作; 国家林业局——国家沙漠公园工作; 国家农业局——国家农业公园工作; 国家水利局——国家水利风景区工作; 国家环保部——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自然保护地体系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XX 公园” 2017《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 2018 《国家公园功能分区规范》 2019《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制定自然保护地分类划定标准,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 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价,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调整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一、自然保护地体系
1.分类《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 自然保护区: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 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2、自然保护地体系工作开展
二、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和发展
现行风景名胜区规范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2015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制定 2016 修订 《风景名胜区管理通用标准》2018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2018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2019
1、风景名胜区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定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 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基本特征 (1)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区域的能够反映独特的自然风貌或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比较集中的景观; (2)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是这些价值和功能的综合体; (3)风景名胜区应当具备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多重功能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相对于一般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是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申报,经审核批准后获得政府命名。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对于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据的法律地位较高,是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相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虽然都有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作为管理依据,都突出强调“保护第一”的原则,但两者在设立目的、性质、服务对象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自然保护区的目的主要是永久保护和学科研究,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风景名胜区区别与自然保护区还具有提供社会公众的游览、休憩功能,具有较强的旅游 属性。
2、风景名胜区分类
按用地规模分类: 小型风景区(20km2 以下)、 中型风景区(21—100km2)、 大型风景区(101—500km2)、 特大型风景区(500km2 以上)。 风景名胜区按照按资源类别可分为 14 个类别: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海滨海岛类、特殊地貌类;城市风景类;生物景观类;壁画石窟类;纪念地类;陵寝类;民俗风情类;其他类。
3、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状况
截止 2018 年,国务院总共公布了 9 批、244 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006 年 12 月 1 日,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科学规 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是我国名胜区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阶段。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① 科学指导,综合部署; ② 保护优先,完整传承; ③ 彰显价值,永续利用; ④ 多元统筹,协调发展。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基本内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2019)
(1)风景资源评价。主要包括:景源分类筛选、景源等级评价、评价指标与分级标准、综合价值评价、评价结论等内容。 景源评价分级应为五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应划分为特别保存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等 (3)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一般由一次性游客容量、日游客容量、年游客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具体测算方法可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等。 (4)有关专项规划。 1)保护培育规划;(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2)游赏规划(风景景观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解说系统规划); 3)设施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道路交通设施规划,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基础工程规划); 4)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5)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6)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7)分期发展规划
3、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2018
4.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程序
5、风景名胜区保护《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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