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
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
修改了土地政策,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3年:
明确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明确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民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
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
确认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
将宪法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
确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予以补偿;
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
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延长至5年;
将有关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规定国歌
2018年
确立科学发展观、***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