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法 善意取得部分(包含法条) 李建伟
物权法 善意取得部分(包含法条) 知识总结,按照李建伟法考书十分详细的整理,并且包含有民法典和司法解释。
编辑于2022-03-31 22:28:26
善意取得
基本概念
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在所有权的静态保护和交易的动态安全之间的平衡,是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截至目前只有我国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善意取得
我国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311条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各个方面等
适用对象
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限制
动产的限制在于要求无权处分人对于标的物,必须是合法占有
对此的“非法占有物”,对于真权利人而言在法理上称为“脱离物”
具体类型:因为处分人的盗窃、抢劫、侵占、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而成立的盗赃物处分人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处分人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
法理在于:我国民法典312,规定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而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是适用遗失物规则而同时,举轻以明重,盗赃物同样不适用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经典场合:委托登记
具体情形
共有不动产登记在部分共有人名下,最常见于夫妻之间
某人所有的不动产委托登记在他人名下
ps:在这种情形下,最后的权属结果是一样的,都是买卖合同有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原本的争议在于,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继受取得还是原始取得(即处分人进行处分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从而进一步构成了善意取得),背后法理的分歧是“不动产登记到底有无绝对证明力还是相对证明力”通过我国的司法解释可以认定,我国立法上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相对证明力,即存在真是权利状态和公式权利状态不相符合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利
所有权
民法典311第一款
他物权
民法典311第3款,和所有权相较,举重以明轻
股票、票价权利等财产权
善意取得在民商法扩散的趋势,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7条
构成要件
前提:无权处分
处分:对于标的物实施了导致物权变动的行为
无权:
处分了他人之物
共有人未取得法定多数人的同意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ps:监护人、代管人依法转让被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解散清算人、破产清算人依法处分清算法人财产的都属于有权处分
有瑕疵的有权处分也属于有权处分,eg:第728条突破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承租人可对于出租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
转让的名义与当事人不同
目的与动机不同
合同效力不同
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不同
“无权”的含义不同
对于受让人的三个要求
善意: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善意的推定与否的问题(作为原告的真权利人举证第三人恶意,还是由第三人负担证明责任来举证自己善意?)
含义
不知情
相信动产占有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无重大过失
第三人对于动产的占有人、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尽到了一般理性人在一般交易场合下的形式审查义务后,仍然无从发现真实权利状态和公示权利状态不一致这一情节。
程序法上,是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实体法上,是对第三人作善意的推定还是恶意的推定的问题
针对第三人作善意的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第二款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不动产受让人的恶意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动产受让人的恶意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善意的期间要求
要求受让人签约时,一直到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一直是善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三款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eg:所有权保留买卖)
有偿(价格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已经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式手段完成后,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因为此时,标的物仍然处于无权处分人的控制之下,没有必要限制真权利人而保护受让人
动产交付的方式不包括占有改定
不包括占有改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第二款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民法典226是简易交付;227是指示交付;但是唯独没有包括220占有改定(因为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付仍然是观念当中的交付,在现实当中,旁眼人难以用肉眼察觉占有转移,所以没有理由进行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的交付
只需要完成交付即可构成善意取得,不要求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过程中的物权和债权效力
合同确定有效
第五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合同有效,与处分人有无处分权这一瑕疵没有关系,与相对人主观恶善没有关系(此处恶善和“双方恶意串通”不是一回事)
合同有效的目的在于,受让人无法构成善意取得的时候,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能否发生追求的物权效果,不一定
法效果
贯穿的学理为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的定义是依据真权利人的意愿或者权利而取得所有权,但是善意取得与真权利人无关
善意取得的效力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其实是不是原始取得还有争议,我国立法上,明确了动产善意取得是能够取得一个干净的权利,但是不动产没有规定,而且鉴于不动产上可以设立居住权的话,那么必然不可能取得一个完全干净的权利。
第三人善意取得后,此后的再出分按照有权处分规则处理
物上的权利瑕疵消灭
具体模式如下
有偿转让合同有效;物权效力向后推导
受让人善意
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的,受让人善意取得物权
未完成的,真权利人可以取回,受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违约责任
受让人恶意
不发生善意取得
真权利人取回,受让人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违约责任
真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获得了处分权的,受让人仍然继受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