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第三章消费税
CPA税法第三章消费税,包括纳税人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征收管理等知识要点,必考点全部涵盖!
编辑于2022-04-04 09:40:22消费税(入中央库)
纳税人与税目,税率
境内生产(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
税目(广度)
烟
卷烟(复合计税)
生产销售环节
甲:每条价格≥70元,56%+0.003元/支(150元/箱)(0.6元/条)
乙:每条价格<70元,36%+0.003元/支(150元/箱)(0.6元/条)
批发环节
11%+0.005元/支(250元/箱)(1元/条)(环节内/批发商之间不征收
一箱=250条,1条=10包,1包=20支
雪茄烟
36%
烟丝
30%
酒
白酒(复合计税)
含其他配制酒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20%+0.5元/500ml(1元/千克)
黄酒(定额税率)
240元/吨
啤酒(定额税率)
含果啤
甲:出厂价(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税)≥3000元,250元/吨,啤酒屋生产的啤酒
乙:出厂价(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税)<3000元,220元/吨
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其他酒
葡萄酒(≠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果子酒
以蒸馏酒/食用酒精为酒基,有健字号,含低于38度
以发酵酒为酒精,含低于20度
保健品,税率低一点
10%
不包括:销售购入的啤酒、酒精、调味料酒
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摩托车
不包括: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10%
小汽车
乘用车(≤9座)(零售环节计税)
用排气量<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
1%-40%(出厂环节)
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排气量>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
5%(出厂环节)
超豪华小汽车
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及以上,出厂环节也要纳税
10%(零售环节税率)
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
成品油(定额税率)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化工轻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暂缓),润滑油(脂),燃料油(重油,渣油)
不包括:绝缘油(变压器油,导热类油),车用含铅汽油,航空煤油,纯生物柴油,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工业油料
免征:废弃的动植物油≥70%,其他纯生物柴油
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
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15%
游艇
各类机动艇,8米≤长度≤90米纳税
不包括:无动力艇,帆艇
10%
高档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演员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生产(进口)环节销售10元/ml(g)或者15元/张以上
15%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球包,球杆;杆头,杆身,握把
10%
高档手表
包括: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手表
20%
木制一次性筷子
各类木质一次性筷子
不包括:竹制筷子,非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only零售环节计税,怕走私逃税)
金银铂钻 5%,利润率6%
非金银首饰和珠宝玉石(镀金,包金,翡翠,修理清洗)(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
其他贵重和珠宝 10%
免税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征税
电池
包括:原电池,铅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不包括:锂原电池
4%
涂料
不包括: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
4%
计税依据
不含税价:only不含增值税
从价计征
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价外费用(包装物租金、装卸费)
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提示:销售白酒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含税),押金也含税
包装物
随同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消费税
金银首饰
包装物租金:一律作为价外费用计税
包装物押金
酒类售出时就计消费税(除啤酒,黄酒)
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情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
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数量
自产自用/投资入股:移送使用数量≠生产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加工
进口:海关核定进口数量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其他视同销售情形:同类平均售价
委托加工:受托方的同类
从价从量复合税率
卷烟和白酒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非独产核算门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按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移送数量
按门市部销售价
换投抵(≠馈赠)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同类最高售价
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批发毛利率),以正常价格推算生产销售环节价格,按高征税
白酒核定规则
白酒核定范围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计税价格<销售单位销售价格(不含增)的70%
白酒核定规则
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应按销售价格征税
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的白酒,税务总局选择部分核定
税务机关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核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在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在20%(含)以上的,重新核定
金银铂钻首饰,不含包金,镀金饰品
成套,按销售额全额征消费税;连同包装物销售,均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消费税
既销售金银铂钻又销售非金银铂钻饰品
能分清
零售环节5%,金银铂钻首饰饰品
生产环节10%,其他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分不清
同时零售各类首饰,一律按5%计税
同时生产各类首饰,一律按10%计税
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按受托方同类售价确定计税依据;无同类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消费税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同增值税)
外币折算
销售额的折合率可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原则上为中间从)
应纳税额计算
生产环节计税
对外销售消费税计算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适用于白酒,卷烟(生产环节+批发环节)
自产自用消费税处理
自产自用是否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无须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移送使用时纳消费税(离开了消费税领域)
如何计算消费税
从量定额: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定率
生产同类消费品的售价:平均价或最高价(换抵投)
无同类价,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成本利润率是国家税务局规定的
复合计税:组价=(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应纳税额=从价+从量
委托加工环节计税
委托加工判定
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或代垫部分辅料
自产自销
受托方提供材料;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以委托方名议购进原材料生产
纳税人身份判定
委托加工
消费税纳税人为委托方;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纳税人为受托方
受托方
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含个人)
未履行扣缴义务: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高频)
委托加工计税规则
受托方代收代缴依据:受托方同类价,无同类价按组价
受托方未代收代缴,委托方补缴
委托加工税额计算
计税方法
从量计税:按委托加工收回数量计税
从价计税或复合计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同类销售价计税/组价计税
委托方自行纳税,售价计税/组价计税
组价公式
从价定率: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
复合计税: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税率)/(1-税率)
组价内容
材料成本
实际成本(含材料运费,不含增值税)
未提供材料成本,受托方所在税务机关核定
加工费:(含代垫辅料的实际成本,不含增值税)
进口环节计税
进口消费税征管规则
纳税人:进口人/代理人申报;海关代征
纳税地点:报关地海关
纳税义务时间:报关进口时
缴库期限: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进口消费税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复全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税率)/(1-消费税率)
提示:进口环节纳消费税后,再对外销售无须再计税;但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需二次计消费税
已纳消费税扣除
扣税政策:外购/委托加工的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可给予扣除(避免在only生产环节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扣税范围
外购进口扣除
烟丝→卷烟
葡萄酒→葡萄酒
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成品油,无航空煤油,无溶剂油
鞭炮焰火→鞭炮烟火
高档化妆品→高档化妆品
杆头,杆身和握把→高尔夫球杆
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实木地板
珠宝→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无珠宝玉石→金银铂钻
烟酒×油炮×,两高(化妆+高尔夫),两木(筷子+地板),一宝,××
委托加工扣除
少了葡萄酒,多了摩托车
按当期连续生产领用数量扣税,自行计算
外购
扣除=外购买价×税率
外购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委托加工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
卷烟批发环节计税
纳税义务时间:收到款或凭据的当天≠发出卷烟
征管
不能抵扣以前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
超豪华小汽车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豪华小汽车,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消费税出口退税
出口政策
又免又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
只免不退:生产企业出口/委托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不免不退:其他;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退税依据:按进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缴款书确定
征收管理
纳税环节
外购的非应税以应税出售+外购低税率以高税率消费品出售
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除金银铂钻外首饰饰品)+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首饰品+超豪华小汽车
批发环节
卷烟
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
销售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的当天;未约定,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结算:为发出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批发,直接收款)方式结算: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提货的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
销售货物: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另有规定除外)
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外县≠销售地
不在同一县市,各自纳税;但在同一省,省级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卷烟批发,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除个人):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委托个人(含个体户)加工:委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进口消费品:报关地海关
因质量退货,已纳消费税可予退还
出口退货:出口的消费品免税后退税,复进口时予以免税的,可暂不补税,待转为内销后的当月申报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