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8 时效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编辑于2022-07-12 22:58:54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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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时效
时效制度概述
概念:时效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作用
稳定法律秩序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避免证据灭失
特征
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
以一定的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为法律事实
时效的种类
取得实效: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取得实效我国未规定,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可能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特征
法定性
强制性
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一般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法律要件
须有请求权存在
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效力
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
实体权利不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不适用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上述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之债),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长期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
起算概念: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予对方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日起计算
特殊情形:190,191
中止
中止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行继续计算
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
中断
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事实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义务人产生抗辩权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
概念: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功能
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 在某些场合,如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若对此类权利的行使不设置时间上的限制,民事法律关系将处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 各国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也就是对某些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价值定位
除斥期间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
诉讼时效旨在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的得到法律肯定。
客体
除斥期间为形成权
诉讼时效为请求权
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包括胜诉权),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实体权利为自然债权,债务人的自愿履行行为受法律保护,在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有无弹性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以延展
起算点
除斥期间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形成权事由或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时起算
诉讼时效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义务人时起算
能否由当事人约定
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只能由法律规定。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
除斥期间届满后,将使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一定的抗辩权,是否主张该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自主选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
时效
时效制度概述
概念:时效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作用
稳定法律秩序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避免证据灭失
特征
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
以一定的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为法律事实
时效的种类
取得实效: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取得实效我国未规定,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可能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特征
法定性
强制性
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一般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法律要件
须有请求权存在
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效力
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
实体权利不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不适用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上述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之债),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长期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
起算概念: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予对方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日起计算
特殊情形:190,191
中止
中止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行继续计算
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
中断
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事实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义务人产生抗辩权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
概念: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功能
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 在某些场合,如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若对此类权利的行使不设置时间上的限制,民事法律关系将处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 各国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也就是对某些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价值定位
除斥期间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
诉讼时效旨在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的得到法律肯定。
客体
除斥期间为形成权
诉讼时效为请求权
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包括胜诉权),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实体权利为自然债权,债务人的自愿履行行为受法律保护,在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有无弹性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以延展
起算点
除斥期间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形成权事由或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时起算
诉讼时效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义务人时起算
能否由当事人约定
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只能由法律规定。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
除斥期间届满后,将使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一定的抗辩权,是否主张该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自主选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